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需要怎么办理

2024-05-09 04:32

1. 公证书需要怎么办理

公证书需要办理的流程如下:1、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2、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符合相关条件;3、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定、核实;4、公证机关对的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2、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书需要怎么办理

2. 如何办理公证书

法律分析: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
2、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及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
3、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定、核实。
4、公证机关对的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3. 公证书需要怎么办理

公证书办理流程包括以下五部分:一、申请(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③申请公证的文书;④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⑤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二、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受理:(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三、审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4)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5)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四、出证(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其他公证材料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2)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3)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五、送达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第三十三条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公证书需要怎么办理

4. 公证书需要怎么办理

公证书需要的办理:
1、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申请要求;
2、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3)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人民政府签署;
3、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5. 如何办理公证书

公证是在指定机构对需要使用的证件的真实、合法性做一个证明,办理人提出公证申请后将会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对证件的情况审核,确定真实有效后根据流程给办理人出具公证书证明其具有法律效益,不过办理公证的流程是非常简单的,只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准备材料
公证申请时公证处都会收取申请者的相关材料,例如涉外公证时需要:公证证件、办理人身份证明等,不同的公证证件需要准备的公证材料也有不同,需提前准备。
提出申请
确定办理公证后办理人可以直接在相关机构递交公证办理,办理人也可以选择交给代办办理,交给代办申请公证时只需将材料邮寄给代办即可。
缴纳费用
确定需要办理公证并确定公证类型后申请者需要按照规定的费用按时缴纳,如果申请者是自己办理可以当场缴纳公证费用,如果交给代办可以使用自己较为方便的方式缴纳,例如:银行卡、支付宝等。
递交公证处
确定办理人材料没有问题后,代办将办理人的公证材料移交给当地公证处等待公证人员审核,在此过程中,公证处人员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核查,如果认证办理人的材料不够真实、充足,将会要求办理人继续补充材料,届时代办将告知办理人应如何准备。
等待审核出证
一般情况下公证处审核证件时都会在4个工作日左右出证,待审核完毕后则会将公证书返还给代办,代办会根据申请者的要求邮寄或等待申请者自取。
其实公证办理起来是比较简单的,办理时的流程也是很简单的,想要拿到有效的公证最需要保证的就是确保证件的真实有效性,只要公证处确定代办的情况真实就能顺利拿到公证书。

如何办理公证书

6. 公证书到哪里办理

一、公证书办理在哪里办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是法律界常用的应用写作文体之一。经过公证以后的文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办理公证的机关就是公证处。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二、继承权公证书到哪里办理
1、继承权公证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上述规定。对于继承事项经公证之后,更加具有公信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危包证在哪里办理
办理危包证需要的资料:1.进出口相关危险品的《备案书》。2.检验报告。3.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报告。4.MSDS(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5.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6.同时需要提供相关危险品的样品数个。7.还有包装物的样品数个。
四、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去哪里办理?
离婚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离婚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记载当事人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证明。
2、离婚证书原件(包括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如离婚证书遗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7. 如何办理公证


如何办理公证

8. 如何办理公证

办理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收费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四、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五、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六、期限、拒绝和复议
  1、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