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2024-05-08 22:52

1.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是,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做担保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5、能履行担保义务。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2.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是,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是,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渣态兄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做担保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如袭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5、闭脊能履行担保义务。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4.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是,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渣态兄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做担保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如袭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5、闭脊能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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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或者本解释)共计71个条文,主要包括一般规定、保证、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担保四个方面。下面就“一般规定”部分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本解释的适用范围。本解释主要适用于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典型担保是指民法典规定的保证和担保物权。因保证发生的纠纷主要是保证合同纠纷,因担保物权发生的纠纷则既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合同纠纷,也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中,出卖人或者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此外,有追索权的保理亦具有担保功能。这些合同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也应适用本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有关登记对抗的规则;二是有关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三是有关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四是关于价款优先权等有关担保制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尽管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也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但鉴于其和违约责任联系更密切,本解释未对其作出规定,留待民法典合同编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处理。有关行业协会建议本解释对典当中的“死当”“绝当”等作出规定,考虑到民法典对此并未作出规定,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还不成熟,故本解释亦未对典当作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担保的从属性。考虑到民法典已对担保在变更、转让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等作出规定,本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仅对效力、范围上的从属性作出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效力上的从属性。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即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承担相当于担保合同有效的责任,或者即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提供担保。本解释规定,此类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无效,但其无效并不当然导致整个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还要看主合同是否有效:主合同有效,则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则当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是关于担保范围的从属性。担保责任本质上系担保人替债务人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大于债务人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或者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那么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超出部分将无法向债务人追偿,从而违反担保的从属性。有鉴于此,本解释规定,担保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的,担保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

三、关于担保的资格。总体而言,只有市场化的主体才具有担保资格,才能成为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683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亦不能为保证人,但是民法典并未对不具有保证资格的主体能否提供物保作出规定。我们认为,此类主体之所以不具有保证资格,是因为其只能从事与法定职责相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民商事经营活动,因而不能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当然也包括不能为他人债务提供物保,故本解释规定不具有保证资格的主体也不能提供物保。此外,民法典也没有对其他非营利法人或者特别法人能否提供保证作出规定。考虑到实践中常常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发生争议,本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具有担保资格,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只有办公经费而无收入来源,应参照同样作为特别法人的机关法人处理,但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自己的财产,也有提供担保的现实需求,应有担保资格,因此代行村集体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亦应作相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对村民委员会处分集体所有财产的民主决策程序做了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对外提供担保属于对集体所有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应严格依照该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6. 民法典 担保解释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条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7.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释对以往的担保法律、法规、解释等进行了一次大幅度的修改、整合。解决很多争议问题的同时,也因其内容的繁杂、琐碎、晦涩,引发了民众更大的学习焦虑。很多情况下,该解释的一个条文对应了《民法典》多个条文,横跨物权编、合同编;也有很多条文交叉对应《民法典》不同编、章、节的内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8.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