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是什么?

2024-05-09 23:30

1.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是什么?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是:增加了企业资本、缓解了企业债务危机、能够保证生产持续且稳定进行等。局限性是:
1、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
2、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
一、企业债务融资方式有哪些
企业债务融资方式如下:
1。银行信贷银行信贷是企业最重要的债务资金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干涉和保护债权资产。但债务人存在道德风险,银行无法及时准确地对其债权资产进行价值评估,难以有效控制;
2、企业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债券通常交易广泛,投资者可以随时出售和转让。这为债权投资者提供了足够的流动性,可以降低投资的锁定效应,即降低投资的专用性;
3、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一种期限较短的债务,一般与特定的交易行为有关。风险基本上可以提前锁定,因此其代理成本较低。但由于商业信用分散,单笔交易金额一般较小,债权人对企业的影响较弱,大多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即使企业滥用商业信用资金,债权人也很难干涉;
4、租赁融资租赁融资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会产生资产替代,因为租赁产品的选择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审查,具体的购买行为由债权人进行,然后交付给企业。此外,在债务偿还之前,债权人始终拥有租赁产品的法律所有权,这可能对企业可能的资产转移或隐匿行为产生强烈的约束。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几份需要注意的事项
1.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4.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是什么?

2.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何局限性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有: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局限性有: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
在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政策上应注意:一是必须明确债权转股权是对由于体制原因形成的不良债务的特定政策,是一次性的,不具有延续性,以防企业形成赖帐机制。二是合理折股,主要是按原值折股还是按现值折股的问题,其原则应是让企业控股,有利于企业搞活。
操作债权转股权的要点是:首先,要选好债务人。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解决企业负担问题,并不适应所有负债企业。有两类企业可以考虑作为选择对象:一是国家支持、保护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二是一些虽然负债率较高,但仍有发展潜力。当然这需要银行对企业进行详细的评估和论证。其次,对选好的债务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即使某家企业符合转股条件,也并不是说该家企业的全部负债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全部转为股权。而应仅对以下符合条件的负债进行转股:一部分是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国家并未拨款弥补,企业靠银行长期垫付作为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周转资金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另部分是企业由于过度负债无法还款,但这部分资金借贷后形成了实实在在的资产。再次,转股后的负债部分与其它部分负债应分开,否则难以收到好效果。一个办法就是将转股部分资产与其它资产独立开来(如果能分开的话),另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有限公司。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原国有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经营机制存在缺陷。以负债转股权为契机,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这样有利于企业形成良性循环。

3.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有: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局限性有: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
在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政策上应注意:一是必须明确债权转股权是对由于体制原因形成的不良债务的特定政策,是"一次性"的,不具有延续性,以防企业形成"赖帐机制"。二是合理折股,主要是按原值折股还是按现值折股的问题,其原则应是让企业控股,有利于企业搞活。操作"债权转股权"的要点是:首先,要选好债务人。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解决企业负担问题,并不适应所有负债企业。有两类企业可以考虑作为选择对象:一是国家支持、保护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二是一些虽然负债率较高,但仍有发展潜力。当然这需要银行对企业进行详细的评估和论证。其次,对选好的债务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即使某家企业符合转股条件,也并不是说该家企业的全部负债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全部转为股权。而应仅对以下符合条件的负债进行转股:一部分是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国家并未拨款弥补,企业靠银行长期垫付作为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周转资金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另部分是企业由于过度负债无法还款,但这部分资金借贷后形成了实实在在的资产。再次,转股后的负债部分与其它部分负债应分开,否则难以收到好效果。一个办法就是将转股部分资产与其它资产独立开来(如果能分开的话),另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有限公司。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原国有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经营机制存在缺陷。以负债转股权为契机,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这样有利于企业形成良性循环。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4.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是什么???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如下: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局限性如下: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5. 债权转股权有哪些合理性与局限性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如下: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局限性如下: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债权转股权有哪些合理性与局限性

6.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是什么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如下: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局限性如下: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7.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原则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是:1.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2.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局限性是:1.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2.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3.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
一、负债比率的效果影响是什么
分析角度不同,对资产负债率的高低看法也不相同。债权人认为资产负债率越低越好,该比率越低,债权人越有保障,贷款风险越小;
从股东的角度看,如果能够保证全部资本利润率大于借债利率,则希望该指标越大越好,否则反之;从经营者角度看,负债过高,企业难以继续筹资,负债过低,说明企业经营缺乏活力;因此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企业要在盈利与风险之间作出权衡,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
指标的分析
(一)比率升高或较高时
(1)优点:
1、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增多,企业资金来源增大;
2、企业自有资金利用外部资金水平提高,自有资金潜力得到进一步发挥。
(2)缺点:
1、资金成本提高,长期负债增大,利息支出提高;
2、企业风险增大,一旦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如货款收不回,流动资金不足等情况,长期负债就变成了企业的包袱。
(二)比率降低或较低时
(1)优点:
1、企业独立性强;
2、企业长期资金稳定性好。
(2)缺点:
1、企业产品利润率低;
2、企业产品利润率高,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率大于银行利率,而企业没有充分利用外部资金为企业创利;
3、也有可能出现流动负债过高,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资金结构不稳的情况。
二、中国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问题产生的原因
中小外贸企业出现融资问题不是空穴来风,也不是单一因素引起的,而是由多种因素混合,在复杂、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产生的必然物,更是我国经济向前发展的必经之路,究其原因主要白喜爱哪位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小外贸企业自身存在一定不可避免的问题。中小外贸企业相比较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大企业而言,其注册的资金有限,且进行的贸易活动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单个企业在面对巨大的国际市场时表现出明显弱势,而降低企业自身的融资信用等级。我国对外经济开展的时间相对较晚,而中小对外企业更晚,开展的业务并没有形成完整体系,相应的融资人才也没有完全配备,对国际贸易融资的相关内容了解甚微[1]。另一方面,中小外贸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对象是银行,而国内众多银行为了保证国内经济稳定,并不会贸然向经济实力弱小的中小外贸企业进行借贷,对其进行借贷的标准提出了诸多限制,此外,由于我国中小对外贸企业的发展时间相对较晚,国内多家银行并没有形成具有针对性的融资标准,整个融资审批流程简陋,甚至某些审批过程直接由人决定,而且,国内众多民营银行数量增多,银行管理体系相比较以往而言相对混乱,不同民营银行之间的信息不通畅容易出现违规操作行为,严重阻碍了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工作。
三、基金托管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影响
1.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规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中间业务少收费、低于成本收费甚至不收费。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商业银行不仅可发展托管业务,而且可办理代理发行、销售、赎回、转托管及过户等业务。基金发展、壮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因而有其必然性。其规范、有序的发展,也促使商业银行在代理、托管过程中,适应市场需求,进行有序竞争和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对中资商业银行来说,虽然是一项新兴的中间业务,但其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完善,是少有的从一出生起就伴随有相应成熟法律、法规出台的新业务品种之一。相继出台的《开放式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对与开放式基金代理有关的业务类型、范围领域、收费标准等作了详细规定。使这项新业务一出现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一改以往商业银行其它中间业务新品种一推出就面临恶性竞争的无序状况。这对于建立银行中间业务经营的良好习惯、调整其经营行为和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2.代理开放式基金,培养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经营人才。中间业务尤其是与资本运作、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联系紧密、密切相关的新兴中间业务,对中资商业银行来说,是一块全新的领域,发展空间较大。但任何业务的开展,不可避免地都会面临竞争。利润较高、竞争较为平淡的与资本管理相关的中间业务需要较高的操作技巧、理论背景和高深的专业技能。新型中间业务经营人才的缺乏,是制约我国新型中间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熟悉金融市场结构、通晓资本市场运作、掌握商业银行经营技能的人才,对商业银行发展新型中间业务是不可或缺的。而我国银行界目前最缺的就是这方面的经营人才。基金托管,商业银行在代理基金的各项业务过程中,需要切实了解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各方面的情况,结合自身的经营,加以综合分析。基金托管过程中,各项代理业务的操作、运行,客观上为商业银行适应新型中间业务的发展培养了人才,锻炼了经营队伍,促进了商业银行经营能力的提高。基金托管作为一项新的中间业务,银行经营人员需要调整思路,在组织机构设置及部门协调上,充分考虑、综合协调,这对其从业人员来说,既是一种考验,又是一个难得的锻炼机会。
3.代理基金业务,丰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容,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基本上集中在汇兑、结算、代收代付等与存款账户有关的方面,承兑、保函则鉴于风险防范和市场环境与基础的欠缺等原因,内不可能有一个大的发展。相对来说,基金的托管业务,是一项飙险相对较小、利润相对较高的新兴中间业务。基金托管过程中,牵涉到客户的咨询、申购与赎回的交易、转托管、过户等,商业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金融市场状况,把握经济命脉。基金托管还为商业银行进军和服务资本市场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代理基金业务,还增加了银行与传统客户间联系的渠道,可以“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进行投资理财等方面的服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原则

8. 具体什么是债权转股权的局限性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是:增加了企业资本、缓解了企业债务危机、能够保证生产持续且稳定进行等。局限性是:1、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2、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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