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流程是怎么样的

2024-05-06 16:29

1.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上海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标准
一、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增加本市致残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分别增加500元月、480元月、450元月、420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增加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分别增加280元月、220元月、170元月,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120元月。
三、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项目名称计算标准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6,955.1(元年)20=
539,102丧葬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36(元月)6=3021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上海规定:本人工资指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18年4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36元起;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标准不低于1022元月。
二、上海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流程
(一)先进行工伤认定将下列材料提交至社保局,拿到《受理通知书》,60天内,拿到工伤认定书。1.工伤认定申请表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再进行工伤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再申请伤残鉴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书》;3.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职业病病史摘要》。一般60天内会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拿着《鉴定结论书》,去医保中心办理《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再到社保中心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先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再和《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一起给社保中心,他们会给你一张《工伤(亡)人员待遇核定表(个人)》表,在30天内工伤保险基金就会支付到你账户上。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流程是怎么样的

2.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办法和办理材料是怎样的

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3. 上海市工伤保险金待遇是什么?

2018年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1-4级工伤待遇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b.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
c.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
d.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a.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
b.二级伤残的,为85%;
c.三级伤残的,为80%;
d.四级伤残的,为75%;
3.伤残津贴发放标准
a.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b.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5-6级工伤待遇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b.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2.伤残津贴发放标准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a.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
b.六级伤残的为60%。
c.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d.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注意事项: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三.7-10级工伤待遇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b.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
c.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
d.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2.伤残补助金发放标准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
c.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
d.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上海市工伤保险金待遇是什么?

4.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的流程有哪些的

一、政策依据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
二、工伤报备及就诊规定
(一)职工因工受伤符合工伤、视同工伤任定范围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事故申报表》报社保部门备案;如无法及时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可在工伤事故发生的一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备至参保地社保部门备案登记,之后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
(二)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申请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申请单位须填报《清远市职工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三)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等工伤康复的,申办人须提供医疗(康复)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四)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需继续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申办人须提供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盖章确认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人员在表上加盖公章后交申办人。
三、工伤待遇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医疗终结后,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应填写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二)《工伤事故申报表》;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供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如有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如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医疗单据、费用清单;
(六)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工亡职工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七)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
(八)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需提供交通费、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注意事项
(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应及时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社保机构报告,工伤待遇核发部门应核对相关信息,停止发放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未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保部门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资料上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查处。
(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每年4-6月对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领取待遇人员应及时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及生存证明,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将从次月开始暂停支付待遇。

5.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1-4级工伤待遇标准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a.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b.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c.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d.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a.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b.二级伤残的,为85%;c.三级伤残的,为80%;d.四级伤残的,为75%;3.伤残津贴发放标准a.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b.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5-6级工伤待遇标准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a.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b.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2.伤残津贴发放标准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a.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b.六级伤残的为60%。c.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d.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注意事项: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三.7-10级工伤待遇标准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a.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b.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c.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d.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2.伤残补助金发放标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a.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b.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c.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d.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怎样的

6.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流程

(一)先进行工伤认定
将下列材料提交至社保局,拿到《受理通知书》,60天内,拿到工伤认定书。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再进行工伤鉴定
拿到《工伤认定书》,再申请伤残鉴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因工负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职业病病史摘要》。
一般60天内会拿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拿着《鉴定结论书》,去医保中心办理《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再到社保中心办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先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再和《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一起给社保中心,他们会给你一张《工伤(亡)人员待遇核定表(个人)》表,在30天内工伤保险基金就会支付到你账户上。
一般的工伤我们可以和所属单位先沟通然后一起协商解决的,给与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沟通达不成和解的话,我们可以到劳动局去申请处理,再者也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这个诉讼。国家法律还是很大程度上会尽力保障我们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上海市最新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标准是什么样子?
上海市今年年中再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标准,1—4级工伤人员的残疾津贴各有增长。那么今年上海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标准是多少呢?领取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标准
(一)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增加
本市致残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分别增加500元/月、480元/月、450元/月、420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增加
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分别增加280元/月、220元/月、170元/月,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120元/月。
(三)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项目名称计算标准计算公式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6,955.1(元/年)×20=539,102
丧葬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36(元/月)×6=3021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上海规定:本人工资指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014年4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36元起;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标准不低于1022元/月。
1、配偶(无劳动能力或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月40%
2、子女(未满18周岁)每月30%
3、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月30%
4、孤老、孤儿额外增加10%

7.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8.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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