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2024-05-04 04:57

1. 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是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订立合同上述条款是必须的,否则订立的合同就是不完整的;
   如果上述条款有所变更,就构成了整个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成立新的合同。

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2. 违约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

违约合同的性质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 什么是合同的实际违约

法律分析:合同的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一方当事人明示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行而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等违约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什么是合同的实际违约

4. 什么是合同实际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判定是否根本违约应当把握以下两点:其一,合同的不当履行部分包含了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对于一个合同来说,其履行中包含的因素包括时间(期限)、地点、标的物情况、特定的身份要求等。对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因素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如果特定因素对权利人而言是其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并且是不能替换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为合同的关键因素。违约行为只有包含了实现合同的关键因素,方能认定构成根本违约。其二,在无法判定是否违反合同关键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所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小于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则不宜认定为根本违约。合同从当事人角度讲,是为了实现其特定经济目的,从社会角度讲,则是为了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所以,对特定合同的违约是否采用根本违约这种严厉的制裁方式,主要应看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是否被违反。
一、逾期交货能否解除合同
对于解除合同,只要合同各方协商一致都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在协商不成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需符合特定条件,比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表明不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延迟履行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等等。那么,在货物买卖合同中供货方逾期交货,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呢?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是一方支付货款,一方交付货物。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不按约定支付货款或者负有交货义务的一方不按约定交付货物就属于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外,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逾期交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供货方延迟履行供货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货的,相对方即需货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
这是根据违约行为所致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标准突出了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间的相互关系。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违约行为后果严重。所谓非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并没有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而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解除合同。
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三、根本违约是怎样定义的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违约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法律效力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签订合同后,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通常认为合同根本违约。确定合同违约是否属于根本违约,首先要明确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的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5.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违约金 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违约金 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但如果超出实际损失过多, 诉讼 或仲裁时可以要求适当调整。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怎么规定的

6.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但如果超出实际损失过多,诉讼或仲裁时可以要求适当调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7. 违约责任是否属于实质性条款

如果承诺过程中对违约责任进行变更的,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的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所以违约责任属于实质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什么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其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否属于实质性条款

8. 违约行为是法律事实(事实行为)吗?

合同行为(契约)和违约行为都属于法律事实,因为二者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只是在进一步的划分上,二者属于不同的归属,合同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违约行为属于事实行为。(需要附带指出的是,传统民法上,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界定并未加入合法性的考量,所以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这些都属于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据法律规定的要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国内还有另外一种分类方法,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认为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在这种分类中,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只能作为违法行为的子概念,同时不能归类为事实行为。北大魏振瀛教授为代表的则采取前一分类。民法的司考命题人、召集人是李仁玉,其是魏振瀛的弟子。所以你直接按你看的书来答题。我介绍一些背景知识供参考。)
回到你所提出的问题,违约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这样的例子很多。为了方便理解,我还是以一个合同的整个过程来给你介绍一下。 1月1日甲就出售名贵古画给乙签订合同,约定乙2月1日支付货款,甲4月1日交付古画。乙于2月1日支付了货款。
(1)若甲至4月1日拒绝履行(或者交付的古画并非事先约定的古画),这都属于实际违约(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2)若甲于3月1日函告乙,该画不卖了(或者甲于3月1日明确告诉乙已将该画赠与了丙),这属于预期违约(合同法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前者为理论上说的明示预期违约,后者为理论上所说的默示预期违约)。
这是完整的案件事实。逐一分析,甲乙签订合同这一合同行为引起了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了合同债权债务,甲负有交付古画的债务,享有请求乙交付货款的债权,乙负有交付货款的债务,享有请求甲交付古画的债权。因为合同行为才在甲乙之间产生这一法律关系。)而在甲违约(不管是实际违约还是预期违约)场合,因为甲的违约行为,使得违约责任的债权债务发生,即守约方(乙)有权请求甲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得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等债权债务发生。在合同签订后,甲能请求乙付款,乙请求甲交画。在违约后,乙请求甲继续交画同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违约金)。这两种条件下,债权债务是因为不同的法律事实发生的。 上面案例中的第二种情况就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在我国合同法上规定在第108条和94条第二项,另外第68条不安抗辩权也吸收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场合,发生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乙可以在4月1日后5月1日前就请求甲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给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5月1日才主张。使得救济更为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