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2024-05-16 14:08

1. 如何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亲,您好,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展开和银行新的通道业务合作模式。
  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可以创新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在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中,项目可以由银行发起主导,对于合作银行来说,有利于风险从银行体系脱离出来,帮助银行实现非标转标。另外,商业银行在放出贷款的同时,将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信托公司也可以主导项目发行,利用银行闲置短期资金过桥。在此类业务合作过程中,还可以观察银行转型发展中的其他需求,展开其他合作。
二、是拓展和保险、基金子公司等机构合作模式。
  保险资金的特征是期限长、成本较低,同时安全性要求较高,在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产品发行端可以考虑合作。券商、基金子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人则起到重要作用,信托公司可以与基金子公司、券商合作发行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
三、是开展消费信贷的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
  中腾信主导的“消费信贷”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底层资产为消费信用贷款,同时近期还有“京东白条”等以消费类资产为托底资产的ABS产品,为信托公司业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消费信贷极度小额分散,属于优质资产,中腾信这款“消费信贷”项目在深交所发行不到一周就完成了募集。信托公司可以以此思路展开消费金融业务。
四、是通过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设计,促进PPP等中长期融资项目的开展。
  信托公司对PPP项目一直态度积极,但落地项目不多,其中一个制约因素就是信托资金的期限。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满足企业的较长期限融资需求,为信托产品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对于其他有较长期限融资需求的项目,也可以以此思路开展合作。
五、是利用自营资金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提高资金流动性并赚取利差。
  昆仑信托“畅行资产”项目的过桥资金为昆仑信托的自有资金,以此思路,在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托公司可以用自营资金提供过桥,形成的信托受益权又可以证券化,循环操作,提高自营资金的流动性并赚取利差。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可以掌控的资金,实现业务的滚动扩张。

如何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2. 如何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信托受益权是重要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自2014年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以来,已有三十多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信托受益权ABS”)项目发行,总规模超过了100亿。作为典型的双SPV结构,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可以解决基础资产转让(“真实出售”)、现金流难以估算以及基础资产难以特定化的问题。

 

1、信托受益权ABS概览

 

    
信托受益权即指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所享有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依据《信托法》与信托文件规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信托受益权包括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是信托受益权的主要内容,以受益人直接的经济利益为核心,也是信托受益权的目的权利。非财产性权利是信托受益权的附属内容,目的是监督受托人能够尽职管理和确保信托顺利实施,包括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的要求权、信托财产处分行为撤销的申请权等。

 

    
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以其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2013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放宽了基础资产的范围并首次将信托受益权纳入了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信托受益人可以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使信托受益人实现退出,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盘活资产。未来信托受益权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

 

    
2014年11月,证监会又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指引,对基础资产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将地方政府及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受益权、特定情形下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最终投资标的作为上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等列入负面清单。

3. 如何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一、是通过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展开和银行新的通道业务合作模式。
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可以创新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在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中,项目可以由银行发起主导,对于合作银行来说,有利于风险从银行体系脱离出来,帮助银行实现非标转标。另外,商业银行在放出贷款的同时,将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信托公司也可以主导项目发行,利用银行闲置短期资金过桥。在此类业务合作过程中,还可以观察银行转型发展中的其他需求,展开其他合作。
二、是拓展和保险、基金子公司等机构合作模式。
保险资金的特征是期限长、成本较低,同时安全性要求较高,在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产品发行端可以考虑合作。券商、基金子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人则起到重要作用,信托公司可以与基金子公司、券商合作发行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
三、是开展消费信贷的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
“消费信贷”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底层资产为消费信用贷款,同时近期还有“京东白条”等以消费类资产为托底资产的ABS产品,为信托公司业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消费信贷极度小额分散,属于优质资产,“消费信贷”项目在深交所发行不到一周就完成了募集。信托公司可以以此思路展开消费金融业务。
四、是通过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设计,促进PPP等中长期融资项目的开展。
信托公司对PPP项目一直态度积极,但落地项目不多,其中一个制约因素就是信托资金的期限。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满足企业的较长期限融资需求,为信托产品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对于其他有较长期限融资需求的项目,也可以以此思路开展合作。
五、是利用自营资金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提高资金流动性并赚取利差。
在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托公司可以用自营资金提供过桥,形成的信托受益权又可以证券化,循环操作,提高自营资金的流动性并赚取利差。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可以掌控的资金,实现业务的滚动扩张。

如何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4. 如何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信托受益权是重要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类型,自2014年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以来,已有三十多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信托受益权ABS”)项目发行,总规模超过了100亿。作为典型的双SPV结构,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可以解决基础资产转让(“真实出售”)、现金流难以估算以及基础资产难以特定化的问题。

1、信托受益权ABS概览

信托受益权即指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所享有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依据《信托法》与信托文件规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信托受益权包括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是信托受益权的主要内容,以受益人直接的经济利益为核心,也是信托受益权的目的权利。非财产性权利是信托受益权的附属内容,目的是监督受托人能够尽职管理和确保信托顺利实施,包括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的要求权、信托财产处分行为撤销的申请权等。

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以其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2013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放宽了基础资产的范围并首次将信托受益权纳入了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信托受益人可以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使信托受益人实现退出,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盘活资产。未来信托受益权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

2014年11月,证监会又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指引,对基础资产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将地方政府及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受益权、特定情形下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最终投资标的作为上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等列入负面清单。

5. 如何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一是通过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展开和银行新的通道业务合作模式。
  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可以创新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模式。在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中,项目可以由银行发起主导,对于合作银行来说,有利于风险从银行体系脱离出来,帮助银行实现非标转标。另外,商业银行在放出贷款的同时,将贷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资金利用率。信托公司也可以主导项目发行,利用银行闲置短期资金过桥。在此类业务合作过程中,还可以观察银行转型发展中的其他需求,展开其他合作。
  ● 二是拓展和保险、基金子公司等机构合作模式。
  保险资金的特征是期限长、成本较低,同时安全性要求较高,在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产品发行端可以考虑合作。券商、基金子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人则起到重要作用,信托公司可以与基金子公司、券商合作发行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
  ● 三是开展消费信贷的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
  中腾信主导的“消费信贷”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项目底层资产为消费信用贷款,同时近期还有“京东白条”等以消费类资产为托底资产的ABS产品,为信托公司业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消费信贷极度小额分散,属于优质资产,中腾信这款“消费信贷”项目在深交所发行不到一周就完成了募集。信托公司可以以此思路展开消费金融业务。
  ●四是通过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设计,促进PPP等中长期融资项目的开展。
  信托公司对PPP项目一直态度积极,但落地项目不多,其中一个制约因素就是信托资金的期限。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满足企业的较长期限融资需求,为信托产品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对于其他有较长期限融资需求的项目,也可以以此思路开展合作。
  ● 五是利用自营资金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提高资金流动性并赚取利差。
  在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托公司可以用自营资金提供过桥,形成的信托受益权又可以证券化,循环操作,提高自营资金的流动性并赚取利差。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可以掌控的资金,实现业务的滚动扩张。

如何开展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

6. 什么是信托受益权?

到底什么是信托受益权?从各个版本的信托法书籍和文章中少有令人满意的定义,为说明问题,随便引用一个简单的说法,就是“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这个说法的不周延之处在于,一是这个定义没有体现出受益人对信托管理的相关权利,另外对于什么是信托利益,法律法规上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关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学术上更是争论很多,大体上有物权说、债权说、债权和物权的复合性权利说和独立的新权利说,具体就不多讲了,本文的主要目的不是理论探讨,而是重在实务中如何操作。但要很好的操作信托受益权转让,明确信托受益权的范围还是很重要的,我认为,根据中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1、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具体什么是信托利益,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个人认为可包括如下两部分: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产生的收益,即超出信托本金的部分。
(2)信托终止时的剩余信托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部分并不当然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信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如果信托文件规定了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则这部分财产不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这一点很重要,一个为信托受益权转让留下余地的信托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剩余信托财产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
2、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即信托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也同时享有的那些权利,为省却读者查阅法规之苦,现列举如下: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一、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7. 什么是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 信托受益权是 信托合同 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 信托法 》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 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 质押 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什么是信托受益权

8. 什么是指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法律依据】《信托法》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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