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5年至今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专门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文件有哪些

2024-05-09 01:09

1. 从1995年至今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专门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文件有哪些

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包括合作社的性质和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供销合作社的地位,供销合作社一直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包括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等;供销合作社的任务,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在农村流通领域的优势,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联合与合作等;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供销合作社是政府服务“三农”不可或缺的得力助手,供销合作社是政府帮助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的特殊载体,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是联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中坚力量等。

一、供销合作社的性质
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种类型,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
合作社是指根据合作原则建立的以优化社员(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企业形式。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届代表大会,对合作社做出了如下原则型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社员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渴望的自治组织。
为了准确理解这个定义,国际合作社联盟还对此做了详细说明:
1、合作社是自治组织,它尽可能地独立于政府和私营企业。   
2、合作社是“人的联合”,世界上许多基层合作社只允许单个“自然人”加入,但联合社允许“法人”加入,包括公司。通常联合社的社员就是其他合作社。  
3、人的联合是“自愿的”,在合作社的目标和资源内,社员有加入和退出的自由。   
4、“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强调了合作社是由其社员组织起来,并着眼于社员,社员的需要是合作社存在的主要目的。  
5、合作社是一个“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合作社所有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归全体社员。
该章程在解释合作社原则时指出:参加合作社应自觉自愿;合作社是民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余应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强合作教育,积极发展地区、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合作社作为一个群众经济组织,有自己特有的组织原则和章程。加入合作社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和按章程办事,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合作社还有明确的办社宗旨和目的,否则就不成其为合作社。
综上所述,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即共有性(合作性)的经济组织,又是群众性(自治性)的社团组织。它的特点是:自愿联合、共同所有、民主控制和满足自身需求。
什么是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合作社自愿联合、满足社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活动和非营利性自治组织等特点,都符合社会团体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里取其中合作社的定义为:“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体现的也是经济组织与社团组织的统一体。其中,“互助性经济组织”即是“非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有许多类型,如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服务合作社等。
传统意义上的供销合作社属于流通合作社的一种。供销合作社是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社员,同时销售社员的产品,以满足其生产上各种需要的合作社,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专营供给业务,二是兼营农产品运销或者日用工业品销售等业务。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供销合作社,已不仅仅是流通合作社的性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简称“中央5号文件”)授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种活动”。《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文件,简称国务院40号文件)肯定:“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对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的界定,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
中央5号文件明确:“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要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是做到三个坚持: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供销合作社内部应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但“无论实行哪一种经营责任制,都不得改变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联结,联合兴农。”“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充分体现它的群众性”,“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按照民主的原则,理顺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职工实行招聘合同制,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民主性。”“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应有权力。”
从上述表述中,可以明确看出,中央5号文件规定了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群众性”的、“民主性”的、“合作制”的“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和社团组织的有机统一。
二、供销合作社的地位
从建国以来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过程看,供销合作社一直处在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其地位是“亦官、亦商、亦民”。
说供销合作社是“官”,依据十分充分。
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就是“官办”的合作社。它以国有经济为主体、集体经济为补充,私有经济参与其中占很小的份额。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基本上就是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的各级联合社,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和商业局分分合合,有时叫第二商业局。各级联合社所辖企业,几乎都是国有企业,是城乡日用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供销合作社的干部,当时都是“国家干部”。
改革开放以后,中央5号文件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文件,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指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国务院40号文件明确:“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26号文件)强调:“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含离退休人员)。对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联合社机关,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从上述文件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然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并且,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依然是名副其实的“官员”。
说供销合作社是“商”,从来毋庸置疑。
从计划经济时期到改革开放的今天,供销合作社一直没离开商贸流通领域。
在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主营棉麻、土产杂品、日用百货、肉蛋禽水产品、果品茶叶、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回收等,兼营农副产品,商业网点遍布城乡,经营品种多、范围广,是城乡日用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
改革开放以后,供销合作社经历了由高潮至低谷、再振兴发展的曲折过程,但始终没有脱离商贸流通领域。
如今,国务院赋予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建设的重任,即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包括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整体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努力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这些工作任务都是商贸流通领域的。
说供销合作社是“民”,历史沿革至今。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两个5号文件明确的。从五十年代成立供销合作社,即有农民入股入社。如今,供销合作社引领农民兴办了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发展了农民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领千家万户农民走向市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从上述可以看出,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说它是“民”,无可置疑。

从1995年至今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专门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文件有哪些

2. 197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51号文件全文 哪里找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北京市委、市革委会《关于安排城市青年就业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79]51号) 
北京市委、北京市革委会《关于安排城市青年就业问题的报告》很好,现转发各地参考.
    认真解决好待业青年的安置问题,是当前城市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抓好这件大事,有助于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助于发展生产和服务性行业,有助于进一步密切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最近期间,北京、上海、天津等大中城市,在解决安置待业青年问题上,找到了不少好办法,创造了一些好经验.实践有力证明:只要领导重视,解放思想,广开门路,统筹安排,充分走群众路线,城市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是完全可以得到解决的.
    中央和国务院希望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各有关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规划,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务求把安排城市待业青年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

3.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历史沿革

山东省合作社事业是在抗日根据地创建的,并逐步得到发展壮大。1950年,山东省政府成立省合作总社,1951年改为合作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渔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的行政领导工作。1955年,改名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1956年,全省供销社召开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制定通过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章程》。之后,先后经历了供销社与商业的两分两合(1958年分、1961年合,1970年分、1975年合),在其间及随后几年内,手工业、渔业、城市消费、信用合作社(1957年)以及农机(1978年)、丝绸(1981年)、烟草(1982年)等行业陆续脱离供销社。1982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恢复和加强供销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加快推进供销社体制改革。1984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山东省、市、县供销社从机构设置上陆续退出政府序列,机关经费转为自筹,但职能和地位不变。1988年,全省供销社召开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更名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定通过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1992年,经省政府批准,组建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与省供销社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成为集行政管理与经济实体于一体的综合管理经营机构。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精神,明确了供销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年,山东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鲁发[1995] 19号),提出了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1996年初,全省供销社召开第三次社员代表大会,重新修订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1999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盐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鲁政发[1999]70号)规定,全省供销社盐业专营权整体移交省盐务局。200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供销社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 14号),明确市以上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1年,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以鲁编[2001]32号文件对省供销社机构编制作了重新调整,明确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并批准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2003年,山东省政府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6号),明确提出县级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2007年,山东省委组织部、人事厅批准省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随后又先后批准17个市供销社和86个县级供销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2007年9月,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并在日照市召开全省供销社改革发展工作会议,要求全省供销社创新经营服务方式,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搭建为农服务的“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全面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标志着山东省供销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历史沿革

4. 县级供销合作社可以对外提供抵押担保吗?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8〕152号《关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能否作为保证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1月28日国务院国发〔1999〕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市(地)级联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县级供销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对基层社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在性质、组织、经费等方面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还承担国家委托的政策性业务。因此,1999年1月28日国发〔1999〕5号文件发布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不符合《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但1995年2月28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自主权。”所以,在1999年1月28日国发〔1999〕5号文件发布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符合《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作担保人。

5. 中共中央调查部的历任部长

李克农(1955年6月-1962年2月去世)  孔原(1962年11月-1967年被“打倒”)  军管小组负责人(1967年-1969年6月)  1969年6月至1973年3月,中调部并入总参情报部。  罗青长(1973年3月-1983年7月1日)先任负责人,后转为部长。

中共中央调查部的历任部长

6. 195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确定的两条腿走路,三结合、六个并举指的是什么?

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党的教育工作方针,为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实现这个方针,教育工作必须由党来领导。一切教育行政机关和一切学校,应该受党委的领导。在高等学校中,应该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在一切学校中,必须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培养教师和学生的工人阶级的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和集体观点,劳动观点,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把生产劳动列为正式课程。每个学生必须依照规定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学校办工厂和农场,工厂和农业合作社办学校。

 教育改革中的“9个坚持”
1、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

2、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

3、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

4、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5、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

6、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

7、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

8、坚持把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教育的重要使命;

9、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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