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有哪些形式?

2024-05-15 03:36

1. 操纵市场有哪些形式?

目前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有以下几种:(1)利用优势连续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是指通过连续竞价交易造成证券交易活跃的表象,比如故意抬高或压低该证券的价格,从而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买进或卖出的行为。例如,7月3日至7月28日期间,A公司使用其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尾盘拉抬,影响Z公司价格和交易量,之后A公司又反向卖出Z公司股票获利不正当利益。(2)约定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时间、价格、数量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洗售操纵洗售操纵是指以自己实际控制账户为相互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例如,Y公司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间,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间交易操纵X公司股票,累计买入X公司1981.90万股,买入金额10.90亿元,卖出X公司1981.89万股,卖出金额11.05亿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1376.45万元。(4)蛊惑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指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利用电子技术和社交媒体来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操纵市场行为更为常见,投资者们更要擦亮双眼。(5)抢先交易操纵抢先交易俗称“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事先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其期待的市场波动中取得不正当利益。例如,受邀担任某电视节目嘉宾的上海某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朱某,在上电视节目之前使用其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提前买入15支股票,并在电视节目中对上述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待上述股票价格拉升之后迅速抛售谋取利益。(6)虚假申报操纵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进行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交替进行三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例如,X某通过其控制的账户组,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情况下,大量以涨停价申报买入D公司股票,并频繁撤单再申报,制造涨停价买单的假象,影响投资者判断。X某的上述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操纵市场有哪些形式?

2. 操纵市场的操纵市场的形式

 又称洗售、虚售。它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制造市场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洗售的手法有多种:一种是交易双方同时委托同一经纪商,于证券交易所相互申报买进卖出,并作相互应买应卖,其间并无证券或款项交割行为。另一种是投机者分别下达预先配好的委托给两位经纪商,经由一经纪商买进,另一经纪商卖出,所有权未发生实质性转移。第三种手法是洗售者卖出一定数额的股票,由预先安排的同伙配合买进,继而退还证券,取回价款。这种方式就是投资者常说的庄家的对倒行为,其目的是虚增交易量。庄家以高于或低于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某种证券的自买自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及交易数量的超常变化,造成该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使其他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参与该证券的买卖,庄家趁机高价抛售,低价吸筹。 又称集团操纵,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该手段要求行为人与证券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连手才能完成。联合操纵有三种主要形式:1、交易联合操纵,即操纵集团秘密购进并积累证券,然后突然大量出手,使价格猛跌,操纵集团再补进至市场流通数量有限时,又突然公开大量购进,使价格猛涨,最后逐步抛出,谋取暴利。2、扎空,即操纵集团将某种证券集中吸纳,诱使其他投资者融券卖空,而向卖空者融券者和向卖空者吸纳着均为操纵集团,最后致使做空者无法补回,操纵集团借机控制价格,迫使卖空者扎空结账。通常,当股票价格上涨至某个价位时,股票投机者认为该股价上涨超过其价值时反而会引起股价下跌。于是投机者融券卖空,融券者就是证券市场的操纵集团。证券价格上涨后,卖空者继续卖空,操纵者则试图将证券市场上所有卖出的股票全部吸收,并将所吸购的股票再融券卖给卖空者继续卖空,最后形成融券股数超过流通在外股数的情形。当此种情形继续道卖空者开始警觉或者感到绝望并试图补回卖空股票时,操纵者也同时要求收回借出股票。此时卖空者已经没有其他证券来源,只好与操纵者扎空了结,价格随操纵者随意决定。3、期权联合操纵,即操纵集团设法获得某一信誉好而数量有限的股票期权,然后利用下单购买等多种手段,造成该股票价格上扬,操纵集团行使期权高价抛售,至股票价下跌时再补进。  它是指行为人借助于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故意使公众投资者对证券价格走势产生错误判断,自己趁机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

3. 操纵市场的形式有哪些?

操纵市场的形式有:虚买虚卖,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为目的,人为制造市场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相对委托,交易者与他人串通,以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不持有的证券;还有连续交易,联合操纵等。
一、现行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是如何规定的
操纵证券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经营者不应该有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不应该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余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依法降价处理新鲜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促进商品价格上涨;
4、利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别人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6、通过提高等级或者降低等级来购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降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我国刑法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操纵市场的形式有哪些?

4. 操纵市场的概述

操纵市场(manipulation),又称为操纵行情,是指某一个人或者某一集团,利用其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或者持股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人为地制造证券行情,即抬高、压低甚至稳定某种证券的价格水平,使证券市场供需关系无法发挥其自动调节作用,诱使一般投资者盲目跟从、参与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市场。

5. 操纵市场的介绍

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值严重背离,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它是证券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天敌,是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隐患。

操纵市场的介绍

6. 操纵市场的操纵市场的案例

案例操纵SST中纺股价在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共51个交易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和对敲行为,累计买入中国纺机股票4233.46万股,卖出4152.47万股,违法所得高达598.25万元。期间最高持股达437.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7%,占总股本比例为1.85%。根据其间中国纺机算术均价5.42元计算,51个交易日内,累计资金进出高达4.55亿元,平均每日891万元,有市场人士评论“操盘手段极为强悍”。2006年5月25日,一天内对中国纺机的交易,竟然占当天该股总交易量的63.67%。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51个交易日中,其中17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累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数额为2896万余股。凡有操纵,几乎必有对敲。51个交易日中,其中13个交易日,王紫军的对敲交易量占中国纺机总成交的30%以上。2006年5月18日,一天的对敲交易就占到中国纺机总成交的50.48%。在中国纺机上的所作所为,显著影响了该股股价走势,从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6月2日,中国纺机收盘价从5月15日的4.57元,最高涨到5月29日的6.45元,涨幅为41.14%,同期大盘下跌0.93%;从2006年7月12日至7月18日,中国纺机收盘股价从7月11日的6.79元,最高涨到7月18日的8.72元,涨幅为28.42%,同期大盘下跌3.53%。之后,由于担心中国纺机进入股改程序停牌,王紫军出掉绝大部分股票,结束了对该股的疯狂炒作。的行为受到了监管机构的查处。2007年10月,中国证监会认定王紫军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8.25万元,并处罚款598.25万元。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面对高达1200万元的罚没款额,王紫军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王紫军案是一起以吸筹——控盘——拉抬——卖出为主要特征的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件。

7. 操纵股票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股票市场

8. 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市场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可以由一人完成,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事先共同策划而形成。
②行为人利用其拥有的大量资金,或者利用其拥有的大量股份,或者利用其拥有的、别人所没有掌握的信息优势,共同买人或卖出同一种或同几种证券,或者连续不断地买人并卖出同一种或同几种证券。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为人同与之进行证券交易的人在进行证券交易之前就对该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
②交易双方不按法定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活动,而是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包括买卖各方并不持有的证券。
③通过非法的证券买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通过非法的证券买卖影响证券交易量,使证券交易量不正常地增大或者减少。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种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①行为人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不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即在自己卖出证券的同时,由自己买人自己卖出的证券,证券的所有权在证券交易行为之后并不转移给他人,仍属于行为人自己。
②行为人通过证券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行为人在进行证券的自买自卖时,其证券的所有权和其资金均不发生变化,所以,他可以以高于或者低于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证券的自买自卖,带动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或者影响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除上述行为以外,凡是以各种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使证券交易价格不正常地上涨或者下跌的,都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
2.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证券市场是投资与投机并存的巾场,社会公众既可以以投资为目的买人证券长期持有,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买人证券或者将其持有的证券卖出,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将风险转移给他人,使自己免受损失。但行为人必须合法获取经济利益或者转移风险。如果行为人以上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