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2024-05-16 07:35

1.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1996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92年1月,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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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范本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3.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一大惠农政策,以保障农民老年生活为目的,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就是说,只有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并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才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这既是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农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

5.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介绍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试点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试点工作。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介绍

6.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流程
(一)农村养老保险费缴纳
1、填报缴费明细表。缴费人可以直接到劳保所办理缴费手续,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根据规定编制养老保险号码,填写《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加盖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一式三份报送社保中心。续缴人员的养老保险号码不变,不用提供身份证,明细表中的身份证号码一栏可以不填。
(二)材料审核及养老保险缴纳。劳保所详细审核明细表中新缴和续缴的人数、金额,准确无误后盖章确认。由财务负责收取养老保险费,并出据收据或发票。
二、农村养老保险金的领取
(一)填报领取申报表。领取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缴费证,由劳保报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单,一式三份报送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二)材料审核及养老金发放。经审核,符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达到领取年龄的下月起发放养老金。由劳保所在每月的5日至10日,到市社保中心领取发放明细表,根据明细表到财务科领取养老金。也可根据个人要求,由银行代发养老金。
三、农村养老保险的退保
(一)提交退保(继承保证金)材料。户口迁移的,由退保人持派出所户籍证明(或入学、入伍证明)、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死亡(包括领取养老金不满10年身亡)的,由继承人持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户籍证明)、缴费证到劳保所办理。
(二)领取退保金(保证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退保人或继承人,到劳保所领取。
四、农村养老保险的一次性领取
(一)提交材料。到达领取年龄,但因缴费数额较小,导致每月领取标准较低(一般在10元以下)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以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填制《一次性领取申请表,由本人签字后存档。
(二)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在办理完一次性领养老金手续后,即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7.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指南

海口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指南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具有海口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一式四联,);
2、《银行代扣代发协议书;
3、参保人身份证、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4、特殊群体(农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五保户、计划生育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及经办程序
1、参保人将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交于参保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协管员,再由协管员检查参保人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后,让参保人填写《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管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村(居)委会协管员于7个工作日内在《参保表上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给镇(街道)农保经办人员进行审核,镇(街道)农保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审核,将参保人基本信息和参保信息录入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农保系统),并将加盖镇(街道)公章的《参保表等相关材料上报给区农保处;
3、区农保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需对录入的参保人员信息在新农保系统上进行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将加盖区农保处公章的《参保表等相关材料归档备案以及上报给市农保机构。未通过审核的人员信息则反馈镇(街道)农保经办人员办理;
4、区农保处将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代扣代发协议书、参保登记表等送交镇(街)经办人员,再由镇(街)经办人员交给村(居)协管员后再交给参保人员。村(居)协管员收回签字盖手印的代扣代发协议书和银行存折签收表送交镇(街)农保经办人员,再由镇(街)农保经办人员送交区农保处。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指南

8. 新型社会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法律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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