法律位阶?

2024-05-14 12:39

1. 法律位阶?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创制主体是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两种;部门规章的创制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性规章的创制主体是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法律位阶?

2. 三层次立法权在立法权限上有什么不同

3、涉及的事项不同。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是国家主权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税种的设立;基本经济制度、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等。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主要涉及的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4、签发人不同。

全国人大会及常委员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摘要】
三层次立法权在立法权限上有什么不同【提问】
您好,我正在帮您查询相关的信息,马上回复您。【回答】
你好。1、法律效力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制定机关不同。

法律的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为国务院;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制定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回答】
3、涉及的事项不同。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是国家主权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税种的设立;基本经济制度、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等。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主要涉及的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4、签发人不同。

全国人大会及常委员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回答】
备案审查制度是否限制自由贸易区或自由贸易港的创新发展【提问】
稍等【回答】
您好,不会限制自由贸易区或自由贸易港的创新发展【回答】

3. 法律层级顺序

法律分析: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位阶是指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法律层级顺序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