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以价值70万的轿车作抵押担保。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商业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024-05-08 17:21

1.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以价值70万的轿车作抵押担保。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商业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1、借贷行为、抵押担保;2、抵押权成立,但未生效,因为未经登记;3、不能向丙公司主张抵押权,因为抵押权无效。不知道第一问是否正确,看不出还有什么民事法律行为。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以价值70万的轿车作抵押担保。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商业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2.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甲不仅以自己厂房为抵押担保,而且还有丙为其提供保证。

1、保证权利无约定时,按一般保证。
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屉承担期为必要。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时依约定;
无约定时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或届满之日始,至6个月届满时止。但在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负迟延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故丙并不应当偿还。

2、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在设定了抵押权的债务中,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甲公司便以一套设备(价值180万元)为该贷款作担保,并办

     (1)担保物权。(2)银行可以对抵押的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题考查的是担保物权的相关知识。此题较简单,关键是记熟基础知识,就容易组织答案了。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甲公司便以一套设备(价值180万元)为该贷款作担保,并办

4.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由

B,C
答案解析:
[解析]
(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入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乙银行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但必须申报债权,只是有权对甲公司厂房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管理人可以优先清偿乙银行债务的说法不正确;(2)选项D: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末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如乙银行已申报债权并获40万元分配,则剩余60万元的债权可以向A公司、B公司追偿。

5. 甲公司因引进设备需要资金,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并以其价值80万元的厂房抵押,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来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源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接下是回答:
(1)分别进行抵押权登记,则都成立
(2)抵押权成立,可以进行拍卖追偿
(3)乙银行先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
(4)乙银行先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所得不足50万的,偿还乙银行贷款;大于50万不足90万的,50万优先偿还乙银行贷款,剩余部分偿还丙银行贷款;大于90万的,分别偿还贷款。

甲公司因引进设备需要资金,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并以其价值80万元的厂房抵押,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6. 甲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乙企业为甲企业同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贷款

问:甲企业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乙企业为甲企业同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贷款到期时,甲企业无法全额还清全部贷款,只能偿还340万元,担保公司为确保在其银行系统的信誉,在还款最后之日,在未签订任何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先将差额160万元汇入甲企业,然后由甲企业归还全部贷款给银行。事后,担保公司向甲企业和乙企业要求偿还160万元贷款。请问:1)、担保公司这种行为是正常的担保还款吗?2)、甲企业与银行原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结束?提供反担保的乙企业还要承担还款义务吗?3)、若甲企业无法偿还160万元,担保公司有权利向乙企业追索还款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反担保合同范本参考如下反担保合同(一)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反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 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期限为 月的借款提供 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一、 丙方提供反担保的形式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2、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 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认识一致。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丙方:代表: 代表: 代表:日期: 日期: 日期:

7. 甲为购货用办公房作抵押向银行借200万,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公房值100万,又请丁为这笔借款担保。

丁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
理由:连带责任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如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有多个保证人的多个保证人之间,不指物保与人保之间。
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条的完整意思是: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甲为购货用办公房作抵押向银行借200万,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公房值100万,又请丁为这笔借款担保。

8. 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除用本单位价值50万元的轿车抵押外,还请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您提供的材料,:“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17条,此种担保方式 是一般保证,再根据17条及担保法解释125条,必须是法院对甲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的,才可以向乙追偿。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