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售付汇的税务凭证

2024-05-10 01:41

1. 非贸易售付汇的税务凭证

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上(含5千美元),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1. 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项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凭证。但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 、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带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探亲、旅游等费用)。  2. 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无需出具完税证明。  3. 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补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税务凭证。  4. 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适用[1999]273号文规定,经审批免于征营业税的,在办理购付汇时,应提供主管地税机关的免税文件,不再提供完税证明及税票。

非贸易售付汇的税务凭证

2. 非贸付汇的税务法规

汇发[2008]64号明确规定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3. 非贸易售付汇的适用范围

1、无形资产售付汇:专利权的许可或转让用汇,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用汇、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付汇,技术咨询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用汇,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用汇,取得境外授权以图书形式翻译或重印境外作品的用汇,音像制品著作权许可的用汇,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的用汇等2、国际海运:货主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相关费用3、外籍人员收入兑付4、外商投资企业:利息、股息红利汇出、外资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员工境外差旅费、外资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售付汇5、国际赔偿: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6、技术咨询服务7、其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付汇

非贸易售付汇的适用范围

4. 非贸付汇的税收规定


5. 非贸付汇的税收规定

1、非贸易付汇时首先要正确判断其付汇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通常分为两类:
(1)一类是积极所得,也称非源泉控管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即对其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征税,一般对其根据不同情况,核定10%~30%的应税所得率,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营业利润,适用25%的法定税率;
(2)另一类是消极所得,又称源泉控管所得,是指除劳务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所得,对其按照全部非贸易收入所得适用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外税收协定中约定有优惠税率的国家的非居民企业可以申请适用优惠税率。
(3)另外,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可以适用税收协定规定,仅对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外企业征税。
3、非贸付汇
(1)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2)“非贸易”是相对于“贸易”而言,“贸易”也称实物贸易,是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贸易。“非贸易”也就是非实物贸易,非贸付汇是指因技术转让、特许权使用、接受劳务服务等需要对境外付汇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
(3)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是指因受让外方股权、支付利息、股利、外方利润汇出等资本事项需要对境外付汇。
(4)非贸易是指经常项目下除了货物贸易之外的交易,包括服务贸易、收益和单方转移。通常来说服务贸易小于非贸易包含的范围。

非贸付汇的税收规定

6. 非贸付汇的税收规定

一些国内企业由于对非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税收规定不了解,对外付汇时经常出现境内、境外划分不清,适用税率不正确,代扣代缴税款时间错误,使用的汇率不准确等问题,致使其未能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导致企业存在较大税务风险。就相关问题涉及的要点进行如下归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非贸易付汇时首先要正确判断其付汇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取得非贸易收入所得,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积极所得,也称非源泉控管所得,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得,即对其营业利润要在其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所在地征税,一般对其根据不同情况,核定10%~30%的应税所得率,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营业利润,适用25%的法定税率;另一类是消极所得,又称源泉控管所得,是指除劳务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贸易收入所得,对其按照全部非贸易收入所得适用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外税收协定中约定有优惠税率的国家的非居民企业可以申请适用优惠税率。另外,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可以适用税收协定规定,仅对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境外企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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