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常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2024-04-29 18:23

1. 2019年常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4〕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根据拆迁项目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委托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况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单位等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单位的管理。拆迁单位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拆迁人应当委托社会信誉好、服务意识强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应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管、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四)析产、分户;    (五)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停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和层次、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听证办法和裁决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单位必须按照准确、齐全、规范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项目房屋全部拆除后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因市政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河道整治、广场、公共停车场、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环卫、燃气、驳岸、码头、人防、道路照明、绿化等项目)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拆迁的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提供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办理产权所需的所有资料。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所购房屋价款中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的契税,征管部门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证明予以免征。    第三十三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予以补偿:    (一)住宅房屋:由承租人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30元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优惠价购买并解除租赁关系后,由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等费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并交出房屋的,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安置房为期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在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并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燃气移位等补助费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补贴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四十条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7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    (一)不满1年的,增加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下同)19%;    (二)1年以上不满2年的,增加18%;    (三)2年以上不满3年的,增加17%;    (四)3年以上不满4年的,增加16%;    (五)4年以上不满5年的,增加15%;    (六)5年以上不满6年的,增加10%;    (七)6年以上不满7年的,增加5%。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市区现定为8万元,金坛市、溧阳市现定为5万元,以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仅有一处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   (二)在其他地方确无住房。    拆迁人应当对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被拆迁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情况属实的按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如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予以妥善安置;被拆迁人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租住城镇廉租住房的,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  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    (一)共同共有产权的房屋经评估价值超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二)住宅与非住宅混用的房屋,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拆迁补偿总额超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三)已享受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第四章拆迁评估    第四十二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市、辖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并允许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市、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评估机构查阅被拆迁人的土地登记资料。    第四十六条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应当结合经营年限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建筑面积未明确的直管公房,以承租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⒈22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具体的拆迁评估技术细则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推荐并在拆迁范围内公布。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0%以上的被拆迁人有不同意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八条 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将确定的现场评估日期通知拆迁当事人,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拆迁评估所必须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被拆迁人拒绝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的,评估机构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资料或可确权书证及房屋区位、朝向、建筑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由拆迁人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应将拒绝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拆迁当事人。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五十条评估机构应将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送交委托人。委托人是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送交被拆迁人。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拆迁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在5%(含5%)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超出5%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评估专家委员会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选定的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五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五条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获取拆迁补偿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被拆迁人阻碍、拒绝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各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8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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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常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2. 2017年常州钟楼区城中村、棚改户范围

对于一些住在老房子,危旧房子的人来说,都特别盼望自己家能进入常州棚改项目的事实范围,常州钟楼区2017年又将有哪些城中村、棚改户会进行改造呢?

根据钟楼区人民政府在常州网络发言人官网的回复,钟楼区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计划实施项目如下:
新闸科技大街项目、城建学校及周边地块(不含城建学校)、堆土区地块、 工业园启动区许家村谢家村、振中路地块、万亩工业园启动区、岳津河东地块、常州科技街(二期)地块、机床厂周边地块、新闸高新产业区西部地块、前进村委崔家塘小周村地块、孙家村地块、青枫公园东侧地块、洪庄机械厂周边地块、五中南侧地块、河滨西路(怀德南路—学府路)。但项目具体实施还需结合钟楼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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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9年常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常州市天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安排的报告
  一、计划执行情况
  是“十二五”的收官之年,面对复杂严峻的新形势,全区上下主动作为、创新实干、顽强拼搏,较好地完成了区“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及区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
  (一)主要指标预计完成情况
  ——地区生产总值完成635亿元,增长8%;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60亿元,增长5.5%;
  ——服务业投入完成287亿元,增长5.6%;
  ——工业投入完成73.1亿元,增长5%;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8%;
  ——规模工业增加值完成228.7亿元,增长8%;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44.8亿元,增长6%;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430亿元,增长10.8%;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1500元,增长8.5%;
  ——进出口总额完成32亿美元,增长2.86%。
  (二)工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转型升级步伐加快。三次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一二三次产业比重达到1.3:30.7:68。黄天荡蟹业生态示范园一期工程顺利推进,2个部级水稻高产增效创建万亩示范片项目成功申报,小麦、水稻总产分别达445万公斤、1116万公斤;实现规上工业总产值1097亿元、增长7.2%,亚玛顿光电玻璃四期、智临电气预装式智能变电站项目等7个“十大产业链”项目强势推进,完成投资10.5亿元,培育“新三板”上市企业7家;实现服务业营业收入2120亿元,增长15.2%,服务业增加值432亿元、增长9.96%。常州市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聂尔电子、吉春物流等10家企业完成主辅分离,普洛斯、中村物流中心等服务业项目得到全力推进;通过与人才金港江苏有限公司等人力资源企业的深度合作,江苏常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初具规模。大力实施“名校优才引进计划”,成功引进各类紧缺人才4400名,其中引进高层次人才180名。深入实施“龙城英才计划”第七批领军人才引进工作,成功签约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团队18个,实现注册落户项目8个。常州制药厂成功获批成为我区首个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区新动力创业中心获批成为“江苏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是重点项目推进有力。,列入市重点项目10个,预计完成投资17.4亿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100%,其中大娘水饺冷链物流、强力先端固化材料等6个新建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列入区重点项目共97个,计划投资110.6亿元,预计全年完成115亿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104%,其中新建项目60个,计划投资43.02亿元,预计全年完成投资39.6亿元;续建项目37个,计划投资67.58亿元,预计全年完成投资75.4亿元,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111.6%。
  三是改革开放扎实推进。区划调整圆满完成,郑陆镇顺利划入天宁区。涉及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到位。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累计承接省、市下放权力94项,取消合并事项229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顺利推行。全年实际到账外资6581万美元,实现进出口总额32亿美元,成功引进总投资超千万美元外资项目3个。亚玛顿超薄双玻光伏建筑一体化组件及配套产品项目顺利在迪拜实施。
  四是城乡面貌明显改观。全面完成“9313”环境综合整治,池家塘、周家巷等18个城郊结合部、火车站南北广场、和平北路等区域环境面貌显著提升。轨道交通1号线8个站点的建设施工路段管理规范有序,极大地缓解了施工对沿线市容及交通的影响。对竹林东路、北环新村等区域的专项整治收到成效。全市首个棚改项目二五三厂片区征收工作接近尾声,新丰苑三期与青龙苑七期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开工建设。当年新开征收的恽代英住地、光华路改扩建工程等5个项目已经完成,结转实施的运河南岸及周边地块、茹家塘及方田村地块等6个项目已经全部结束,累计征收面积57万多平方米。
  五是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横塘河湿地公园示范区、凤凰公园建成开放,9个生态绿城自建项目全面完成。制定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等方案,全区PM2.5平均浓度较2013年基准值下降18.7%。浦前老街、康家塘、章家村等6个易淹易涝地区得到整治提升。茶山勤丰和郑陆焦溪、梧岗通过“江苏省生态村”验收,舜南村、舜北村、宁河村、黄天荡村等6个村的农村环境取得明显改善。青龙实验小学创成省级“绿色学校”。
  六是民生民本保障到位。预计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15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2200元。全年实现新增就业17000人,失业人员再就业11420人,援助困难群体就业3179人,扶持创业1213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保均净增2800人,全面实现郑陆镇5.1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轨。二十四中天宁分校、博爱小学、郑陆镇中小学等学校建成投用,局前街小学、朝阳桥小学等新建改建工程全面启动,区老年大学创成江苏省示范老年大学。全省首批“国家健康促进区”建设试点项目启动实施,创成“江苏省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区图书馆完成建设,区文化馆提升优化,“乐动天宁”形成品牌,创成“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
  与此同时,审计、民防、双拥、人民武装、民族宗教、侨台事务协调发展,保密、档案、工会、老龄、妇女儿童、残疾人、共青团、关心下一代等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转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不足,主要是: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投资能力和意愿有所下降,经济增长新动力尚未有效形成;要素成本上升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并存,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经济增速放缓和企业困难对财政、就业等的影响逐步显现,金融领域存在潜在风险,生态环境形势严峻,在征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方面也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等等。
  各位代表,平稳收官,为我区“十二五”发展画上了圆满句号。在回首“十二五”的同时,区委、区政府坚持着眼当前、谋划长远,组织开展了“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提出了我区在“十三五”期间发展的定位、目标和主要任务。“十三五”期间,我们将围绕“迈上新台阶、建设新天宁”总目标,坚持“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产城融合、绿色发展、开放合作、民生共享”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改革创新、城乡建设、生态建设、文化建设、民生建设迈上新台阶,加快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品质新天宁。
  二、工作计划
  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至关重要。今年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是:围绕“迈上新台阶,建设新天宁”总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推动产城融合,坚持绿色发展,加大开放合作,促进民生共享,坚定推进新常态下全区经济的高质高效发展,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谋求突破重大项目,加强社会事业建设,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加快建设“强富美高”品质新天宁。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建议如下: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5%;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9%;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5%左右;
  ——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5.5%;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2%;
  ——进出口总额达到32亿美元。
  围绕上述目标,着重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和要求,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坚持项目引领,加快项目建设
  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的主方向,全力推进10个市重点项目、68个区重点项目,确保重点项目投资全年不少于83亿元。列入市重点的航天科技体验中心、锦园生态养老中心等项目确保完成全年投资任务,新建项目确保上半年开工率达到80%;列入区重点的江海化工研发中心大楼、华利达服装设计研发中心等35个新建项目,力争全年开工率达100%;黑牡丹天宁科技园、普宁仓储物流项目等33个续建项目,确保全年项目竣工投产率达50%。围绕新产业、新经济、新业态方向,把握健康养老、金融商务、云大物移、新兴产业等重点方向,突出金融商务区、两大新城、火车站南北广场等重点区域进行招商引资,加紧康养商学院、德邦物流、互联网科贷公司等项目落地。提升项目综合服务水平,实施“网上审批、资源共享”等特色服务,加快产业项目、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储备项目的转化,促进在谈项目早签约、新建项目早开工、在建项目早竣工,力争年内超30亿元或3亿美元重大项目取得突破。
  (二)坚持产业立区,加快转型升级
  做强提升服务业。积极推动金融商务区建设,完成园区道路框架工程,启动金融广场一期项目建设和中心公园前期工作,力促上海金融谷等项目签约落户,争取启动江南银行、投资集团等重点楼宇项目。全力推进常州健康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进建设一批医养结合机构项目,打造健康养老服务产业链。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依托新动力、恒生科技园、人力资源产业园等专题园区,打造市级互联网平台集聚区,启动建设常州检验检测产业园。大力发展楼宇经济,提升九洲新世界、万都广场等新建城市综合体入驻率,引导富邦广场等重点楼宇业态转型。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常药物流、中通物流等项目建设,推动高速道口物流园区建设。大力发展旅游休闲文化产业,加快整合推进5A级天宁风景名胜区创建,依托牟家生态园、双丰现代农业产业园、焦溪古村、舜山舜河等资源发展旅游休闲与体验互动相结合的现代观光农业。全年实现服务业营业收入2395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73亿元。
  做精发展制造业。全力打造“天宁智造”,加快产业补链强链,实施集盛星泰智能电网超级电容器、凯特工业用机器人等产业链项目;深化“三位一体”战略,鼓励四药、恒丰铜材等骨干企业加大设备购置投入,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加快推进亚玛顿、黑牡丹等企业“机器换人”项目;推进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认定,鼓励江苏上能、明杰模具等企业加快自主研发;加紧“两化融合”,引导武进不锈、旭荣针织等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响应“互联网+”发展战略,鼓励东奥服装、艾贝服饰等企业借助互联网打响品牌、拓展市场。加快推进企业重组和资源优化,有序淘汰化工、印染、建材等行业的落后产能。
  做优发展新农业。推进水稻万亩示范片、高效设施等农业项目,年内新增高标准农田500亩;提升特色农业,建设蜜梨、葡萄、螃蟹、“二花脸”四大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省、市级龙头企业各1家;壮大品牌农业,扩大“常溪”蜜梨、“金爪玉脐”清水蟹等品牌影响,新增无公害产品1只。
  (三)坚持创新驱动,加紧深化改革
  加快郑陆“扩权强镇”步伐,进一步向开发区简政放权。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对接市级不动产平台,有序推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深化弘辉公司国企制度改革,加快郑陆国有公司整合工作,全力推动国有平台公司实体化、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探索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节能环保、文化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全年新增民营企业2050家、个体工商户6000户,力争武进不锈、骠马智能主板上市,华东石油、纳图电气等6家企业“新三板”挂牌,完成股改企业5家。
  开展产学研合作,争取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家、高新技术产品30只,完成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95亿元。增强品牌竞争力,新创驰名、著名商标3件,省名牌产品1只。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恒生科技园启动二期建设,武澄工业园力争年内启动二期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黑牡丹科技园新引进企业10家、实现销售3亿元,新能源材料科技园实现产值35亿元、智能电力科技园实现产值48亿元。推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共同参与。深化“龙城英才计划”,引进领军型人才项目15个。
  (四)坚持绿色发展,加大生态建设
  积极推进生态源保护建设,加快郊野公园、通济河、后塘河、兰和化工厂等地块配套绿地建设,建成开放横塘河湿地公园,启动建设寺墩遗址公园、焦溪古村项目,打造老运河沿岸生态绿廊。推进绿色企业、绿色社区(村)、绿色学校、绿色机关等生态创建活动,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度。
  加大对工业、生活及农业污染整治力度。优化完善化工行业规划布局,加快实施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强对企业颗粒物排放监管,确保稳定达到行业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阳光龙庭三期等8个小区的污水接管工程,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坚决切断各类土壤污染源,实施农用地分级管理和建设用地分类管控以及土壤修复工程。积极落实总量减排工作,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对减排重点企业进行全过程考核。
    
  (五)坚持产城融合,推动城乡发展
  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光华路西段、采菱支路及轨道交通站点建设,加密完善城市路网建设,启动凤凰岛环路、雕庄路等基础设施道路建设,加快实施新堂路、北塘河路延伸工程。按照全市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三年行动计划,全方位拓展交通骨架,全力推进工业大道东延、大明路、新堂路、舜山路西延、舜贤路西延工程,尽快打通郑陆与中心城区、常州经开区、江阴的快速主通道,加快郑陆镇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
  加大旧城改造力度,积极争取实施如下25个地块征收项目:雕庄街道长田埂改造、梅家村改造、茹家塘改造、西头村改造、马家塘改造、张家塘地块改造、周家头地块改造、下庄路改造、兴达运输地块改造、金属城停车场、顾家塘地块、山峰化工地块;青龙街道丁莫村地块改造、洪丰东村地块改造;茶山街道蔡家村、朝阳一村、张太雷旧居保护、高成天鹅湖南侧地块;红梅街道卫星村委杨板村地块、新堂花园永宁苑地块;天宁街道火车站南广场地块、老东门片区、南港码头周边地块;兰陵街道中吴大道北侧地块、清凉寺周边地块,确保全年完成征收60万平方米。
  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做好郑陆镇施家巷村委施家巷村、河南村、河西村、黄天荡村委白洋桥、青龙街道常青村委徐家村、俞家塘、茶山街道丽华村委石柱头村、王家村等8个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综合整治。推进郑陆石堰、横沟、丰北、青松、羌家、和平等6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茶山东周村、红梅董头村等洼地除涝工程,力推新运河雕庄段堤防加高工程建设,重点解决红梅新村、竹林东路等历史遗留问题。
  (六)坚持民生共享,促进社会和谐
  统筹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办好民生实事,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区人代会确定的教育惠民、住房保障、环境改善、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10项惠民实事工程。实施教育资源布局调整和现代化学校建设,推进正衡中学天宁分校、二实小(青龙校区)、东坡小学北校区(朝阳桥小学过渡点)、丽华三小综合楼、丽华二幼、弘阳广场配套幼儿园、郑陆初级中学、郑陆中心小学新建移建改造工程。
  强化社会治理联动平台的运行管理,实施社区服务提优工程,推动新一轮社区用房功能升级,确保通过“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验收评估。推动城市管理“网格化”与“大联动”深度融合,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大调解网络建设,合理处置群体性事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确保矛盾纠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以上,法治建设满意度和公众安全感不断提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产业专家组论证机制,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法治教育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政务公开,提高信息公开规范化、专业化、法制化水平。坚持群众路线,深化“三严三实”,持之以恒反“四风”,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并举、标本兼治,营造风清气正、崇廉尚实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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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常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4. 常州:2016年起全面启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小编从常州市房管局获悉,2016年起,常州市将全面启动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据了解,前些年棚改普遍通过实物安置的方式进行,政府建房背负巨大的资金压力,且建设周期长,大多偏远的安置房也不能完全满足棚改居民生活和工作需求。常州市去年9月明确,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通过政策引导,尽量组织存量房源作为安置房源。组织存量房源安置,既能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满足群众多元化居住需求,又能加快现有商品住房去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从明年起,我市将全面启动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下,借款主体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市场化企业;还款来源主要是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即“政府付费”。
今年市区已有二五三厂片区、陆家村片区、南广场片区等10个棚改一期项目获得了国开行32.815亿元棚改贷款授信。截至目前,国开行已放款18.95亿元。其中二五三厂片区、陆家村片区的民房征收工作已全面完成,其余项目均按计划有序推进。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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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常州拆迁政策

法律分析:见于《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其中罗列各项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常州拆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