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的调查取证

2024-05-04 16:31

1. 转移财产的调查取证

当前有些经济纠纷案件中,虽然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或赔偿违约金,但是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无法获得相应钱款。法院的判决书成了债权人手中的司法白条。在众多无法执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其原因并不是债务人没有经济能力,而是债务人虽有经济能力却在债务形成后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积极的措施协助法院执行。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主要包括房产、机动车、股票等。
房产属于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一般提供两种查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体的房间号查询或者产权证号查询。司法部门可以凭当事人身份证号查询。对于债权人个人而言,房管部门提供的两种查询方式申请人必须知悉房间号或者产权证号才能查询。在申请强制性执行后,可以要求法院查询债务人有无房产。房管部门可以提供房产原始登记、变更登记信息。机动车在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一般知道车牌号即可查询。律师凭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获得变更登记信息后即可知悉车辆有没有被转让,及转让的方式。股票的登记信息一般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需要司法部门才能查询。
债权人申请执行后,要通过各种途径获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如果发现事故发生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规避假离婚的应对措施
夫妻双方为躲避债务而进行的离婚具有高度私密性和隐蔽性,债权人往往不容易找到对应的策略。夫妻为躲避债务假离婚,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市场秩序将变得混乱,经济活动陷入迟缓,同时也无视审判机关和婚姻登记机关的严肃,损害了司法尊严,也给婚姻管理体制带来混乱,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及时迅速处理机制。审判和执行人员应根据审理、执行阶段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依职权对债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购买的基金、证券和股权等采取查询、冻结、扣划措施,对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评估和拍卖措施,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对债务人虚假申报财产的惩治力度,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出让、赠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情节,一经查实,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措施外,应及时对债务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法院内部的联系机制,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阶段,应针对债务人的恶意拖欠债务情况,法院内部应在第一时间对债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方便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办案的债务人涉案信息库,以方便办案人员灵活、迅速办理案件。
(四)建立法院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应当与民政部门、银行机构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债务人涉案信息库,让债务人在民政部门进行的假协议离婚,在银行部门进行的财产转移、隐匿等行为,法院可以足不出户,通过建立的共享涉案信息库便可一目了然,提高办案人的办案效率。
(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应措施,完善反规避执行立法,增加债务人不讲诚信的违法成本,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威慑,让债务人靠假离婚躲避债务的侥幸心理无处遁形,以法律的强制和权威捍卫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转移财产的调查取证

2. 资产被转移了,怎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需要你提供对方有进行资产转移的证据。民事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是当事人的义务,法院不能主动调查相关证据。当事人一方认为涉案财产被转移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财产转移的线索,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但如果相关证据当事人或者通过委托律师调查的,法院不受理调查取证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扩展资料: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 明知道被执行人转移了资产我又找不到证据怎么办

你需要提供对方在司法判决后,转移财产的证据。
 如果对方转移财产属实,其转移财产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你可以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必须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对方如拒不执行的话,情节严重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需要说明的是,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受法律保护,不能充当任何赔偿,比如:必备的生活必需品,儿女给的赡养费,因公受伤给的抚恤金,养老金等等因人身权产生的利益。

明知道被执行人转移了资产我又找不到证据怎么办

4. 被起诉人从法院移转资产的流程

被告人被起诉后不可以恶意转移资产。如果被告人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其财产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其行为,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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