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

2024-05-09 04:50

1.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的立法背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该条法律条文首次确认并将“应收账款”出质作为独立的质押种类。
根据新出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是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包括: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在《民法典》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实施以前,企业利用自身拥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渠道主要是银行保理。应收账款保理是指银行银行应供应商要求,以融资方式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由供应商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债权转移后,银行负责应收帐款管理和债权回收。
应收账款保理与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
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
第三,如果设立质押担保,即使债权人不选择执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关于主债务的权利。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除了收取所购应收账款的报酬之外,不能对被融资方主张任何权利。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

2. 应收账款质押和国内保理业务有什么区别?前者是一种担保方式?后者是一种融资产品?

应收账款质押和国内保理业务区别:
(1)保理:
(1)在国内银行常常被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推广,但其本质实际上是资产买卖服务,银行是以预付款的方式,从债权人手中买到应收帐款债权,在此过程中赚取中间服务收入以及预付货款所带来的利息收入,
(2)在正常情况下,最终还款人是此应收帐款的直接债务人(买方),而非实际借款人(卖方)本身。(2)应收帐款质押,则属于很单纯的以应收帐款债权为对象的质押融资业务。
应收帐款质押:
(1)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
(2)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
国内保理是指:
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为国内贸易中以赊销的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设计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3.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算不算保理业务

不能算,因为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
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何权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有权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费用并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报酬;

最后如果设立质押担保,即使债权人不选择执行质押,其仍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关于主债务的权利。但在保理交易中,银行除了收取所购应收账款的报酬之外,不能对被融资方主张任何权利。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算不算保理业务

4. 应收账款和保理的区别是什么?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5. 应收账款保理的主要作用

应收账款保理的主要作用:
(一)低成本融资,加快资金周转。
保理业务的成本要明显低于短期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银行只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而且如果企业使用得当,可以循环使用银行对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尤其是对于那些客户实力较强,有良好信誉,而收款期限较长的企业作用尤为明显。
(二)增强销售能力。
由于销售商有进行保理业务的能力,会对采购商的付款期限作出较大让步,从而大大增加了销售合同成功签订的可能性,拓宽了企业的销售渠道。
(三)改善财务报表。
在无追索权的买断式保理方式下,企业可以在短期内大大降低应收账款的余额水平,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改善财务报表的资产管理比率指标。
(四)融资功能。应收账款保理,其实质上还是一种利用未到期应收账款这种流动资产作为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短期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扩展资料:
保理业务应收账款风险规避具体措施:
1、对背景贸易真实性必须进行实质审查
在保理业务的办理过程中,保理商虽然在保理协议中会约定卖方应当提交基础交易合同、交货凭证等文件供其审查,要进行实质审查才能避免风险。
2、必须对单据原件进行审核
保理商在对贸易真实性进行审查时,必须要求卖方提供基础贸易合同、货物交付凭证、买方确认应收账款函件等文件的原件,并审核这些文件原件的真实性。
如果卖方不予配合的话,保理商将不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贸易真实存在以及卖方确实履行了交货义务,从而其主张买方应支付应付账款的请求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不能将增值税发票作为卖方交货的凭证唯一证据
增值税发票在法律上却并不能作为卖方的交货凭证,在众多保理纠纷中,存在的一个共同点是保理商十分重视卖方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不仅根据增值税发票进行融资,而且将增值税发票作为主张买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核心证据,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作为证明卖方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唯一证据。
4、必须由买方而不是卖方向保理商出具确认文件,来避免支付应收账款的争议
保理商都是要求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买方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极少会有保理商直接向买方确认交货及应收账款情况。 如果保理商仅依赖卖方取得买方出具的确认文件,则当卖方存在故意骗贷时,这就为卖方骗贷提供了方便。现实中不乏卖方伪造买方签章、伪造买方确认文件骗取保理融资的情况。
5、必须妥善保管好审核文件原件
在面对保理纠纷时,保理商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无法提交基础交易合同、货物交付凭证、买方确认函等文件原件进行质证,原因是保理商在审核过该等文件后,
只是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图章便将原件交还给卖方 ,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必须妥善保管好审核文件原件,以作为产生纠纷时的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账款保理

应收账款保理的主要作用

6.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什么意思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理论上讲,保理可以分为买断型保理(非回购型保理)和非买断型保理(回购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拓展资料:主要作用(一)低成本融资,加快资金周转保理业务的成本要明显低于短期银行贷款的利息成本,银行只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而且如果企业使用得当,可以循环使用银行对企业的保理业务授信额度,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保理业务的融资功能。尤其是对于那些客户实力较强,有良好信誉,而收款期限较长的企业作用尤为明显。例如,中国的电信设备生产厂家,由于电信运营商强大的市场地位和电信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其销售合同的平均收款期一般在12—14个月,(账期一般是1—4—4—1,即签约预付10%,货到付40%,验收付40%,尾款一年后支付),但其采购账期一般不会超过3个月。这样,就至少存在9—11个月的流动资金缺口,会对电信设备厂家形成很大的资金压力。但如果电信设备厂家合理利用应收账款保理,提前将剩余80%—90%货款收回,将会大大改善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减轻短期资金压力,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二)增强销售能力由于销售商有进行保理业务的能力,会对采购商的付款期限作出较大让步,从而大大增加了销售合同成功签订的可能性,拓宽了企业的销售渠道。(三)改善财务报表在无追索权的买断式保理方式下,企业可以在短期内大大降低应收账款的余额水平,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改善财务报表的资产管理比率指标。(四)融资功能应收账款保理,其实质上还是一种利用未到期应收账款这种流动资产作为抵押从而获得银行短期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7. 应收账款保理的基本概念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理论上讲,保理可以分为买断型保理(非回购型保理)和非买断型保理(回购型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中国企业应收账款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与大量债权无法变现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应收账款的不断增长使不少企业运营资金拮据,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加大了企业的机会成本,而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又使公司的坏账增加,从而增加企业的费用,致使许多企业虚盈实亏,影响企业的利润。

应收账款保理的基本概念

8.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企业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业务。企业可借此收回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周转,按照风险承担方式,保理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如果按照保理是否有追索权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如果保理商对毫无争议的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坏账担保,则称为无追索权保理。此时保理商必须为每个买方客户确定赊销额,以区分已核准与未核准应收账款,此类保理业务较为常见。另一类是有追索权的保理,此时保理商不负责审核买方资信,不确定赊销额,也不提供坏账担保,仅提供贸易融资、账户管理及债款回收等服务。如果出现坏账,无论其原因如何,保理商有权向供货商追索预付款。
2、折旧保理和到期保理
如果保理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则为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旧保理。因为供货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时,只要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现款,余额待收妥后结清,如果保理商不提供预付账款融资,而是在赊销到期时才支付,则为到期保理,届时不管货款是否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3、明*理和暗保理
按供货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给买方来划分,保理业务可以分为明*理和暗保理。明*理是指债权一经转让,供货商立即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给买方,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暗保理则是供货商为了避免让他人知道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的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给买方,货款到期时由供货商出面催款,收回之后再偿还保理商预付融资款。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了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所以我国的保理业务必须为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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