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主体和客体

2024-05-06 07:54

1. 债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分析: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享有债权的主体叫做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债的主体和客体

2. 债的主体内容客体合叫什么

律师解析      债的主体:      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享有债权的主体叫做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 债的客体是什么?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债的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前者是指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即给付本身,属行为范畴;
后者则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给付的对象。债的标的为一切债的关系所必备,而标的物则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的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法。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
(2)确定。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不能确定的,偾的关系无效。

扩展资料:
执行标的:
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执行标的,又称执行对象或者执行客体。执行标的有以下两个重要的特点:
1、执行标的具有非抗辩性。
2、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
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执行和人身执行。财产执行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现代各国均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行为例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标的

债的客体是什么?

4. 债的客体是什么?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其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一定行为。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要件:(1)合法。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
(2)确定。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不能确定的,偾的关系无效。
(3)适格。适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一般而言,债的标的须与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有关,与人的意识无关的事物(如做梦)或者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物(如内心意识)不得作为债的标的。债的标的须具有法律意义,宗教事务(如诵经)或单纯的社交事务(如宴客)不得作为标的。就个别债的关系而言,其标的须适于该具体的债的性质。

5. 债的客体是什么??

债的客体是什么??债的客体是什么?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债的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前者是指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即给付本身,属行为范畴;后者则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给付的对象。债的标的为一切债的关系所必备,而标的物则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的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要件:(1)合法。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2)确定。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不能确定的,偾的关系无效。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债的客体是什么??

6. 债的客体是什么??

债的客体是什么??债的客体是什么?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其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一定行为。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要件:(1)合法。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2)确定。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不能确定的,偾的关系无效。(3)适格。适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一般而言,债的标的须与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有关,与人的意识无关的事物(如做梦)或者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物(如内心意识)不得作为债的标的。债的标的须具有法律意义,宗教事务(如诵经)或单纯的社交事务(如宴客)不得作为标的。就个别债的关系而言,其标的须适于该具体的债的性质。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7. 债的客体是什么?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债的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前者是指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即给付本身,属行为范畴;
后者则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给付的对象。债的标的为一切债的关系所必备,而标的物则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的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法。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
(2)确定。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不能确定的,偾的关系无效。
(3)适格。适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一般而言,债的标的须与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有关,与人的意识无关的事物(如做梦)或者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物(如内心意识)不得作为债的标的。债的标的须具有法律意义,宗教事务(如诵经)或单纯的社交事务(如宴客)不得作为标的。就个别债的关系而言,其标的须适于该具体的债的性质。

扩展资料:
债发生的标准:
可分之债,指分割后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之债。因此可以部分履行。不可分之债,指在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分割的债。在所有这些要式口约中,一些允许部分履行,如:订约给付10枚金币,而另一些则不允许部分履行,就像我们就步行权、驾车通行权、骑马通行权订立要式口约时那样。因为,上述权利按照它们的性质不能进行分割。
通常以“给”为标的之债是可分之债。以“做”为标的之债是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通常包括:性质不可分与意思不可分之债。意思不可分可对性质上可分的给付进行约定,要求当事人不得分别给付。不可分之债也可以变为可分之债,原因当事人之意思为不可分给付,后经合意为可分给付。又如可归于债务之事由发生给付不能而变为损害赔偿债务时,则成为可分之债。
《法国民法典》将给付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给付权利、作为和不作为。所以研究给付的可分与否实际上就是研究这三种给付方式可分与否:
第一,当给付为转移权利时,通常是可分的,也就是可以称为可分之债,因为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是按份构成的,是可分割的,但是这种可分性是法律上的和观念上的可分性,也就是权利的可分性。当然也存在地役权、知识产权等不可分的权利,即给付如果是转移地役权,通行权等,则会形成不可分之债。对于那些共同共有的,将在下文论述。
第二,如果给付的内容是作为时,是否可分可以依照该行为的价值效果来决定可不可分,如果将该行为进行分割后,其各部分的作用之和不再等于该行为的整体作用,或不能符合债之本旨,我们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相反,如果仅仅是各个简单行为的简单聚合,则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可分的,例如给付是服务行为,则一般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如相声演出、老师授课、明星演出等,或是不可分劳作。
第三,当给付是不作为时,给付一般是不可分的,形成不可分之债,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过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实际的损害结果能够理清责任分担的份额,那么此种不作为的给付就形成了可分之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的发生

债的客体是什么?

8. 债的客体指的是什么?

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应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债的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前者是指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即给付本身,属行为范畴;
后者则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给付的对象。债的标的为一切债的关系所必备,而标的物则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的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
作为债的客体,给付应具备以下要件:
(1)合法。以违法行为为给付的,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也属无效。
(2)确定。给付如果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将无法实现。因此,法律要求给付于债成立时已经确定,或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不能确定的,偾的关系无效。
(3)适格。适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一般而言,债的标的须与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有关,与人的意识无关的事物(如做梦)或者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物(如内心意识)不得作为债的标的。债的标的须具有法律意义,宗教事务(如诵经)或单纯的社交事务(如宴客)不得作为标的。就个别债的关系而言,其标的须适于该具体的债的性质。

扩展资料:
债发生的标准:
可分之债,指分割后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之债。因此可以部分履行。不可分之债,指在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分割的债。在所有这些要式口约中,一些允许部分履行,如:订约给付10枚金币,而另一些则不允许部分履行,就像我们就步行权、驾车通行权、骑马通行权订立要式口约时那样。因为,上述权利按照它们的性质不能进行分割。
通常以“给”为标的之债是可分之债。以“做”为标的之债是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通常包括:性质不可分与意思不可分之债。意思不可分可对性质上可分的给付进行约定,要求当事人不得分别给付。不可分之债也可以变为可分之债,原因当事人之意思为不可分给付,后经合意为可分给付。又如可归于债务之事由发生给付不能而变为损害赔偿债务时,则成为可分之债。
《法国民法典》将给付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给付权利、作为和不作为。所以研究给付的可分与否实际上就是研究这三种给付方式可分与否:
第一,当给付为转移权利时,通常是可分的,也就是可以称为可分之债,因为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是按份构成的,是可分割的,但是这种可分性是法律上的和观念上的可分性,也就是权利的可分性。当然也存在地役权、知识产权等不可分的权利,即给付如果是转移地役权,通行权等,则会形成不可分之债。对于那些共同共有的,将在下文论述。
第二,如果给付的内容是作为时,是否可分可以依照该行为的价值效果来决定可不可分,如果将该行为进行分割后,其各部分的作用之和不再等于该行为的整体作用,或不能符合债之本旨,我们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相反,如果仅仅是各个简单行为的简单聚合,则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可分的,例如给付是服务行为,则一般认定该行为是不可分的,如相声演出、老师授课、明星演出等,或是不可分劳作。
第三,当给付是不作为时,给付一般是不可分的,形成不可分之债,但是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过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实际的损害结果能够理清责任分担的份额,那么此种不作为的给付就形成了可分之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