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5-12 05:28

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改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状况,提高防汛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江河治理,海塘等重点骨干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当地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中小河流的治理,重点防洪城镇的防洪设施建设等。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现有水利工程的建设。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从省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第四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市、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县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包括通过电价综合加价收取的资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当地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指市、县政府所在的城区或城关。
  (三)市、县政府规定的用于水利建设的其他资金。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由省和市、县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同意后,由财政和水利部门联合下达资金。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分别纳入省和市、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按基建程序审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和支出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经委、省水利厅另行制定。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计经委、省水利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设施维护和水毁工程修复;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全国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局性水利工程。(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地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中央和省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解释。

3. 宁波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改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状况,提高防汛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宁波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江河治理,海塘等重点骨干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当地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中小河流的治理、重点防洪城镇的防洪设施建设等。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现有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从市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市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从市级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市区三江六岸及市区河道的清障护岸等防洪工程建设。第四条 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市)、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县(市)、区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县(市)区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包括通过电价综合加价收取的资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当地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指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区或城关。
  (三)县(市)、区政府规定的用于水利建设的其他资金。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由市和县(市)、区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同意后,由财政和水利部门联合下达资金。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水利建设基金,分别纳入市和县(市)、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按基建程序审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和支出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水利局另行制定。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计委、水利局备案。

宁波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4.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提取和划转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财政部要进一步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下列规定安排使用:(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资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15%用于应急度汛,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释。

5.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财 政 部发展改革委水 利 部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6. 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江河防洪抗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防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两部分组成。第三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是:
  (一)从省级有关部门收取(含分成)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省级分成的防洪保安基金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第四条 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是:
  (一)从地(市)、县(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名单如下:
  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厦门市
  (三)地(市)、县(市)、区收取的堤防维护费、防洪保安基金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第五条 省级基金的划转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财预字(1997)145号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水电厅另行制定。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基金的划转办法制定。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现有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省定主要河流的治理和清淤除障;省定重点排涝设施的堤防建设和维护;中型以上水利设施基本建设、维护和水毁修复;大中型蓄、引、提水工程建设;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讯、防洪自动化、水文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省定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水利工程项目。
  (二)地(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地(市)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地(市)县中、小河流的治理、维护和清淤除障;城区防洪工程的建设;小型蓄、引、供水工程建设;水文和防汛抗旱通讯及信息自动化系统维护和建设;地(市)、县定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其他经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水利工程的项目。
  (三)跨流域、跨地(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治理由省与地(市)县共同承担。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省、地(市)、县(市)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规划任务,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的,要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维护部分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水电厅联合下达;用于基本建设部分的,要纳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根据省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将资金逐级下达到项目单位。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专款专用,省级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目前仍在各部门管理的属于上述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缴存省财政厅预算外专户。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每年年终,省级和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报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7.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六日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