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部门是

2024-05-17 20:51

1. 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部门是

银行的监管单位是银监会及各地银监局 。银监会主要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拓展资料: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职责: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职责: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职责: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商业它主要的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投资银行:包括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富国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职责: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世界银行:用于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银行业,在我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是国民经济运转的枢纽。

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部门是

2. 关于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意义

建行“利得盈”起存50000元。
1.这种理财产品有三个月,半年,一年不等。存上之后相当于定期。这部分钱在账户上划走,只有在到期的时候才会打入你的账户。在此期间,你想取也找不到钱。
2.利率都是年收益率,高低不同。你买一年的肯定比三个月的收益要高。但是现在这样的情形下,年收益率比往年低了很多。具体要去参照发行时产品对外宣称的收益率。
3.这个是理财产品不是基金。只有基金才有定投。理财产品是固定的。而基金定投是指每个月固定的日期存入固定的金额,而不是随便指定时间和金额。你说的那是零存整取。利率更低。
4.理财产品一般风险性很小很低。基本都可以拿到当初公告的利率。而基金分为很多种。股票型的肯定高风险高回报。债券型的是低风险但是稳健。货币型无风险但是只适合短期投资(例如一个月)利率相对较低。

3. 对银行理财产品新规有什么理解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在收益率下降的同时,监管层对理财产品的监管逐渐趋紧。这次新规说,准备对银行理财业务资质分成综合类和基础类两个类别。顾名思义,所谓“基础类”理财产品,就是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风险较低的资产,而只有“综合类”理财产品才有资格投资非标债权和权益类资产。不过,虽然综合类产品有此特权,但投资不能任性,新规说了,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能也会有限制。
银行理财产品新规:(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股市很多游资,是从理财产品『溢出』的。至于以创业板为主的中小盘股领跌,也在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溢出的主战场就是这些中小盘股。显然这个严格监管规定对A股是负面的。所以短期内,中小盘股受打压应该不奇怪。

对银行理财产品新规有什么理解

4.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几个问题

首先你要知道,理财产品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你买理财要考虑的是资金流动性和理财产品投向风险的问题。
1.从收益角度看,肯定是90天5%的收益高。但你要比较一下两种产品的风险级别。理论上是风险越大,收益越高。时间越长,风险越大。但如果两种产品的投资方向和风险级别是一样的,目前的形势来看,如果你不用钱,我建议你存长期的。
2.影响理财产品的风险因素有很多种,系统风险是人为不可抗拒的,比如市场经济形势、国家政策法规、自然灾害等等。非系统风险是指人为形成的,比如投资运作这款产品的经理对目前形势分析是否正确,投资标的的信用级别,到期后会不会延期支付等等。所以产品利率绝大部是由市场决定的,但也会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3.某些银行会在月底的时候发一些高收益的产品,但期限都不会太长,为的短时间投资后,产品到期日又可以被银行在月末或季末或年末所占用为存款。如果你需要的是长期投资,但为了一期的高收益去选择了短期产品,那么这期产品到期后你又得重新选择,也许市场上没有较高收益的产品了,或者利率下降了,那么你只能选择低收益的产品,那么最终这段时间的综合收益也许不会很高,不会比你直接去投资一个较长期限的中等收益的产品合适。
4.有一些银行的产品是限量销售的,也许是为划分客户层级,也许是其他原因,建议你可以建立一个一对一的客户经理,这样他了解你的需求,有适合的产品时会通知你,你可以在做决定前先联系他了解情况。
文字写起来比说起来困难,但愿你能明白我所表达的意思。
有什么问题可以再来问我!

5. 金融学问题1.商业银行业务是怎么分类的,理财产品应归属于哪类?2.银监会为什么要对理财产品加强监管?

来看看银行都干了些什么,也就是他们的业务细分。
最通用的分类是: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中间业务(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1、贷款(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贷款,是一种资本贷款。
     (1) 普通借款限额:
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内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
     (2) 透支贷款:
    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帐户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
     (3) 备用贷款承诺:
    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4) 消费者贷款:
    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
     (5) 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
    (2)客帐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
    (3)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
    (4)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设备抵押品的贷款。

    3)保证书担保贷款:
    保证书担保贷款,是指由经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贷款。保证书是保证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契约性文件,其中规定了银行和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格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

    4)贷款证券化:
    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总理资过程。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Assets Pool), 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库为担保,发行资产抵押证券。这种资产抵押证券同样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发行或私募的方式推销给投资者。出售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做为商业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其它贷款。
   
    2、投资业务: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是指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的活动。投资是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按照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国内证券投资和国际证券投资。国内证券投资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政府证券投资、地方政府证券投资和公司证券投资。
    国家政府发行的证券,按照销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叫作公开销售的证券,一种叫作不公开销售的证券。
    商业银行购买的政府证券,包括国库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三种。
    1)国库券。国库券是政府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下。
    2)中长期债券。中长期债券是国家为了基建投资的资金需要而发行的一种债券,其利率一般较高,期限也较长,是商业银行较好的投资对象。

二、负债业务: 
    负债是银行由于授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相对于定期存款而言的,是不需预先通知可随时提取或支付的存款。
    活期存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重要条件。但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只向客户免费或低费提供服务,一般不支付或较少支付利息。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相对于活期存款而言的,是一种由存户预先约定期限的存款。定期存款占银行存款比重较高。因为定期存款固定而且比较长,从而为商业银行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商业银行长期贷款与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3、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是个人为积蓄货币和取得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帐户,储蓄存款又可分为活期和定期。
    储蓄存款的活期存款,或者称为活期储蓄存款,存取无一定期期限,只凭存折便可提现。存折一般不能转让流通,存户不能透支款项。
    4. 可转让定期存单(CDs):
    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是定期存款的一种主要形式,但与前述定期存款又有所区别。可转让存单存款的明显特点是:存单面额固定,不记姓名,利率有固定也有浮动,存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不等。存单能够流通转让,以能够满足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双重要求。
    5、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帐户:
    它实际上是一种不使用支票的支票帐户。它以支付命令书取代了支票。通过此帐户,商业银行既可以提供支付上的便利,又可以支付利息,从而吸引储户,扩大存款。
    开立这种存款帐户,存户可以随时开出支付命令书,或直接提现,或直接向第三者支付,其存款余额可取得利息收入。由此满足了支付上的便利要求,同时也满足了收益上的要求。
    6、自动转帐服务存款帐户:
    这一帐户与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帐户类似,是在电话转帐服务基础上发展而来。发展到自动转帐服务时,存户可以同时在银行开立两个帐户:储蓄帐户和活期存款帐户。银行收到存户所开出的支票需要付款时,可随即将支付款项从储蓄帐户上转到活期存款帐户上,自动转帐,即时支付支票上的款项。
    7、掉期存款:
    掉期存款指的是顾客在存款时把手上的由名义上兑换成其所选择的外币,作为外币定期存款存入银行。到期满时顾客先将外币存款连本带息兑回本币后才提取。存款期限由一个月至一年不等。


三、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其收入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
    1、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是由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衍生出来的一种业务。
    1)结算工具:
结算工具就是商业银行用于结算的各种票据。目前可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
主要的票据结算工具:
   (1)、银行汇票: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配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由企业签发的一种票据,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3)、银行本票: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可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
   (4)、支票: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付款的票据,是我国传统的票据结算工具,可用于支取现金和转帐。

    2)结算方式:
    (1)同城结算方式:
      a. 支票结算 商业银行最主要或大量的同城结算方式是支票结算。支票结算就是银行顾客根据其在银行的存款和透支限额开出支票,命令银行从其帐户中支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从而实现资金调拨,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过程。
      b. 帐单支票与划拨制度。这是不用开支票,通过直接记帐而实现资金结算的方式。
      c. 直接贷记转帐和直接借记转帐。 这两种结算方式是在自动交换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动交换所交换的是磁带而不是支票。它通过电子计算机对各行送交的磁带进行处理,实现不同银行资金结算。
      d. 票据交换所自动转帐系统。    这是一种进行同城同业资金调拨的系统。参加这种系统的银行之间,所有同业拆借、外汇买卖、汇划款项等将有关数据输入到自动转帐系统的终端机,这样收款银行立即可以收到有关信息,交换所同时借记付款银行帐户,贷记收款银行帐户。
    (2)异地结算方式:
       a. 汇款结算    汇款结算(Remittance),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结算又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b. 托收结算    托收结算(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业务主要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
       c. 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授权其签发以进口商或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条款规定条件下必定付款或承兑的文件。
     d. 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随着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投入银行运用,电子计算机的大型化和网络化改变了商业银行异地资金结算的传统处理方式。通过电子资金结算系统进行异地结算,使资金周转大大加快,业务费用大大降低。

    2、信用证业务: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作为商业贸易的手段之一,银行信用证是进口商的代理银行为进口商提供自身的信用,保证在一定的条件下承付出口商开给进口商的票据,即将所开票据当作是开给本行的票据。所谓信用证即是保证承付这些票据的证书。
    信用证的种类:
     1) 银行信用证
    汇票的接受人是银行,开证行或受其委托的保兑银行承兑开给自己的汇票,这种信用证是银行信用证(Bank Credit)。
     2)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旦开立了信用证并将之通知了受益人,在其有效期间,如若没有开证委托人、受益人或已依据此信用证贴现汇票的银行的同意,不可单方面地撤销此信用证,也不可变更其条件。
     3) 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卖方开出的汇票保证兑付,这种信用证称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而无此保证者则称为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4) 一般信用证和特定信用证
    信用证的开证行特别指定某一银行贴现根据此信用证开出的汇票,这种信用证称为特定信用证(Special or Restricted Credit ),而不限定贴现银行者称为普通信用证(General or
Open Credit)。

    3、信托业务
    信托(Trust),可以从两方面考察,从委托人来说,信托是为自己或为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管理或处理的一种行为;从受托人来说,信托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代为管理、营运或处理信托人托管财产的一种过程。广义的信托还包括代理业务,如受托代办有价证券的签证、发行、收回、掉换、转让、还本付息以及代客保管物品等。
    信托与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财产权是否转移,如果财产权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则是信托关系,而代理则不涉及财产权转移。
    信托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是一种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内的多边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托行为、财产转移          本金
委托人---------- > 受托人-----> 受益人
            有关管理指示             受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信托方式划分:投资信托、融资信托、公益信托、职工福利信托。
    (1)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信托是以投资有价证券,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信托。它是由信托部门将个人或企业、团体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投资,最后将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给受益人。
    (2)动产或不动产信托
    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是由大型设备或财产的所有者提出的、以融通资金为目的信托。
    (3)公益信托业务
    公益信托是一种由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的基金,以用于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

    4、租赁业务
     1) 融资性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租赁。一般先由承租人自行从供货处选好所需设备,并谈妥交易条件,然后找出租人(金融机构或其附属的专业子公司),要求后者按谈妥的条件向供货商购买设备,并签订租赁合同,取得设备使用权,并按期交纳租金。这时出租人支付了全部资金,等于提供了百分之百的信贷,因此又叫融资性租赁或资本性租赁。
    2)操作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又叫服务性租赁,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种特殊服务的租赁。这种特殊服务主要是指设备的短期使用或利用服务,如出租人买下库房、车船、电子计算机等,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操作性租赁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保养、技术更新、使用频度不高的设备。
    3)出售与返租式租赁(Sale and Lease back)是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出售以后又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这种租赁的后半段与一般租赁完全相同,只是增加了前半段的出售过程,财产所有者又变成了财产使用者。
    4)转租赁(Sublease ),是将设备或财产进行两次重复租赁的方式。国际租赁中通常采用这种租赁方式。

    5、代理业务
    代理融通(Factoring )又叫代收帐款或收买应收帐款,是由商业银行或专业代理融通公司代顾客收取应收款项,并向顾客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业务方式。
    代理融通业务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一是商业银行或经营代理融通业务的公司,二是出售应收帐款、取得资金融通的工商企业,三是取得商业信用及赊欠工商企业贷款的顾客。三者的关系是,工商企业对顾客赊销货物或劳务,然后把应收的赊销帐款转让给银行或代理融通公司,由后者向企业提供资金并到期向顾客收帐。


    6、银行卡业务
    1) 信用卡
    信用卡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工具和形式,具有“先消费”、方便消费者的特点。
    信用卡的种类很多,除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外,还有商业和其他服务业发行的零信用卡、旅游娱乐卡等。
    2) 支票卡
    支票卡又叫保证卡,供客户开发支票时证明其身份的发卡。卡片载明客户的帐户、签名和有效期限。
    3)自动出纳机卡和记帐卡
    自动出纳机卡是一种印有磁带、专供在自动出纳机上使用的塑料卡。卡上除标明发行银行、卡片号码外,磁带上还记录有客户的存款户帐号、密码和余额。
    4)灵光卡和激光卡
    灵光卡又叫记帐卡、方便卡,是一种带微型集成电路的塑料卡片,具有自动、数据处理和储存的功能,卡片可以记录客户每笔收支和存款余额。

    7、咨询业务:
    在现代社会,信息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支柱之一。商业银行通过资金运动的记录,以及与资金运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可以为企业提供丰富实用的经济信息。其主要内容有:企业财务资料资信评价;商品市场供需结构变化趋势介绍;金融市场动态分析。



四、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这项比较特殊,单独列出)

    1、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间进行贸易和非贸易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要用货币收付,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下结清,这样就产生了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方式是从简单的现金结算方式,发展到比较完善的银行信用证方式,货币的收付形成资金流动,而资金的流动又须通过各种结算工具的传送来实现。
    1)汇款结算业务
    汇款是付款人把应付款项交给自己的往来银行,请求银行代替自己通过邮寄的方法,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接到付款人的请求后,收下款项,然后以某种方式通知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请它向收款人支付相同金额的款项。最后,两个银行通过事先的办法,结清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
    汇款结算方式一般涉及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国际汇款结算业务基本上分为三大类,即电汇、信汇和票汇。
    2)托收结算业务
    托收是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发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一种结算方式。
    一笔托收结算业务通常有四个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和付款人。
    西方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托收结算业务为两大类,一类为光票托收,另一类为跟单托收。
    3)信用证结算业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商主动请示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对自己的付款责任作出保证。当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后,进口商将货款通过银行交付给出口商。
    一笔信用证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开证银行。
    4)担保业务
    在国际结算过程中,银行还经常以本身的信誉为进出口商提供担保,以促进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目前为进出口结算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两种形式,即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1)银行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e)
    银行保证书又称保函,是银行应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被保证人履行职责的一种文件。
⒉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书性质的凭证。它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开出的担保文件。保证开证申请人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银行负责清偿所欠受益的款项。

    2、国际信贷与投资
    国际信贷与投资是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国际信贷与投资与国内资产业务有所不同。这种业务的对象绝大部分是国外借款者。
    1)进出口融资
商业银行国际信贷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这种资金融通的对象,包括本国和外国的进出口商人。
商业银行为进出口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进口押汇,是指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的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为信用证。然后,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运给进口商。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这一过程。
    出口押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进口商发出货物后,取得了各种单据,同时,根据有关条款,向进口商开发汇票。
    另外,提供资金融通的方式还有打包贷款,票据承兑,出口贷款等。

    2)国际贷款
    国际贷款由于超越了国界,在贷款的对象、贷款的风险、贷款的方式等方面,都与国内贷款具有不同之处。
    商业银行国际贷款的类型,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
    ⑴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贷款、企业贷款、银行间贷款以及对外国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贷款。
    ⑵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这种期限的划分与国内贷款形式大致相同。
    ⑶根据贷款银行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单一银行贷款和多银行贷款。单一银行贷款是指贷款资金仅由一个银行提供。一般来说,单一银行贷款一般数额较小,期限较短。多银行贷款是指一笔贷款由几家银行共同提供,这种贷款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参与制贷款。第二,辛迪加贷款。

    3)国际投资
    根据证券投资对象的不同。商业银行国际投资可以分为外国债券投资和欧洲债券投资两种。
    ⑴外国债券投资。外国债券(Foreign Bond)是指由外国债务人在投资人所在国发行的,以投资国货币标价的借款凭证。外国债券的发行人包括外国公司、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外国债券的购买人为债权国的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个人等,其中,商业银行是重要的投资者。
    ⑵欧洲债券投资。欧洲债券(Europe-Bond )是指债务人在欧洲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销售国以外的货币标价的借款凭证。
    欧洲债券是目前国际债券的最主要形式。
    欧洲债券有很多形式:
    ①普通债券(Straight Band)。这是欧洲债券的基本形式,其特点是:债券的利息固定,有明确的到期日,由于所支付的利息不随金融市场上利率的变化而升降,因此,当市场利率波动剧烈时,就会影响其发行量。
    ②复合货币债券(Multiple-Currency Bond)。债务人发行债券时,以几种货币表示债券的面值。投资人购买债券时,以其中的一种货币付款。
    ③浮动利率债券(Floating Rate Bond)。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债券的票面利率随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而调整的债券。
    ④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Convertible Euro-Bond)。这种债券的特点是:债务人在发行债券时事行授权,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将此种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中,外汇交易业务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它包括:外汇头寸、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期权交易、套汇与套利、以及投机等。



五、商业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银行之间的交易)

    1、联行往来的基本概念
    社会资金往来运动最终要体现在银行间的划拨上,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时,必然要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机构往来才能完成,如果往来双方同属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则称其为联行往来:
    1)全国联行往来。全国联行往来适用于总行与所属各级分支之间以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全国联行往业帐务由总行负责监督管理。
    2)分行辖内往来。分行辖内往来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所辖各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内各银行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分行辖内联行在往来帐务由分行负责监督管理。
    3)支行辖内往来。支行辖内往来适用于县(市)支行与所属各机构之间以及同一县(市)支行内各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其所涉及的帐务由县(市)支行管理监督。

    2、联行往来账务核算
    1)发报行核算
    发报行是联行往来帐务的发生行,是保证联行帐务正确进行的基础,对整个联行工作质量,起着重要作用。包括:报单的编制;报单的审查与寄发;联行往帐报告表的编制。

    2)收报行核算
    收报行是联行往帐的受理者,它对发报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及所附凭证,必须进行认真审核和再复核,并应准确、迅速办理转帐和对帐,以保证全国联行往来核算工作的正确进行。

    3)总行电子计算中心
    总行电子计算中心是对全国联行往来帐务进行逐笔集中监督的部门,它根据联行往帐报告表监督联行往帐;按收报行行号编制对帐表,寄收报行对帐,监督联行来帐,以保证全国联行往帐与来帐双方一致。
至于银监会为什么对 理财产品进行加强监管,因为如果不加强监管,理财产品滥发,但是收益从哪里来,理财产品集来的钱一般都进入了 楼市 贷款去了。贷款泛滥一旦楼市崩溃,贷款收不回来,客户到期无法拿到钱,这就会发生大面积违约了。会带来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金融学问题1.商业银行业务是怎么分类的,理财产品应归属于哪类?2.银监会为什么要对理财产品加强监管?

6. 银保监会就理财业务监管新有什么内容?

7月21日,为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为了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办法》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同时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为了防止资金空转,《办法》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同时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办法》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为了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办法》要求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有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办法》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据介绍,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总体保持稳定。
来自《 人民日报 》( 2018年07月22日 03 版)

7. 银行理财监管细则公布在即市场关注什么?

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的银行理财细则近期有望落地。
目前,监管和市场关注四大热点问题。

包括:一是否将银行理财的投资门槛将从5万下降到1万;理财资金是否可以投资二级市场;银行理财是否能够投资分级产品;标准化产品认定规则如何确定。
对于银行理财的投资门槛,有观点认为,应将投资门槛从5万下降到1万。
资管新规对进行了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家庭净资产等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定。对于不特定社会公众,仅表示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如果能够调低银行理财投资门槛,则将进一步扩大银行理财客户范围。但调低投资门槛,需要对原监管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
此前,理财投资门槛根据客户风险等级有所不同。银监会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二是,对于银行理财是否能投资二级资本市场,市场看法仍待明确。
资管新规是10条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等。
作为公募产品的银行理财,能否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业内仍有分歧。目前,仅高净值的私人银行客户可购买投资于股市的理财产品,普通客户无法购买。
根据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
三是,银行理财能否投资分级私募产品,仍有待明确。
根据资管新规,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则封闭式私募可以进行份额分级。
资管新股对分级私募产品进行了详细的约束。包括: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在此情况下,银行理财能否投资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市场仍有争议。
四是,标准化、非标资管产品的规则制定仍需明确。
对于债权类资产,资管新规将其划分为标准化债券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究竟哪些资产算作标准还是非标,具体认定规则仍需要明确。
此前,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明确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分类统一杠杆比例,消除多层嵌套,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资管行业规范发展。
作为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发布,银保监会将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照资管新规对产品分类、净值化管理、嵌套层级、杠杆运作等监管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证监会将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在资管新规总体框架下对业务形式、产品类型、投资运作、风险防控、合规管理作出规范。

银行理财监管细则公布在即市场关注什么?

8. 银保监会如何规范银行理财业务?

资管新规公布近3个月后,占据中国金融资管市场主导地位的银行理财业务终于迎来监管细则。
2018年7月20日晚,中国银保监会宣布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商业银行自2002年起陆续开展理财业务,并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高速发展也带来不少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早已盯上银行理财业务中存在的隐患。以资管新规为代表的一系列举措,令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不断完善。去年底中国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人民币,下同),今年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
不过在资管新规正式公布后,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细则却一直“只闻其声、不见其人”。这也导致不少机构持观望态度,向合规靠拢的脚步略显迟缓。

华泰证券研究团队认为,随着此番监管政策明确新产品发行要求,过去2个多月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因细则未定带来的不确定性得以消除。理财细则落地有助于新产品加速推出,理财产品规模下行势头也会改善,同时股票和债券市场流动性亦有望好转。
作为此次理财细则的一大重点,官方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前者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后者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这意味着,投资者进入银行理财市场的门槛有所降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表示,该措施对扩大民众选择理财产品非常有利。当前中国民众可投资的产品主要集中在股票、房产等少数几样,降低公募理财起售点对实现普惠金融有重要意义。
对银行而言,上述举措亦是利好。随着银行理财客户范围扩大,吸引更多资金流入理财资金池,其负债端压力也将得到一定缓解。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一段时间以来监管方对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围追堵截”。如何在新规过渡期内稳妥处置好非标,银行压力不小。
具体而言,由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来源端期限较短,而运用端期限较长,在过渡期结束之时,可能出现非标资产尚未到期但对应理财产品到期的现象。而由于此时发行同类新产品已不合规,到期不能续作,银行表外理财对接的非标资产将面临回表问题,使资本金承压。
对此,理财细则给出一定转圜余地。银保监会表示,在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华泰证券研究团队分析称,此举为银行处理该类资产提供了更大空间。对于无法回表的长久期非标债权类资产来说,银行不必发行对等久期的理财产品来对接,同时也解决了一些股权投资确实无法满足表内监管要求无法回表的问题,从而降低了市场对理财细则可能带来冲击的担忧。
在此情况下,一些市场机构看好中国银行业稳妥适应监管新规。据德意志银行估算,中国现存约6万亿元表外非标信贷余额,其中约50%至60%将在2020年底前到期,余下部分各银行将通过发行净值型封闭式理财产品,转换成ABS标准化产品、保险资金或银行贷款等方式充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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