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2024-05-16 17:27

1. 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盗窃、哄抢电力设施的案件。
  规划、建设、交通、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机构和制度,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第六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管理,做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第七条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制止和举报。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架空电力线路:包括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电缆线路:包括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五)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六)电力调度设施: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第九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直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为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基础外沿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城区内道路狭窄、管线较多的地段,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可以适当缩小,但应当由承担新建管线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提出管线拟定位置以及保护措施。第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1-10千伏3米3米  35-110千伏3.5米4米  220千伏4米4.5米  500千伏7米7米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以及铁路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公路路面铁路轨顶电气化铁路轨顶1-10千伏7米7.5米11.5米  35-110千伏7米7.5米11.5米  220千伏8米8.5米12.5米  500千伏14米14米16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路、铁路,其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第十二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二)地下、水底电缆敷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标志、永久标志的检查和维护,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保护电力设施的措施予以支持和配合。

淄博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2. 通信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六条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3.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和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公安、规划、交通、公用事业、邮电、供电、环境保护、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与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与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对制止、检举、揭发有关损害、侵占市政工程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参与制定市政工程发展规划,依据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中、长期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实施;
  (三)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预(决)算审查、质量评定、施工队伍资质审核,组织工程验收;
  (四)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及管理人员培训;
  (五)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查; 
    (六)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受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查;
  (三)负责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电力、电讯、公用事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由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与市政工程同步进行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由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来源和标准拨付,专款专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管理、道路挖掘、排水设施等有偿使用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接受财政监督,并专项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更新、维护和管理。
  市政工程有偿使用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并由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监察队伍进行监察和查处。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其完好状态。
  对龟裂、坑洼的路面,破损的人行道和沉陷扭曲的路沿石,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雨水箅应当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发现缺失,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修建各种构筑物、存放物料及拌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随意将路沿石开口;
  (三)向路面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
  (四)在非指定路段上进行试刹车;
  (五)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六)擅自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 履带车、超重车及一切对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不得通过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时,应当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非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
  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占用。
  建设工程需通过城市道路的,应当尽可能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保持地面道路畅通。
  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施工。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开挖道路3日内,补办手续。

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04修正)

4. 西宁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通信设施的管理,保护电信通信设施的安全,确保电信通信畅通,根据《青海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信通信设施,是指敷设、加挂在本市行政区内的公用电信通信设施,包括电话线、通信缆线、通信线路管道、分线箱(盒)、交接箱、公用电话、人(手)孔、通信电杆和通信信号的接收、发射装置,通信机房及其内部各类电信通信设备。第四条  西宁市电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内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工作。 
    公安、城建监察、规划、建设、供电、园林、房产、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电信通信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一切危害电信通信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通信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信通信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电信局报告。第七条  市电信局应当加强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通信设施的安全,确保通信畅通。第八条  在电信通信设施附近,新建建筑物和埋设输电线路、输水、输气、输油管道以及使用干扰性、腐蚀性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确因特殊情况,进行危及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前款行为,应当与市电信局协商并征得同意,采取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电信通信设施一般不得迁改,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调整、移动、拆除电信通信设施及可能危及电信通信设施安全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建设前15日内向市电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电信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可视为同意。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同时提出调整、移动、拆除方案并作出预算,其迁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引发的电信通信设施的调整、移动、拆除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第十条  街道园林树木与通信线路之间应当保持规定标准的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市电信局应当及时通知园林主管部门进行剪修、截干或砍伐。 
    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市电信局可以先行修剪或砍伐危及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树木,并在3日内向园林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应当保证电信通信设施的正常用电,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电信通信设施的正常供电时,应当事先征得市电信局的同意,并经双方协商提出更改方案,落实供电保证措施后方可进行。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损坏和破坏电信通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哄抢、盗窃电信通信设施; 
    (二)破坏、干扰各类电信通信设施影响电信通信设施正常运行或给正常运行带来隐患; 
    (三)私自偷接通信线路或设备进行信号传输及在电杆、拉线等电信通信设施上搭挂电力线、广播线等; 
    (四)其他妨害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发现有盗窃、破坏电信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侦破,依法进行处理。 
    废品收购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通信器材。发现盗卖通信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市电信局。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移动、调整电信通信设施影响正常通信的,由市电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承担恢复电信通信设施的费用,并处恢复电信通信设施所需费用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通信阻断的,还应当依法赔偿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 
    供电部门未经协商中断正常供电影响正常通信或给电信通信设施造成损坏的,依照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处理。第十五条  破坏、盗窃、侵占、哄抢电信通信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或市电信局制止违法行为,责令其承担恢复电信通信设施所需费用及赔偿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由市电信局处恢复电信通信设施所需费用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通信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5. 淄博市信息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化,是指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加快发展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活动各领域广泛推广应用信息技术的过程。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深化应用、注重效益、安全可靠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合理投入,安排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引导、鼓励信息产业发展,并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和信息产业园区建设给予扶持。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引导产业发展。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八条 市、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有关部门编制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编制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征求通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第十条 信息化发展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修改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 信息工程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需要在建筑物上附挂线路或者设置小型无线设备等通信设施的,应当保障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按照程序审批前,应当征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信息网络安全等要求,对信息工程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从事信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信息工程相关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开发信息资源,建立相应信息资源数据库。重大基础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资源共享、协同服务的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进行。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建设政务信息交换平台,为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服务。各单位应当及时向信息交换平台提供信息。

  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信息需求单位应当与提供单位签订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并按照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开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九条 信息提供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进行信息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

  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或者授权,不得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除外。第二十条 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工作,鼓励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行业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提高社会公共服务的信息化水平。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促进系统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淄博市信息化条例

6. 通信工程综合维护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作为我国电网调度控制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基础设施,电力信息通信设备运行的高效性和科学性能有效的促进电网的安全运行。电力通信设备的综合管理是项非常复杂的学科,在管理方面也是综合性非常强,在管理的时候对技术、经济和组织融合成为体。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要保证在整个周期内任何的环节都不会出现问题。一、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人员结构不合理。伴随着电网的不断扩张,电力信息通信设备也在随之增加。但是目前的电力信心通信设备管理存在着专业人员少、岗位缺员现象严重的问题。同时由于岗位缺员现象的存在,致使在设备管理及维护过程中的工作量增大,使得现有职工产生怨言,工作质量和工作积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新进人员较少,电力信心通信专业人员老龄化的趋势也越来越严重,这种人员结构失衡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管理工作的进步和发展。2设备基础资料不齐全。主要是由于在过去设备安装及使用过程中忽视了基础资料的重要性,没有认真进行完善的设备基础资料收集和整理,造成了部分电力信息通信设备基础资料的缺失。3设备巡检不到位。对电力通信设备的定期巡检能够清除了解设备健康状态,并能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当前电力通信设备巡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1)没有建立一个合理的设备巡检周期。(2)在设备检查和巡视过程中没有按照一定的巡视流程进行。(3)在巡视过程中偏重于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忽视了设备机房状况、防水及防火能力等细致工作的检查。(4)忽略了对于电力通信设备卫生及环境温度的检查。二、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管理系统设计1设计需求。在进行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管理系统开发前,应对系统的设计需求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并对软件系统的功能特性进行分析,确定解决设备管理问题的方案,随后进行开发设计。信息通信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需求主要包括良好的人机交互界面、功能完善的通信系统设计以及高效率的数据库设计等,应根据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管理的具体需求,进行管理系统的开发与设计。2设计步骤。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管理系统的开发设计包括系统软件设计和数据库设计两个阶段:首先,对于系统软件的设计,应对其软件系统的结构设计以及组成模块进行分析,确立每个系统模块之间的关系和人机界面的主要功能。其次对于数据库结构设计,应从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管理系统的需求出发,确定相应的数据表及索引关键词,同时选择较优的数据储存结构,从而提高整个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管理系统的运行效率。3设计原则:(1)安全可靠原则。基于电力系统对国民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的重要影响性来说,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严格遵守安全可靠性原则,保持程序设计及通信安全的严谨性,从而确保数据传输的可靠性,通过合理的系统设计和布局,最终达到整个系统运行稳定性的提升。(2)实用性原则。电力信息通信系统设计应采用良好的人际交互界面,并尽量使操作系统平台简单易懂,避免由于人员调动出现的电力通信工作人员不能及时掌握系统操作方法等问题。三、通信设备的状态检修1实现设备管理理念的转变和管理基础的夯实,是实行电力信息通信设备检修的关键。换言之就是要从维护好设备转变到使用好资产。同时在检修策略制定时应根据其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安排,对于维护成本高且投入产出较低的设备提倡以换代修。另一方面,要学会将设备管理重点转移到到科学分析上,从而促进设备状态检修的常态化。2设备状态检修过程中应注意对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摆脱以往单一数据单一用途的做法,对各项数据进行分类梳理后,使之形成一个整体的系统,并从时间、指标等多角度对其进行对比分析,使单项数据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从而利于设备的状态评价和检修决策工作。3采用先进的在线监测和辅助诊断技术,实现在线监测从报警到预警方向的发展,对可表征设备状态的工况量进行监测。同时通过人工智能对设备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减少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设备状态检修更好的为设备管理服务,以适应智能电网的发展趋势。4充分贯彻资产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理念,使通信设备的效益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由此就需要加强设备选型、安装调试以及运行维护等各方面的设备强化管理,这方面需要设计、采购、安装调试、运维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四、完善事故应急机制为了及时消除由于设备故障带来的电力信息通信系统故障,应相应的制定可行的事故处理预案,并根据季节及气候特点对自然灾害做好提前准备,做到有备无患、沉着应对。在组织措施上,做到分明明确、责任到位,根据人员情况划分相应的事故巡线小组,使其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进行巡视。在技术措施上,做好设备抢修物资和必要的施工工具及交通工具,确保有能力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设备抢修,将损失降到最低。五、加强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的台账管理首先应建立管辖范围内的电力通信线路、设备资产台账和技术资料等,对于设备的试验记录、检修记录、缺陷记录以及设备台账等资料做好收集整理工作,确保其数据内容具有真实可靠性。其次,对于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的台账管理应合理的引进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使设备的统计、查询及分析工作更加及时、准确、完整。同时应注意简化工作程序,适当的减少劳动强度,促进电力信息通信设备台账管理工作向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总结:加强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管理,既能有效提高通信设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也是电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进电力通信企业改革的需要,更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集约化经营的必然要求。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管理在电力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其所创造的社会经济效益也会日益显著。在当前的环境下,加强电力通信设备管理在达到降低维修成本及生产安全目的的同时,还可以与相应的资产管理结合起来,即实现设备技术运行状态和经济状态相结合,真正做到电力信息通信设备的全方位管理。

7. <通讯设施安装安全法律法规> 帮我找下`最好详细点。条例都归纳的很清楚那种``急用``找对的话追加20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电通信线路设施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为加强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保护,确保通信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主要包括:
(一)架空明线: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和管道电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三)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和相应的供电设施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进行保护通信线路设施的宣传教育,组织沿线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进行护线联防。通信线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坏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部门进行抢修,恢复通信。
第四条 各级邮电部门及其线路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维护工作制度,认真对通信线路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加强巡回检查,广泛开展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共同搞好护线联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第五条 我省城乡各单位和每一个公民,都有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检举揭发。
【章名】 第二章 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各级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考虑邮电通信的发展。邮电部门应将邮电通信发展规划提交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将邮电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道路、桥梁、涵洞、房屋等的建设同步安排,或者为通信线路设施预留管道和位置。
第七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所需的土地,无偿使用。
建设微波站或其它通信站(台)及巡房所需占用的土地和林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林地手续。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八条 建设邮电通信线路设施需拆除其它地下设施,拆迁地面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结构,或砍伐树竹时,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应予以支持;邮电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负责改建、加固、修复或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九条 架设电杆、埋设电缆和设置其他通信设施,应尽量避开公路,如必须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杆,埋设电缆和设置其它通信设施时,邮电部门应先征得公路、公安和城建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建设邮电通信线路设施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树竹,施工中要尽量减少损害。需要铲除或损坏农作物时邮电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赔偿;砍伐树竹,应按《森林法》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砍伐。
【章名】 第三章 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通信线路设施一般不得迁改。必须迁改时,有关单位应先征得邮电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承担迁改工程所需的费用和材料。
第十二条 在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兴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农田水利工程,敷设管线,设置售货亭(摊位),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影响通信畅通的,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在通信线路设施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瀑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要有严密的防护措施,并经邮电部门同意后方可作业。
第十三条 兴建输电线路、电气铁道、广播线路或安装无线电干扰性电气设备,兴建有腐蚀性排放物的设施,生产爆炸性产品的工厂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和影响通信畅通的,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作业或其它原因损坏邮电通信线路设施和阻断通信,应承担修复线路设施的费用,赔偿因阻断通信给邮电部门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事宣,由当地邮电局按邮电部《关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部门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取土、开沟挖池等,应顾及通信线路设施的安全。
第十六条 邮电部门抢修通信线路设施的车辆或人员通过道口、渡口、桥梁时,有关部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凭抢修工作标志或证明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闭区地段时,有关部门应予以特准通行。
第十七条 对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影响通信畅通的树竹,邮电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通知树竹所有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砍伐或修剪。对已影响通信安全畅通的树竹,邮电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和个人会商,随时进行无偿修剪,如确需连根砍除树竹时,邮电部门应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事先通知树竹所有单位或个人,并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树竹所有单位或个人应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营废旧物资的规定,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通信器材;对于单位出售的废旧通信器材,必须有出售证明方可收购。对不按此规定随意收购通信器材的个人或废旧物资回收部门,要追究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施以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发现盗卖或变卖通信器材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报告。对为盗窃、破坏通信线路设施的犯罪分子转移、窝藏和销售赃物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章各条的违章作业和行为,邮电部门有权制止。对危及和妨碍通信畅通的违章建筑,当地政府和公安、规划、土地、城管、城建等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拆除。
【章名】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对在保护通信线路设施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表彰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防止通信线路设施发生障碍的;
(二)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避免通信线路设施遭受损坏的;
(三)协助邮电部门抢修通信线路设施成绩显著的;
(四)勇于检举揭发和阻止破坏通信线路设施行为的
(五)协助邮电部门追回被盗通信器材,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的;
(六)积极协助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施案件有功的。
本条涉及的表彰或物质奖励,由各地、州、市、县、特区邮电局决定施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损害通信线路设施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公开检讨:
(一)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栓牲口或搭挂各种绳线及其它物件的;
(二)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馈线及其它通信附属设施射击,抛掷石块、杂物的;
(三)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它附属设施的;
(四)在通信线路的站(所)安全区或禁区内打猎、采药、砍柴、割草、放牧、开荒、烧积灰肥或焚烧其它杂物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下列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公开检讨外,并视情节分别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通信线路设施周围100米范围内烧窑、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
(二)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方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和在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砂取土,设置粪池、沼气池、牧畜圈,以及开沟、掘井、葬坟的;
(四)在电杆、拉线周围各五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及天线区域两侧各二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开沟、挖池、掘井、葬坟的;
(五)在设有过江电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以及进行其它危害电缆安全作业的;
(六)在地下电缆两侧五米范围内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废渣的;
(七)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以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天线的
第二十三条 无论单位或个人,凡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坏电杆、电线、电缆、拉线、天线馈线杆塔、巡房、水线房、终端设备房、无人增音站、无人值守微波站(台)等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设施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涉及的罚款和责令赔偿损失,由各地、州、市、县、特区邮电局决定施行,抄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邮电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单位或个人,当事单位或个人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的五日内,向上一级邮电管理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决定的邮电局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盗窃通信器材,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危害通信线路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对盗窃破坏通信线路设施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严历打击。
第二十五条 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邮电职工因纪律松弛,玩忽职守,造成线路设备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邮电管理局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境内交通、电力、航空、铁道、广播、电视、军事、军工等部门的专用通信线路的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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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西宁市电信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通信设施管理,保护电信通信设施的安全,确保电信通信畅通,根据《青海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信通信设施,是指敷设、加挂在本市行政区内的公用电信通信设施,包括电话线、通信缆线、通信线路管道、分线箱(盒)、交接箱、公用电话、人(手)孔、通信电杆和通信信号的接收、发射装置,通信机房及其内部各类电信通信设备。第四条 西宁市电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内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工作。
  公安、城建监察、规划、建设、供电、园林、房产、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电信通信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一切危害电信通信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信通信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电信局报告。第七条 市电信局应当加强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通信设施的安全,确保通信畅通。第八条 在电信通信设施附近,新建建筑物和埋设输电线路、输水、输气、输油管道以及使用干扰性、腐蚀性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确因特殊情况,进行危及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前款行为,应当与市电信局协商并征得同意,采取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电信通信设施一般不得迁改,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调整、移动、拆除电信设施通信设施及可能危及电信通信设施安全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建设前15日内向市电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电信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可视为同意。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同时提出调整、移动、拆除方案并作出预算,其迁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引发的电信通信设施的调整、移动、拆除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第十条 街道园林树木与通信线路之间应当保持规定标准的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市电信局应当及时通知园林主管部门进行剪修、截干或砍伐。
  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市电信局可以先行修剪或砍伐及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树木,并在3日内向园林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应当保证电信通信设施的正常用电,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电信通信设施的正常供电时,应当事先征得电信局的同意,并经双方协商提出更改方案,落实供电保证措施后方可进行。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损坏和破坏电信通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哄抢、盗窃电信能信设施;
  (二)破坏、干扰各类电信通信设施影响电信通信设施正常运行或正常运行带来隐患。
  (三)私自偷接通信线路或设备进行信号传输及在电杆、拉线等电信通信设施上搭挂电力线、广播线等。
  (四)其他妨害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发现有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侦破,依法进行处理。
  废品收购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通信器材。发现盗卖通信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市电信局。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移动、调整电信通信设施影响正常通信的,由市电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承担恢复电信通信设施的费用,并处恢复电信通信设施所需要用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通信阻断的,还应当依法赔偿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
  供电部门未经协商中断正常供电影响正常通信或给电信通信设施造成损坏的,依照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处理。第十五条 破坏、盗窃、侵占、哄抢电信通信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或市电信局制止违法行为。责令其承担恢复电信通信设施所需费用及赔偿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由市电信局处恢复电信通信设施所需费用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机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通信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