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化的银行资产应具备哪些条件

2024-05-19 04:39

1. 证券化的银行资产应具备哪些条件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指将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为证券的金融活动。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技术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从80年代起,又在英国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应用,但随后也因次贷危机显露出风险而令人谈之色变。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有三大类:应收账款类资产(信用卡应收款、贸易融资、设备租赁费)、贷款类资产(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中长期贷款)和收费类资产(基础设施收费、门票收入)。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破产隔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转移必须是真实销售的,二是SPV本身是破产隔离的。破产隔离的实现有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和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两种方式。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 
1.构建资产池。发起人将未来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进行剥离、整理,构建资产池。 
2.构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SPV从发起人购买“真实出售”的资产,实现发起人和受益人之间破产隔离。 
3.信用增级和评级。信用增级的目的是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专业机构做出评级并公布。内部信用增级手段有优先/次级结构、超额担保、收益率差或超额支付和储备基金安排等。外部信用增级手段有保险合约、第三方担保、信用证、现金担保账户和担保性投资额度等。 
4.发售并支付。承销商采用发售或私募方式进行承销,销售完成后,由SPV按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发行收入,并支付服务费用。 
5.资产池管理和清偿结算。 
SPV聘请专业机构管理资产池。到期结算时,由SPV根据约定分次偿还和兑现收益。全部偿付之后,剩余现金流返还发起人

证券化的银行资产应具备哪些条件

2. 投资银行业务的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过投资银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资产作为担保而进行的证券发行,是一种与传统债券筹资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资方式。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发起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交易组织,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是投资银行),再由特定的交易组织以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证券支持资产,用于收回购买资金。这一系列过程就称为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即资产证券为各类债务性债券,主要有商业票据、中期债券、信托凭证、优先股票等形式。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本金、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即资产债务人偿还的到期本金与利息。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人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3.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原因,条件和程序各是什么?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原因
1 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扩大商业银行的收益来源, 来增强其盈利能力
2 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大大增强
3 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有效管理资产负债, 改善资本充足率
4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加强管理约束, 增强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度
5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 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

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和程序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 完善资本市场建设, 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3 规范信用评级制度, 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4 根据我国银行实际, 选择适宜证券化的资产
5 培养相关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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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原因,条件和程序各是什么?

4. 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需什么手续?

1.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 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称为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整个组合的现金流的平均水平有一个基本判断,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对现金流的重组可按贷款的期限结构、本金和利息的重新安排或风险的重新分配等进行,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 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有时也可以由发起人设立,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本化程度很低,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是实现资产转化成证券的“介质”,是实现破产隔离的重要手段。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 为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特设机构要完成与发起人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贷款服务合同、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券商达成承销协议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时,特设信托机构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定风险分析后,就必须对一定的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评级由国际资本市场上广大投资者承认的独立私营评级机构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

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 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托机构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的筹资目的已经达到。

6.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后,即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

5.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简介

6.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设立申请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二)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第三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转让的,转让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7. 资产证券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1、必须由一定的资产支撑来发行证券,且其未来的收入流可预期。
2、即资产的所有者必须将资产出售给SPV,通过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在该资产与发行人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即使其破产,也不影响支持债券的资产,即实现破产隔离。
3、必须建立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将该资产与SPV的资产隔离开来,以避免该资产受到SPV破产的威胁。后两个方面的问题正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之所在。其目的在于减少资产的风险,提高该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减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力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资产证券化的种类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根据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同,可以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如高速公路收费)、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发行人和投资者所属地域不同,可将资产证券化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和离岸资产证券化。
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rposeVehicles,SPV)或结构化投资机构(Strctred
Investment
Vehicles,SIVs)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场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3、根据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根据证券化产品的金融属性不同,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券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不长,但相关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层出不穷,名称也千变万化。最早的证券化产品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故称为按揭支持证券(MBS);随着可供证券化操作的基础产品越来越多,出现了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称谓;再后来,由于混合型证券(具有股权和债权性质)越来越多,干脆用CDOs(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s)概念代指证券化产品,并细分为CLOs、CMOs、CBOs等产品。最近几年,还采用金融工程方法,利用信用衍生产品构造出合成CDOs。

资产证券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8. 什么是银行资产证券化

是指银行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量的信贷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以融通资金的过程。对于银行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银行通过将某些贷款证券化可以将这些资产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银行将信贷资产的风险通过证券化转移给证券市场上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可以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长期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调整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流动性问题;银行通过证券化融资,可以加快资产周转,提高银行获利能力。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角色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参与角色众多,同一机构也可以同时担任不同的角色,根据一般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主要由以下几种参与形式:
借款人:顾名思义,基础资产的原始借款人,未来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等。
发起人/转让人:原始基础资产的拥有者,也就是最初贷款给借款人的机构。发起人希望通过将信用敏感型资产转让给其他的资本市场参与者而获得当期现金收入。
资产购买者/受让人/证券化产品发行人:是资产出售过程中与发起人相对应的另一方。大部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通过在发起人和最终证券购买者之间插入一个新主体,来促进证券化过程。这个中介既可以通过一个现存的公司来实现,例如美国市场的房地美和房利美,也可以通过新建仅仅是为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存在的一个主体来实现,这个新建主体就是所谓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载体)。
受托人:资产证券化引入受托人来负责替投资者起到监管作用。在大多数证券化过程中,受托人也需要对抵押品进行监管,监督抵押品是否符合信用质量标准的要求,因此受托人通常情况下是由中立的第三方来担任。受托人还需要负责对所产生的现金为限支付相应税收、信托费用等。
保管人:负责管理和支付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通常由中立的第三方来担任。
服务人:负责代替资产拥有者来收集每期的本金或利息等现金偿付。由此而产生的所谓资产证券化后服务权也被看作是一种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是基于服务人的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如浮动利息收入等)。在一些情况下,发起人可以同时作为服务人。
结构设计代理:提供咨询服务,例如如何转让资产,如何设计产品结构(包括到期期限,次级证券的深度,目标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方式等)。这些设计来自于对潜在投资者需求的分析。代理机构也会提供对利息和本金现金流的建模服务和对交易结构的风险管理系统设计服务等。一般由投资银行来担任该角色。
承销商:一般由投资银行来负责证券产品的承销和发行服务。
评级机构:通常会由不止一家的评级机构来对所发行证券的信用质量提供中立的外部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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