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深市、香港创业板上市各有什么条件? 连锁型企业要注意什么?

2024-05-17 00:48

1. 沪市、深市、香港创业板上市各有什么条件? 连锁型企业要注意什么?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
  
  主板 创业板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 (1)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    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 无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 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 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 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  2)移动通讯   3)生物医药;
4.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    1)金融中介  2)物流中介   3)地产中介; 
5.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6.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7.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沪市、深市、香港创业板上市各有什么条件? 连锁型企业要注意什么?

2. 香港创业板上市重要上市要求

1、不设盈利要求
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取得盈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盈利纪录即可在创业板上市。 

2、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4、经营历史
a.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注: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b. 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
c.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e.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5、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6、最低公众持股量
a、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
30,000,000元;
b、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c、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b、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c、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8、其它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a. 专业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
c.市场推广支出
d.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
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少会受市场因素影响。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 
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费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百万港元)
首次上市费(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 150,000 超过1,000 200,000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 
详情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3.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
                      你知道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是怎样的吗?你对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的知识,欢迎阅读。
     (I) 有关业绩纪录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1.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
     (III) 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新申请人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IV) 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a. 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
    b. 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或
    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VI)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
     (VII) 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VIII) 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 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价: 
    《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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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及要求

4. 想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1、不设盈利要求
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取得盈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盈利纪录即可在创业板上市。 

2、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4、经营历史
a.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注: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b. 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
c.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e.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5、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6、最低公众持股量
a、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
30,000,000元;
b、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c、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b、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c、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8、其它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a. 专业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
c.市场推广支出
d.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
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少会受市场因素影响。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 
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费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百万港元)
首次上市费(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 150,000 超过1,000 200,000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 
详情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5. 创业板与深沪有什么区别、

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由于新兴的二板市场上市企业大多趋向于创业型企业,所以又称为创业板。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沪深300指数,是由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沪深300指数编制目标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上证指数:所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挂牌交易的股票(600 、601开头的)汇总的股票总体涨跌指数
深沪:包含深圳(000 、002)与上海所有挂牌交易股票涨跌指数
创业板(300开头的股票):所有挂牌交易股票涨跌指数
中小板块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大约1亿以下的创业板块,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在中国的中小板的市场代码是002开头的。

创业板与深沪有什么区别、

6.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你好!富国环球投资为你解答: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7. 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一、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香港创业板上市市场目的:为增长性的公司而设;
  2、香港创业板上市接受地域:依据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3、香港创业板上市盈利要求: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4、香港创业板上市营业历史:不少于24个月的经营活跃纪录;
  5、香港创业板上市管理持续性:于活跃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6、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营业务:主营业务要突出。
  二、香港创业板上市财务要求:
  1、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合计须达2,000万元;
  2、市值至少达1亿元;
  3、公众持股量至少达3,000万元及25% (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为15%至25%,即与主板一致);
  4、最少100名公众股东,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持有比率不得超过50%;
  5、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成员大致维持不变;
  6、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7、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致该等目标的方法。
  三、香港创业板上市其他:
  1、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和国内《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
  2、香港创业板上市人员要求:公司的董事、公司秘书、会计师、监察主任、授权代表、审核委员成员等人员需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3、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须聘有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

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8.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一.有关业绩纪录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1.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二.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
 
三.  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新申请人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四.  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五.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a. 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
b. 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或
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六.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
 
七.  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八. 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九.  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十. 招股机制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十一. 招股价:
 
《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