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有何区别

2024-04-30 01:25

1.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有何区别

一般来说,这三个概念是相近的,可以互相通用,但又略有区别。依我推测,人民团体这个词是为了说明该团体的性质是代表人民的;社会团体这个词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表明该团体是非政党性质的;群众团体这个词则表明该团体是非官方的。
社会团体,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定义,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但是实际上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因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也就是说,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用官方提法就是: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还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都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共青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其中,全总、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6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以上19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
目前,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21个群众团体机关分别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人民团体均属民间组织,无本质上的区别。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有何区别

2.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有何区别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群众团体是中国共产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群众性工作的组织,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等。

3. 和参照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有什么区别

人民团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如工会、妇联、青联、残联、学联、青年团、台联、工商联、侨联、科协、文联、记协、对外友好团体等。这些人民团体,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有的还是一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群众团体为一定目的自愿结合成的群众集体。包括学术团体,如哲学学会、党史研究会、数学学会;行业协会,如作家协会、戏剧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由特殊需要、特殊爱好而组成的协会,如老年人协会、消费者协会、残废人协会,武术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主要作用是:互通信息;交流学术观点、成果,切磋技艺,促进专业、行业内部的协作等。
人民团体属于有编制的单位,群众团体属于自发性组织。

和参照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有什么区别

4. 单位所属系统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有什么区别

(一)编制问题

编制问题可以说是参公和公务员的根本区别所在。参公到底是什么编制?有人说参公全部都是事业编制,其实不然,参公既有行政编制的,也有事业编制的。因为参公,包括党群系统参公群团、党群系统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政府系统的参公事业单位,这三者的编制又是不同的,其中:

1、政府系统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比如各种中心,各种执法大队之类的。

2、党群系统的参公群团,使用行政编制,比如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等。参公群团使用的是行政编制,这点非常重要!这也是为什么之前闽人发(2011)105号文件出来之前,省直机关遴选时,参公群团可以报考,而参公事业却不能报考,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编制问题!

3、党群系统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比如档案局、党校、党员电教中心等等。

(二)晋升问题(个人发展问题)

1、参公单位级别较低。以地市级为例,一般参公单位除了少数为党委和政府直属的外(如党【摘要】
单位所属系统行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有什么区别【提问】
[你懂的]【回答】
(一)编制问题

编制问题可以说是参公和公务员的根本区别所在。参公到底是什么编制?有人说参公全部都是事业编制,其实不然,参公既有行政编制的,也有事业编制的。因为参公,包括党群系统参公群团、党群系统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政府系统的参公事业单位,这三者的编制又是不同的,其中:

1、政府系统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比如各种中心,各种执法大队之类的。

2、党群系统的参公群团,使用行政编制,比如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等。参公群团使用的是行政编制,这点非常重要!这也是为什么之前闽人发(2011)105号文件出来之前,省直机关遴选时,参公群团可以报考,而参公事业却不能报考,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编制问题!

3、党群系统的参公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比如档案局、党校、党员电教中心等等。

(二)晋升问题(个人发展问题)

1、参公单位级别较低。以地市级为例,一般参公单位除了少数为党委和政府直属的外(如党【回答】
(如党委的党校,政府的供销社、城镇集体联合工业社、公积金中心),其他的参公单位基本上都是政府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要明白,党委和政府直属与政府部门直属的区别直接导致了单位级别的不一样!所以,地市级的部门直属参公单位级别大部分仅为正科级。这是单位级别较低的问题。

2、参公与公务员交流问题。2011年8月,省厅关于参公人员与公务员交流问题的文件出台,即闽人发(2011)105号文件,从政策上打破了参公人员向行政机关流动的政策障碍。【回答】
[大笑][大笑][大笑]【回答】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晋江市委员会是行政编制吗【提问】
1、团委属于党委系列的群团部门,单位有行政编和事业编制两种。

2、一般行政单位和参照管理单位既有行政编,也有事业编制;但是在事业单位只有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

团委一般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的简称是团委,是中国共青团的组织之一,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回答】
[你懂的][你懂的]【回答】
可不可以给个赞呀[左捂脸][左捂脸]【回答】
这按公务员考的是算公务员还是参照公务员呢【提问】
公务员[你懂的]【回答】
能理解如果按公务员考是行政偏制吗【提问】
对的【回答】
[嘻嘻][嘻嘻][嘻嘻]【回答】
您还有别的问题吗【回答】
[你懂的][你懂的][你懂的]【回答】

5.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区别

在团体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常遇到三个团体(社会团体、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界限不明、概念混用的问题。在相关文件中,对同一类团体,时而用“人民团体”,时而用“群众团体”,有时还用“社会团体”。如1995年,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央编办发[1995]3号)关于团体机关机构改革对团体的称谓使用的是“社团”,即“社会团体”;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使用的是“群众团体”;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主送机关使用的是“人民团体”,文中只使用了“群众团体”。
    上述情况的存在,给机构编制等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团体地位作用的界定等带来诸多不便,也存在一些争执和争议。究其原因,既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这三个团体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权威确定的原因(如中央编办发[1995]3号文件印发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尚未出台等),也有制定这些文件的部门不同、提出问题的角度不同、出台文件的时期不同以及习惯用法的因素。
    为厘清这三个概念,笔者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团体章程和文件,现予浅析。
    1、关于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款“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就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社会团体是我国的六大类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四类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法人)之一。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关于社团(社会团体)的定义是:“各种群众性的组织的总称,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学生会等”。
    由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法律意义上,“社会团体”是对除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企业、事业组织之外的团体组织的总称,包括了《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列举的不需要登记的三类团体和需要登记的团体。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一般将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也称之为社会团体。民政部门也设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
    由是观之,“社会团体”这一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社会团体”和狭义“社会团体”。广义“社会团体”包括了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需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狭义“社会团体”则单指需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
    2、关于人民团体。
    “人民团体”一词较“社会团体”一词的规范性较差。在《宪法》中没有出现“人民团体”字样。《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人民团体的定义是:“民间的群众性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三条第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本《条例》为行政法规,是表述“人民团体”的规范性文件中层级最高的,这也说明了“人民团体”是一种规范性称谓,具有法律意义,人民团体应是广义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规定:“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爱国统一战线”。这就明确了人民团体是政协的组成部分。
    由《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可以推出参加了人民政协的团体均可称之为人民团体的结论。在省级政协组成单位中,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科协、侨联、台联均以团体(区别于界别)参加省政协,为政协的组成单位,参与参政议政。因此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工商联、科协、侨联、台联似应称人民团体。
    在团体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按中央规定,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科协、社科联、文联、作协、侨联机关的机构编制由省委批准,这些团体机关由省委领导(其他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团体机关除省法学会由省委有关部门领导或由省政府领导联系)。之所以这些团体由党委批准其机构编制,并由党委直接领导,主要考虑,法律法规赋予了部分团体的政治权利、代表范围广泛、社会影响大、参政议政能力强等因素。因此,为区别于其他团体,除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科协、侨联外,省社科联、省文联、省作协也可称为人民团体。
    综上,人民团体的主要特征,一是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如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赋予工会、共青团、妇联相应权利,而且这三个团体代表性比较广泛;二是作为团体参加人民政协,是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部分,参与参政议政;三是由中国共产党的一级委员会直接领导。符合以上条件,可称为人民团体的应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作协、侨联、台联、文联、工商联、社科联。其中工商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成立时间长,影响大,联系广泛,其领导人一般安排为同级政协副职),在实际管理上按照民主党派管理,在相关排名中,将其列在民主党派后,团体前。但其机构性质仍为人民团体。
    3、关于群众团体。
    “群众团体”较之“社会团体”和“人民团体”而言,其规范性就更差,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这一概念,《现代汉语词典》中也没有该词条。“群众团体”主要是历史延续下来的称谓或习惯叫法,没有法律意义。考虑历史的原因,也便于团体之间的区别,“群众团体”一词仍可继续使用。前文已经将“社会团体”和“人民团体”进行了解析,采取排除法和列举法,“群众团体”一词的含义和指向也就清楚了。在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18个团体中,除前述所称的人民团体外,均可称为群众团体,即法学会、贸促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计划生育协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界限清晰后,便于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也便于称谓。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区别

6. 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有何区别?

一般来说,这三个概念是相近的,可以互相通用,但又略有区别。依我推测,人民团体这个词是为了说明该团体的性质是代表人民的;社会团体这个词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表明该团体是非政党性质的;群众团体这个词则表明该团体是非官方的。   社会团体,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定义,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但是实际上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因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也就是说,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用官方提法就是:既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还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都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共青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其中,全总、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6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以上19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   目前,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21个群众团体机关分别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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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群众团体包括哪些单位

群团组织包括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群团组织是“群众性团体组织”的简称,是当代中国社会团体的一种。
群团组织是党的话语体系里的概念,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有的是法律概念,有的是行政概念,是在不同的话语体系下的,他们之间有交叉重合。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22家。
就概念的范围来说,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又包括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定义是,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人民团体属于社会团体的一部分。而社会团体又属于社会组织,我国一般将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类。

群众团体包括哪些单位

8. 群众团体包括哪些单位

群众团体包括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国少年先锋队等单位。人民团体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群众团体不参加。群众团体包括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包括如下: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2、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3、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简称全国青联,成立于1949年5月4日。全国青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基本的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5、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团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法律依据群众团体规范性较差,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这一概念,“群众团体”主要是历史延续下来的称谓或习惯叫法,没有法律意义。《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二条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规定:“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 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四类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法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