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业务员的提成怎么算

2024-05-17 18:06

1. 人寿保险业务员的提成怎么算

一般在10%---30%左右。


对于销售相关工作,不管你在哪家保险公司做都基本是一样的,关键就是自己的业绩情况以及团队发展决定自己的出路。 
就像大家所认为的那样,保险的确不好做,就是因为不好做所以市场空间就大。而且现在保险公司真的缺乏相关人才,我的意思何不去偿试一下,因为在保险行业里面说过这么一句话“保险不是人做的,而是人才做的”,也许经过保险行业的磨练,肯定会有收获的,以后也会在这个社会越来越值钱。另外,保险业务完全在于自己,关键是不是在用心工作即自己的态度决定,这跟自己的性格呀,资源呀,都是没有太大关系。 

在这里,我知道在保险行业,大家有公认的三句话是这么说的“品牌在人寿”“平安的人才”“新华的产品” 

保险公司的底薪,销售行业毕竟与自己的业绩挂沟的,没有业绩,不用说2000,5000的底薪,甚至更高,都是不存在的。

人寿保险业务员的提成怎么算

2. 中国人寿保险业务员底薪? 提成? 公司提供资源吗?

你好!

      1、底薪一词最具误导性,因为他抹杀了代理人和正式员工的区别。其实你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只是代理人,没有五险一金,只是在拉业务这点和业务员相似。而且一般并没有什么底薪,有的只是责任底薪,也就是说必须完成销售任务,才按不同的业绩拿到不同的底薪。
      2、提供资源确实会提供,但这些资源会买保险的也有限。他说的资源其实也就是以前买过保险的客户,这些客户有各种情况,也许会有客户愿意继续了解保险,但一般人已经买了,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基本不会再买,还有少数客户对保险和保险公司有着莫大的意见,正等着你上门挨骂呢。
      3、提成没有什么区别。
      4、公司长年招人说明工作非常非常的难干,你是有经验的,这就不用说了。
      中国保险业目前正处于高速增长到平衡增长的转型期,建议你慎重考虑。

3. 人寿保险公司保险5千块,保险业务员能拿多少提成

看你交多少年的!如果是10年的以上的,保险业务员总共得到2500-3000元左右,但分5年拿,第一年多点,以后越来越少,反正总共分5年业务员得到你缴纳保费的5-7%左右,如果是5年以下的缴费期的保险大概在你所交总保费的3.5%左右!

保险业务员没有底薪,没有社保,没有交通和通讯补贴,他们是代理人制度,就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报酬!

保险公司也不傻,不会在人力方面浪费资本,对保险业务员的待遇就是有业务才有提成,没有业务没有收入!

现在有人为了业绩给客户利益,这是保险行业不允许的!保监会也明确规定不得给客户利益,来取得保单!

如果保险业务员挣不到钱,他们就会离开保险公司,让客户的保险成为无人服务的保险,会导致客户的保险失效,无人服务,希望大家对保险业务员多谢理解!

大家去超市买东西,想过要和超市公司分享利益吗?不要老想着保险业务员赚多少钱,假如客户老这么想,估计以后没有保险业务员愿意为您服务!

人寿保险公司保险5千块,保险业务员能拿多少提成

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出保单的提成点数是多少

估计你提这个问题是想买保险,还想了解业务员的收入,以便和业务员进行一定的折扣的谈判。这个问题我回答你几点,不见得能够让你满意。
1、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实行的佣金制度,就是你的单子的提成就是业务员的收入,她为你服务的成本包括路费、电话费、培训费、时间成本等都处在这里,所以你要是小单子,建议就不要再提折让的要求了,这是准中别人劳动的基本的道德底线。如果你的单子特别大,如年缴保费百万元以上,也可以了解一下。但是如果你真能交得起百万的保费还计较这些,也没什么意思。换句话说你要是真的要靠这个来决定是不是参保,我建议你就放弃吧!
2、保单提成(佣金)是与险种有关的,按保险的分类分别计算的,团体类业务没有佣金、中介类业务没有佣金,只有个人代理业务和专业代理业务是有佣金的。一般个人保单又分为保障型、年金型、简易型、两全型、分红型、投连型、万能型等多个类型,当然计提的点数是不同。
2、保单的提成是与年期有关的。就是第一年缴费的提成会相对高一点,逐年递减,一般不会超过5年就归零了。所以你要考虑你的缴费年期,有的保险才三年缴费期,有的是趸(一次交清)交的,这折让就更没意思了。

5. 中国人寿保险怎么提成

1、领导工资,那当然就高了3000起底。2、行政工作人员,那么是2500起底。3、业务员,那就要看销售业绩了,前两个月的工资是2000起底,第三个月开始,没有销售业绩,基本上没有工作。一开始进去就是学习,考试,培训。待遇不怎么样。主要是靠业绩才有提成!不是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好,而是它的营销模式,太另类了,男人女人都聚在一起,说什么开早会,其实就是让人有一种亢奋的心态,让你觉得保险这个行业不错!有人就在一旁拍摄或拍照,不分男女,搂在一起拍照啊。休息日也是AA制,聚在某个包厢里吃喝玩乐。每个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都有组织去某个度假村做什么拓展啊培训啊,开个早会都去风景区去开,男的女的,互不相识的人,抱在一起拍照,弄得就像两口子一样亲密。经理以上的人员工资是很高的,因为他们吃的是他手底下员工的钱;业务员就是靠自己跑单,拿提成。工作嘛,只是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去开个早会,有事就处理,没事的话,就直接去办自己的任何事了,下午不用上班的!业务员就是要出去跑单。时间随自己掌控!自由啊!国寿现在没有正式员工,只有合同工和代理人两种。你要想工资收入高,还是建议你做代理人,可以走业务线也可以走组织发展线当主管。合同工的收入也有高的,但你要付出5年以上的努力,从业务基层的管理人员做起,做到老总的位置年薪几十万是没有问题的,到那个时候你刚好40岁左右。在国寿是“剩者为王”!倘若你做代理人,保险做得好的话,一年两年就可以达到年收入几十万,一张单子就可以让你一年都够吃够喝的了。如果做主管,还有管理佣金可以提取,空间还是很大的。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请采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人寿保险怎么提成

6. 人寿保险公司保险5千块,保险业务员能拿多少提成

看你交多少年的!如果是10年的以上的,保险业务员总共得到2500-3000元左右,但分5年拿,第一年多点,以后越来越少,反正总共分5年业务员得到你缴纳保费的5-7%左右,如果是5年以下的缴费期的保险大概在你所交总保费的3.5%左右!
保险业务员没有底薪,没有社保,没有交通和通讯补贴,他们是代理人制度,就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报酬!
保险公司也不傻,不会在人力方面浪费资本,对保险业务员的待遇就是有业务才有提成,没有业务没有收入!
现在有人为了业绩给客户利益,这是保险行业不允许的!保监会也明确规定不得给客户利益,来取得保单!
如果保险业务员挣不到钱,他们就会离开保险公司,让客户的保险成为无人服务的保险,会导致客户的保险失效,无人服务,希望大家对保险业务员多谢理解!
大家去超市买东西,想过要和超市公司分享利益吗?不要老想着保险业务员赚多少钱,假如客户老这么想,估计以后没有保险业务员愿意为您服务!

7. 人寿保险业务员工资

寿险的意义与功用1.人寿保险使老有所养中国社会制度的转型,使传统的完全依赖国家、单位的养老制度逐渐发生深刻变化,国家对职工生老病死的“大包大揽”已成为过去,人们已意识到真正保障自己将来生活的只能是自己。所以人们在年轻时早准备早投入,年老时就可以有充足的生活保障,从而渡过一个“夕阳无限好”的晚年。投保养老保险可以说既是老人为子女分担一份忧愁,也是晚辈献给长辈的一片孝心。2.人寿保险使病有所医俗话说,“食五谷,得百病”,尤其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竞争日趋激烈,小病小灾的,人们还可以抵抗过去,一旦大病临头,许多人纵使债台高筑,家徒四壁,也无力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有的家道富殷,也会因一场大病,耗尽积蓄。据《上海保险》97年第6期登载,在对上海市民的一次社会调查中发现,医疗与养老是寿险市场的最大需求,而在这二者之间,医疗保险的比例又占主要地位,因为现在许多寿险险种中,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不能单独承保,只能作为主险后面的附加险投保。于是,市民为了得到一份附加险,就顺便买了份主险。可见人们已意识到投保寿险,可以使自己病有所医,康复有望。3.人寿保险使幼有所依“子女在父母面前永远是需要保护的孩子”,这种观念使中国父母对子女有更多的经济义务,父辈与子女的经济联系往往持续到子女就业婚嫁、生育之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小型的核心家庭增多,子女从教育费用到婚嫁费用,负担很沉重,如果家庭收入水平都不高,承担这些费用将是很困难的。所以许多适合少儿的险种无疑为望子成龙、望女成风的父母送去了及时雨。寿险4.人寿保险有利于自身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人只要有一个工作单位,那么便大树底下好乘凉,生、老、病、残、死等人身风险都可以依靠单位来解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能转变,尤其是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个人日益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只要有合适的商业保险做后盾,获得更多的安全感,许多人就可以义无返顾地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把握每一个可以发展自己才能的机会,尽情展现自己的才华。5.人寿保险是一种投资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完善,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购买寿险、股票、债券、国库券、商品房等也成为人们将货币保值增值的选择。人寿保险费一般有三部分组成:意外事故保险费,疾病死亡保险费和增值保险费。前两者保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疾病等事故高残或身故而造成的损失,可以看成一种消费;增值部分保费作用主要在于能按照保单预定利率增值,满足收益人的养老、升学等需求,具有投资功能。我国保险市场的人寿保险险种,功能齐全,大部分属于综合性险种,从风险性、保障性、可靠性和收益性角度来考虑,具有投资功能。而且参加个人保险还将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免税等,与其它投资手段相比,这一点也是相当优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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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业务员工资

8. 人寿保险一般能拿到多少提成?

大家可能从一些保险人那里听过保险避债的说法,然而保险避债可不是想避就能避。今天我们来通过一起案例深入了解下人寿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的使用。
特别情况下人寿保险在家庭财富传承过程中起到的“债务隔离”判例,可以说这种情形真正形成了保险避债的作用。
“避债”指定情境:保单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且受益人放弃遗产继承
01、案件经过
A先生购买人寿保险,投保人为其妻子B,指定保单受益人为其孩子C。后A先生不幸意外身故,其生前担保的资产跑路,有大量的债务遗留,债主为D。B与C皆主动放弃遗产继承,但D因A的遗产仍不够偿还债务,申请法院冻结其人寿保险理赔金,其理赔金受益人为C,用以偿还债务。一审判决通过。受益人C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判决解除对被执行人C享有的保险受益金的冻结。
梳理下:
A 是债务人,也是被保险的人
B 是投保人,也是A的妻子
C 是指定收益人,是A的孩子
D 是债权人
02、异议
理赔金额的冻结有反法律规定,理由是其对本案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是C已依法取得A的遗产,而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其现既未继承取得A任何遗产,在审理中也明确表示放弃该继承,故法院不能将其个人列为本案的被执行对象;其被法院冻结的诉争款项是其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该款项为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款,是其基于被保险人A身故后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而取得的个人人寿保险理赔收益款;诉争款项依法不应作为被保险人A的遗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诉争款项的冻结。
03、法院判决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C承担本案债务的前提是继承A的遗产,才须“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C已放弃继承,故不必承担还款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诉争款项系受益人根据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依合同享有的权益款,并非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被保险人的遗产,故诉争款项在本案中不是执行标的。
异议人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B享有的保险受益金人民币XXXX元的冻结。
由此判例可知在人寿保单中指定受益人(同时作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人寿保险可以起到被保险人与其财富继承人(保单受益人)“债务隔离”的作用。
以下为此案件《案外人吴健达、申请执行人汪振基与被执行人翁玉燕民间借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全文,有兴趣的伙伴可以仔细研读。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 裁定 书
(2015)丰执异字第3号
异议人吴健达(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代理人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汪振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翁玉燕,女,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振基与被执行人翁玉燕、吴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吴健达对本院冻结的人寿保险理赔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吴健达称,申请执行人汪振基与被执行人翁玉燕、吴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将其取得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人寿保险理赔收益款1369319.29元(以下简称诉争款项)冻结,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是其对本案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是其已依法取得吴端龙(系翁玉燕丈夫、吴健达父亲)的遗产,而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其现既未继承取得吴端龙任何遗产,在审理中也明确表示放弃该继承,故法院不能将其个人列为本案的被执行对象;其被法院冻结的诉争款项是其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该款项为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款,是其基于被保险人吴端龙身故后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而取得的个人人寿保险理赔收益款;诉争款项依法不应作为被保险人吴端龙的遗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诉争款项的冻结。
异议人吴健达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理赔决定补充说明。
申请执行人汪振基答辩称,法院依法冻结异议人吴端龙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人寿保险款是正确的,该款是吴端龙付款办理的;在生效的(2014)丰民初字第4148号民事判决,判决吴健达应在继承吴端龙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其7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债务与翁玉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吴健达辩称未继承吴端龙的遗产且放弃继承权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吴健达提出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缺乏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9月29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理赔决定补充说明,载明投保人为翁玉燕、被保险人为吴端龙、受益人为吴健达等人的保单号分别为P130000005625277、P130000005669784、P130000005839058、P13000000850701、P13000000727921的五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中吴健达受益的金额为1369319.29元。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汪振基与被执行人翁玉燕、吴健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4148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二项为“如被告吴健达继承吴端龙遗产,其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汪振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丰执字第46号执行裁定,并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翁玉燕、吴健达享有的保险受益金人民币71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健达承担本案债务的前提是继承吴端龙的遗产,才须“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吴健达已放弃继承,故不必承担还款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案诉争款项系受益人根据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依合同享有的权益款,并非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被保险人的遗产,故诉争款项在本案中不是执行标的。异议人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健达享有的保险受益金人民币7144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蔡赛英
代理审判员陈琼璋
代理审判员林锦明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静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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