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2024-05-17 04:43

1. 辽宁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三)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四)负责全省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七)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八)负责全省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市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2. 辽宁省民政厅的事业单位

 辽宁省民政学校(辽宁省民政培训中心)除一般教学职能外,负责民政干部的政策法规、知识更新等业务培训;负责民政企事业单位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负责民政系统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培训。辽宁省孤儿学校辽宁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组织、实施及检查指导;审批有奖募捐活动安排方案及督促落实;负责对社会福利资金的筹集与分配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福利资金使用。辽宁省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退役士兵培训;了解掌握用人单位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政策情况,介绍和推荐退役士兵就业;负责相关接待服务工作等。辽宁省民政厅信息中心负责省民政系统网络的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信息资料,研究开发民政系统应用软件;负责民政系统内部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工作;负责革命烈士事迹编纂与收集整理工作。辽宁省荣军医院(辽宁省荣誉军人康复休养院)负责接收符合集中入院供养条件的残疾军人集中供养;负责伤残军人定期医疗康复休养。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负责全省彩票的保管、发行及销售;负责全省福利基金的储存及运营,保证其增值;创办实体开展经营活动,补充福利基金活动经费;调查研究全省彩票市场情况,提出调研报告及工作建议。辽宁省复员军人康宁医院(省辽西军人接待服务站)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精神疗养与供养服务;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精神病患者设立的家庭病房提供医疗技术指导与医疗保健服务;为入伍新兵及复员退伍军人接待转运提供食宿服务。辽宁省地名档案资料馆(中国地名杂志社)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地名档案及有关资料;负责中国地名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协助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办厂方向,协助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审批和检查各类福利企业,认定、发放福利企业证书;协助落实国家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审核、认定、登记管理全省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单位。沈阳救灾物资管理服务中心接受国内、外援助的救灾物资,做好东北三省救灾物资的收集、仓储、转运;对上述地区受灾援助物资的实际需要情况进行调研,提出分配及调剂建议;面向社会开展救灾物资及其他物资的贸易经营活动。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我省中国公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及出具婚姻登记证明、补发婚姻登记证等工作。辽宁省优抚医院负责优抚对象的医疗、康复以及假肢、支具、代步三轮车的制作装配;负责贫困肢体伤残患者治疗与康复;负责孤残儿童相关医疗救治;负责全省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医学检查。辽宁省减灾中心落实有关部门制定的减灾规划;参与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预警、调查和评估;开展减灾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活动。辽宁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接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辽宁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负责有关民间组织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民间组织的登记证书印发、票据发放、档案(副本)管理等服务性工作。

3. 辽宁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三)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四)负责全省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七)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八)负责全省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市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4. 辽宁省民政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涉外社会团体管理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5. 辽宁省民政厅的工作动态

省民政厅抓关键环节整改务求实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省民政厅在认真学习、打牢思想基础的同时,着力在查、改、行三个方面下功夫,认真整改,扎实推进各项民生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在工作中,省民政厅坚持以群众为镜,在深入群众、查找问题上下功夫。经过多种方式的查摆,共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245条,经梳理归纳为六大类77个问题。查的主要目的是改,省民政厅党组坚持立行立改。服务对象期盼民政部门少处罚、少收费、少审批,就从这里改起。首先,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全面开展了民政政策法规清理工作,制定了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和行政处罚审核备案规定,成立了厅处罚协调委员会,将处罚权上收,由个人管理变为集体管理。其次,下放审批权限。经省政府同意,取消或下放了8项行政审批事项。针对群众提出方便婚姻登记的呼声,会同有关部门下发文件,实行县级婚姻登记权限下放到乡镇。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方面,将过去层层审核、审批的模式,改变为直接召开论证会现场审定,实现了社会组织审批“扁平化”管理,方便了当事人。从机关建设最突出的问题改起。机关建设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服务态度问题,省民政厅重新修订了机关工作规则,突出强调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零差错制,要求机关做到“六不让”,即“不让该办的事在我手中延误;不让该批的文件在我手中积压;不让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办事群众因我受冷落;不让腐败现象在我身上发生;不让窗口形象因我受影响”。从基层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改起。 这些年,民政工作任务成倍增长,基层民政人员少、任务重、手段差等能力建设薄弱问题严重影响为群众服务质量。省民政厅从这个问题入手,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对基层人员力量、工作经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多年没有解决的问题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实现了突破,基层民政服务群众的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辽宁省民政厅的工作动态

6. 沈阳市民政局的内设机构

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计划财务处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区划地名处(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沈阳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社会救助处救灾处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优抚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组织部

7.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承担机关文电、综合、政务公开、机要、档案、保密和对外宣传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二)政策法规处(清真食品管理处)起草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承办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兼职委员单位的联系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三)经济发展处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管理和扶贫工作。(四)文化教育处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宣传工作;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学普及工作。(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处承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等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协作工作。(六)宗教一处承办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市、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七)宗教二处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八)宗教三处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编制规划并组织实施。(九)宗教四处起草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出相关政策;承办其他宗教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工作;指导市、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基层宗教工作。(十)监督检查处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提出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设置纪检组 负责纪检工作。

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8. 辽宁省卫生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外事处)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保密、档案工作;协调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管理。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起草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工作,承办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依法报备工作;负责依法行政规划协调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法律事务咨询工作;负责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和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卫生法制建设及宣传工作。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服务价格工作;负责对厅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省本级卫生预算经费管理;提出并组织实施卫生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国内外卫生贷款项目工作;负责厅直单位的卫生审计、卫生信息统计工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全省卫生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全省卫生执法稽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消毒产品、医疗服务、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指导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对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组织落实妇幼卫生政策措施、技术标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医政处(省医疗服务监管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和血液管理等方面评价和监管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城乡对口支援、护理、康复、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临床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和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对重大人员伤亡进行医疗救治;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医疗事故处理。省中医药管理局贯彻执行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中医护理、中西医结合等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指导和管理各级各类中医医疗、保健、康复、科研、教育等机构,并负责医疗、护理、临床用药及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等项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及农村中医药工作;负责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攻关及转化工作。疾病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防治地方病办公室)。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研究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的问题的干预措施,依法组织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有效控制疫情,防止疾病的发生、蔓延;协调并指导健康教育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科技教育处负责拟订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并实施医学科技攻关、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普及和应用工作;监督管理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审批管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指导协调卫生技术推广和卫生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保健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委和省委保健委员会制定的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负责省管保健对象及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在辽宁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协调全省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农村卫生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农村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管理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全省农村卫生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协调开展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药品器械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建立的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对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组织拟订全省药品和医用器械耗材的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拟订药品和医用器械集中采购目录;牵头组织药品和医用器械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药品和医用器械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人事处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并指导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西医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考试和评审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纪检组、监察室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