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介绍

2024-05-19 10:58

1.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介绍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8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 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共18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介绍

2.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第三条 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第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一)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二)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1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三)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四)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子公司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表;(二)出资人关于设立子公司的合同或者单独出资设立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子公司章程草案;(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出资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说明,以及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五)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说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持有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近3年的审计报告和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六)子公司拟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七)申请人具有子公司拟经营相关证券业务资格和1年相应证券业务市场占有率的说明;(八)申请人出具的不经营与其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承诺,以及其他出资人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九)申请人1年的净资本、12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以及设立子公司对风险控制指标影响情况的说明;(十)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一)持续经营2年以上,信誉良好,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三)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1年主要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四)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五)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子公司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东申请另设子公司经营增加的证券业务。第八条 子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表;(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扩大业务范围的决议;(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子公司基本情况、新业务的组织管理架构和发展规划等;(四)负责新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文件;(五)子公司的证券业务持续经营情况和1年市场占有率及盈利情况的说明;(六)子公司12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情况说明,以及业务范围扩大后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八)控股股东出具的不与其子公司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承诺,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新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除全资子公司外,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当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推荐并经选任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当与其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对应。子公司及其股东不得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与前款规定相冲突的事项。第十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单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监管报表和有关资料,证券公司还应当在合并计算其子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数据的基础上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述资料。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独计算、以合并数据为基础计算的净资本和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适用本规定。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5年内达到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占有率,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数据计算。本规定所称行业中等水平,是指从事某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依据该项业务指标的排名居于中位数。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能超过几个

各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各类子公司的经营边界,不得开展非金融业务。一类业务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子公司经营,子公司应当专业运营,不得兼营。私募基金子公司限于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以外的业务;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提供其他非证券类的金融服务的,参照《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管理。
一、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条件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2、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3、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1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二、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有哪些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能超过几个

4.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条件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2、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3、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1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一、证券公司的分类有哪些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二、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有哪些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 我国有多少证券公司上市,分别(或者主要)都有哪几家?

  截止2015年5月A股上市券商一共18家,中信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方正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国元证券、宏源证券、西南证券、山西证券、东吴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太平洋、东北证券;
  中信证券是国内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国内资产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行业龙头。

我国有多少证券公司上市,分别(或者主要)都有哪几家?

6. 我国证券公司有多少家?成立证券公司有什么要求?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面最新的表单写的是我国一共有证券公司106家。营业收入前5家的排名是国泰君安、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注册基金要求有点高,比如国泰君安注册资本达到47亿元。具体要求嘛,你看下面这个资料就明白了。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①证券经纪;   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①证券承销与保荐;②证券自营;③证券资产管理;④其他证券业务;
3、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①证券承销与保荐;②证券自营;③证券资产管理;④其他证券业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
 5、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7. 我国证券公司有多少家?成立证券公司有什么要求?

营业收入前5家的排名是国泰君安、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广发证券、海通证券。注册基金要求有点高,比如国泰君安注册资本达到47亿元。具体要求嘛,你看下面这个资料就明白了。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资格,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①证券经纪;   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①证券承销与保荐;②证券自营;③证券资产管理;④其他证券业务;
3、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①证券承销与保荐;②证券自营;③证券资产管理;④其他证券业务;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

我国证券公司有多少家?成立证券公司有什么要求?

8. 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综合类证券公司需要设立专门从事某一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提出申请,遵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51%,不得从事与控股子公司相同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