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我国反家庭暴力行动的难题有哪些

2024-05-17 01:05

1. 阻碍我国反家庭暴力行动的难题有哪些

阻碍我国反家庭暴力行动的难题如下: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一些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等等。
一、家暴想离婚要怎么离
2022家暴想离婚的办法:
1、若双方能就相关问题达成协商的,则当事人应订立离婚协议,依法申请离婚登记,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即可亲自领取离婚证;
2、若无法协议婚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进行调解,无法调解,且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离婚取证方法具体如下: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若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则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5、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6、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7、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8、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9、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二、孩子被家暴了应该怎样求助
孩子被家暴了求助方法有以下六点:
1、向附近求助。妇联、村委会、居委会都是家庭暴力的管理机构,其得到信息后有义务提供帮助;
2、向学校反映。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接触的社会面比较狭窄。学校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健康成长,遇到家庭暴力可以向学校老师反映;
3、报警。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紧急情况,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
4、寻求庇护。未成年人因遭受到家庭暴力,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可以到寻求社会救助。每个地级市都有这样的安置站,临时照管未成年人。所以,儿童确实遇到严重家暴的时候,公安等部门以及当事人的亲友,都可以为了申请这样的帮助;
5、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关系僵化,确实难以复合,实在不能在一起生活,而且施暴人又有继续行为的可能,社会管理机构和一些相关的人,比如说孩子的亲友,可以代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6、请求指定监护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暴,如果情节恶劣,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施暴人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仍然要承担未成年的抚养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阻碍我国反家庭暴力行动的难题有哪些

2. 阻碍我国反家庭暴力行动的难题有哪些

法律分析:阻碍我国反家庭暴力行动的难题如下: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一些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有哪些,范围是什么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

1、配偶或前配偶。

2、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

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四、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附则中增加了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有哪些,范围是什么

4. 反家庭暴力是 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什么

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责任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从无到有,从当初的草案到最后较为完备的法律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陈佳林见证并参与了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全过程。
全国妇联和地方妇联作出了巨大贡献
在陈佳林看来,反家庭暴力法凝聚了各方面人士的智慧和心血。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持续多年提出了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和建议,如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教授孙晓梅2011年提交了关于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建议,并于2012年、2013年、2014年连续三年提交了关于加快反家暴立法进程的建议。孙菁等31名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
“在反家暴法立法过程中,全国妇联和地方妇联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立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全国妇联从2008年起连续六年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并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2008年,全国妇联联合国家6个部门共同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妇联推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110接处警制度,探索对轻微家庭暴力的告诫制度;推动民政部门建立受暴妇女救助制度,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建立受暴妇女法律援助制度。
在全国妇联和各地妇联的推动下,29个省区市制定了专门的反家暴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为国家层面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地方立法实践。
200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部分地方法院开展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探索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保护伞”。
从1995年世妇会在北京召开,“家庭暴力”的概念首次进入我国公众视野,到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走过了20年的艰难历程。
反家庭暴力法能够列入立法规划,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在陈佳林看来,这背后是全国妇联持续不断的推动。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论证,首次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明确由国务院作为提请审议单位。
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全国妇联权益部为反家暴立法作了大量基础性的工作。2014年4月全国妇联编写了《反家庭暴力立法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上、下卷)》,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她们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执着、敬业精神,为推动立法做出的不懈努力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如果没有她们的工作,可以说,反家庭暴力法不可能在2015年出台。”
经过两次审议反家暴法顺利出台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15年8月24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2015年9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当年10月7日,共有8792名社会公众提出42203条意见,另收到3封群众来信。
陈佳林介绍,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既顺应了国际趋势,又符合国情,建议在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早日出台。有的提出,草案还比较原则,建议将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吸收进来,进一步充实完善、增强可操作性。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江苏、云南和福建调研,就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2015年10月下旬,调研期间立法调研组走访了南京市女子监狱。一件因遭受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以暴制暴”案件给陈佳林留下了深刻印象,他深切地感受到,“家庭暴力的后果不仅会使家破人亡,而且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所以预防家庭暴力十分重要。”
2015年11月下旬,在福建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立法调研组了解到一起典型的精神暴力案件。丈夫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白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妻子名字)、打郑某丽”的字句,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这起典型案例让大家知道,精神暴力是一种典型的家庭暴力,应当纳入法的调整范围。”陈佳林说,这起案例也成为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包含精神暴力的重要司法实践依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12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陈佳林介绍,在修改完善草案过程中,注意把握三个问题,既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态度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又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实际;把法律的宣示性和有效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结合起来,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正面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2015年12月21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审稿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家庭暴力的概念中增加了精神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人群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增加了紧急安置制度,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全面细化,作了至少七个方面的修改完善。这也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能具体就尽量具体,能明确就尽量明确”的要求,使反家庭暴力法既有宣示性,也有可操作性。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反家庭暴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法律一般需经过三次审议,为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经过两次审议就通过了?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虽然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两次审议之间看似只有四个月的时间,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早在2010年就提前介入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自2010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和全国妇联多次开展立法调研,深入福建、广东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法院,江苏等告诫书试点地区了解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充分利用与国际组织合作的资源,开展立法经验考察,研究国外先进立法理念,对家庭暴力的规律特点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都有非常深入、全面的认识和理解。近五年的立法前期参与,确保了立法机关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两次审议的过程中,能够迅速抓住关键、重点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时补充和完善法律条文,保证了反家庭暴力法能够经过两次审议顺利高票通过。
反家暴法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后,获得各界的普遍好评。
全国妇联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在总结国内实践探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初步构建形成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框架,特别是强制报告、紧急安置、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成为突出亮点,彰显了我国公民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紧急安置、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主要制度,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些制度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适当考虑了公权力介入私领域的程度;既体现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又考虑到现阶段的国情;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是适当的、可行的。
社会普遍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体现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承诺的履行。反家庭暴力法着力解决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突出问题,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较为充分吸收了各方的意见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有助于形成“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私事”“家庭暴力公权力必须介入”的社会氛围,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涉及法律与道德界限的问题,法律介入的手段、深度、广度如何把握,并非易事。社会普遍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较好地处理了这些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最核心的内容,是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真正惩处施暴人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现行法律已有规定。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比如公安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要通过这些预防措施来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防止家庭暴力的升级,这是这部法出台的最重要的目的。
“科学研究发现,家庭暴力是可以代际传递的。”陈佳林说,反家庭暴力法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首先,总则明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其实,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另外,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和紧急安置制度。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很难自己报案或者求助,公权力必须加大保护力度,所以反家庭暴力法很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增加特殊规定。”陈佳林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在地方调研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在家庭暴力的类型中增加冷暴力、经济控制。对此,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问题的复杂性和当前社会的普遍认识和接受程度,对上述问题法律没有作规定。对这些意见涉及的问题,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根据实践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再对法律作修改补充。
随着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北京、湖南、福建、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已签发了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公权力正在按照法律规定以恰当的方式介入家庭暴力。
“家暴已经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了,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希望反家庭暴力法能使每个家庭远离暴力。”陈佳林说。

5.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有哪些,范围是什么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成员:
1、配偶或前配偶。
2、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
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四、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附则中增加了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
三、什么情况下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种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
四、怎样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令?
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有哪些,范围是什么

6. 家庭暴力侵犯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为什么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家庭暴力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
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家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全国妇联组织的抽样调查显示,16%的女性曾遭受过配偶的殴打,5%和2.6%的女性曾遭受过配偶的精神伤害和性虐待。《重庆晨报》的调查显示,38.06%的受访者承认自己家中有家庭暴力行为;9.78%的受访者表示每月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在5次以上,87.24%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12.76%的家庭暴力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婆媳之间。尽管针对未成年儿童的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但往往是由于受害人的弱势地位和恐惧心理,很多被访者在调查过程中不敢直言等原因。许多真理未能出现,成为“隐藏的社会问题”。

(二)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
家庭暴力犯罪并不少见。有些妇女长期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她们无法摆脱暴力。无奈之下,他们选择了“以暴制暴”的极端方式。据调查,省女子监狱1000多名女囚犯中,有100多人因谋杀丈夫而入狱。他们中的一些人选择铤而走险,因为他们无法忍受暴力。少数儿童选择杀害父母,是因为他们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中。由于教育方法简单粗暴,长期使用暴力虐待未成年被害人,导致其父母死亡。也有一些未成年儿童因为害怕和憎恨父母的暴力而害怕或不愿意回家。更让人痛心的是,非法犯罪是由浪潮社会的恶劣感染所造成的。这既是家庭的悲剧,也是青少年犯罪社会问题突出的原因之一。

(三)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危害婚姻家庭稳定,对婚姻具有强烈或脆弱的情感基础有严重的破坏作用。在许多解体的家庭中,人们常常发现家庭暴力的催化作用会导致以下结果:在一些不稳定的婚姻家庭中,有可能修补感情的夫妻也会因为家庭暴力而使受害者与施暴者更加离异,并敦促受害人寻求其他精神寄托,从而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最终摧毁原有的婚姻家庭。由此,第三方介入,形成了更多不幸的家庭,使得两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心理不良,出现了许多“问题少年”,造成了其他不良的社会后果。也有家庭暴力,这使得一些家庭成员长期处于悲观状态,无法自拔。

(四)家庭暴力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家庭暴力侵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使青少年和其他家庭成员在一定条件下违法犯罪,诱发家庭悲剧,阻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对整体发展进步产生负面影响社会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不仅妨碍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而且不可避免地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也严重危及受害者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恐惧和怨恨的家庭里,家庭成员会幸福。在家庭暴力的影响下,在这样一个家庭中长大的未成年儿童会受到身心的伤害,给他们留下黑暗而痛苦的心理阴影。在这样一个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大多有心理上的障碍,如恐惧、焦虑、孤独、自卑、对他人的不信任等。而在恶劣环境中成长的人,会形成这些人,长大后很可能成为新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形成恶性循环;这些心理不健康的人,也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的人的后盾。

7.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恐吓等精神暴力 纳入家暴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解读: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扩大主体适用范围:同居暴力也算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解读: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 

以下这些情况下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解读: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8. 我国涉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有乃些

  上海琴海婚姻法律提供参考
  一、 国家层面

  1.《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在其“主要目标”部分,确定了妇女发展的11项具体目标,其中第(七)项目标为: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在《纲要》的“政策和措施”部分,规定“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严厉打击拐骗、买卖、遗弃、虐待、迫害、侮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2.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234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260条)。

  3.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5.《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手法律保护。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3)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章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在该法第8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侵害妇女权益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52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将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 地方政府层面

  1.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各省、市均制定了本省的妇女发展纲要,并纳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内容,同时要求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2. 1996年1月10日,湖南长沙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和长沙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规定。《规定》要求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同时要求各级基层政法机关要及时调解婚姻、家庭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规定》规范了对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罚款、拘留、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及被伤害者的依法索赔、夫妻感情因家庭暴力而破裂的离婚裁定和判决等。

  3.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其中规定:对家庭成员中的女性使用暴力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赔偿损失,治安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4. 1997年10月,安徽省淮北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工会、妇联等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将制止家庭暴力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来抓。

  5. 1999年8月26日,湖北省十堰是妇女联合会、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十堰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意见》,该意见指出,应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引起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强调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须共同协作,以便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6. 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决议》明确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应依法受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及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和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要给予法律援助)等内容。此外,《决议》特别指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家庭暴力行为。

  7. 2000年3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局、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妇联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规定》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维护妇女权益行动。《规定》明确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部门、处罚办法、及法律责任等,为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作了补充和完善。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辽宁省妇联成立了对社会保密的妇女避救站,旨在帮助那些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无处居住、问题暂没有解决的的妇女。

  根据我国政府代表团向2000年6月联大特别会议提交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执行成果报告”,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有20个省、地区、市、县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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