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条例发布之后,未来p2p网贷该如何发展?

2024-05-13 20:10

1. 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条例发布之后,未来p2p网贷该如何发展?

  日前,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主办的论坛上表示:“p2p网贷行业将来很可能是归入金融类的。”还有行业内专家指出:在国内目前的情况下,P2P不可能真正地成为信息中介,它要承担很多类似于信用中介的功能,比如前期的信用整合,贷款管理等。某种程度上它扮演了一个放贷人的角色,将其归入金融类比较合适。归为金融类有利于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把它归入金融行业以后一方面监管会更加严格,另一方面也可能建立一些救急机制,破产保护机制等,这样也有利于平台发展。

  为了p2p网贷行业有个健康的发展环境,有很多人提出:p2p网贷行业应该实行牌照管理。为此有专家指出:对p2p管理的争论一直存在,从目前来讲,牌照管理不现实。p2p做的业务实质上还是金融类的业务,但是需不需要牌照管理我觉得是需要很长时间进行观察。目前p2p进行牌照管理还不太成熟,也会给互联网金融创新留下负面的影响。p2p已经确立了基本的监管框架,跟《条例》没有必然的联系,《条例》是针对民间借贷的,对p2p会有影响,但是影响有限。当然方案之间会有一定的考量和相互协调。监管框架会对p2p设立一定的门槛,一定阶段之后把它纳入到《条例》之内是有可能的。现在产业在不断地变化,监管也在创新,从发展趋势来看,应该是越少的牌照管理越好,未来金融监管应该更多地向去牌照管理方向发展。

  目前,对p2p网贷平台采取何种管理市场仍存在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不论何种管理,目的是鼓励互联网行业创新并促进其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渐行渐近的管理细则值得期待。

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条例发布之后,未来p2p网贷该如何发展?

2.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有什么?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有: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更多专业的知识推荐咨询微淼,微淼财商教育,北京微淼财商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2017 年成立于北京, 专注于财商教育,不售卖、代理任何理财、保险产品,致力于帮助用户树立正确金钱观、理财观、掌握理财技能,提升国民财经素养。 

3.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正与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联手,试图落实相关监管措施,防止消费者信息被盗用或误用,确保互联网投资产品的风险得到充分披露,并禁止非法融资活动。管理层人士曾多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表态。其中,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但同时绝不姑息欺诈、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刘士余也强调,(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法律红线,尤其P2P平台不可以办资金池,也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传统线下金融业务转到线上开展,要遵守线下金融业务的监管规定。央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公开称,互联网金融需要监管。因为金融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比IT产业的风险更大。他当时还开列了互联网金融的三条不能碰的红线:第一,不能碰乱集资的红线;第二,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第三,诈骗的红线。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

4. 听过p2p监管政策要出台了

 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对于P2P网贷行业而言,此次《意见》出台最大的关键点之一是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P2P网贷业务的合法地位。

  此次监管政策对于P2P行业的利好:

  第一,《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P2P网络借贷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终止了之前各界对于P2P网贷是否处于法律边缘地带等话题的争议,应该说此次《意见》为P2P网贷企业的合法地位进行了正名。
  第二,《意见》第八条明确提出了P2P网贷平台可以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表明了P2P网贷平台从事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的合法性。

  前期,P2P网贷行业多家平台寻找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商谈资金托管业务无果,多数传统金融机构持观望态度,此次《意见》的出台无疑给行业和传统金融行业一剂强心剂。

  P2P网贷行业资金银行托管合作业务将逐步上演,不合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托管方式也将逐渐离开P2P网贷市场,P2P网贷行业发展将更加规范化。

  此次《意见》出台对于P2P网贷行业的最重大的意义是为其正名,确立了P2P网贷的合法地位,为P2P网贷指派了明确的监管机构,为后期资金在传统金融机构的托管业务及网贷信息中介服务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整个P2P网贷行业的发展。

5. p2p的政策监管

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 任王岩岫在谈及P2P行业的十大监管原则时强调,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信用风险;投资人和融资人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等。具体细则等待出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刘张君表示,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合理地设置业务边界。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而第三类则是指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2016年4月8日上午,央视广告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证实,央视广告中心规定互联网金融要在央视做公告,必须有银监会出具的证明。这一规定在大概半个月前就已经执行,目前尚无一家P2P公司拿到银监会证明。

p2p的政策监管

6. p2p的监管法规

2015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对P2P取消了准入门槛监管,转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P2P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对P2P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涉及到P2P的具体内容并不多,那么互金监管政策对P2P是否能产生实质的影响了?未来的互金发展又会如何了?与其盲目的预测未来走向,不如先好好分析当下这份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其中对于P2P 的关键点就在于第二条“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中提及的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 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这四个内容,“银行托管”和“纯中介”是主要关键词,下面我就从投资人角度来谈谈对于这份指导意见的看法。
  对整体行情的影响
  各路专家和各大平台CEO对于行业的走向预测出现了两极分化,一部分认为行业会更稳定,一部分认为行业会再次大洗牌,于是我们又听到了类似90%平台会倒闭的言论,但是这对于投资人来说有什么关系呢?网贷行业自去年10月倒闭潮开始,每月都有大量平台倒闭,在投资人眼里洗牌就没停过,洗牌了也还得继续投,不投资和踩雷没区别,大家更关心的是什么样的平台能投,什么样的平台不能投,自己投的平台是否安全,在自己的投资到期后选择续投还是提现,所以指导意见出台后,平台更重视对自己是否有利,并开始调整业务迎合监管层指出的方向,而投资人对此却并不太关心,各大投资群对于指导意见的讨论并不多,大家还是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具体的平台上。
  对投资安全性的影响
  有些投资人对于政策很期盼,是希望政策能直接过滤掉有问题的平台,而有些投资人对于政策很担忧,是害怕自己投资的平台被过滤掉,最后事实证明,政策一刀切的可能性并不大,而是会慢慢指明方向,只是这次给出的方向是最具体的,直接力挺业务真实的纯中介平台,但是对于很多涉嫌违规的自融假标旁氏平台,也并没有直接点名,不仅给了平台调整的时间,也给了投资人调整的时间,走错了路不要紧,及时调头即可。
  对舆论的影响
  舆论是网贷行业中对投资人影响最大的一个因素,舆论可以使平台爆火,也可以使平台瞬间灭亡,所以很多平台借此机会制造舆论,只为宣传自己,让投资人认为自己的平台才是符合政策方向的,是安全的,但实际上大部分人都有自己的判断,下面就来谈下可能产生的对投资人影响比较大的舆论:
  1、托管
  托管这个东西在前两年完全不受待见,对于平台而言托管限制多收费高,而且上了托管后之前很多已经设定好的东西都要重新调整,相当麻烦;对于投资人来说托管意味着奖励变少提现收费甚至提现时间变慢,直接影响收益和体验。可由于去年开始的大规模倒闭潮长时间的持续,某些托管机构趁机制造舆论,让人觉得出问题的平台都没托管(其实没出事的也没托管),这时候一部分新平台也开始利用这个舆论主动上托管借此来炒作,于是就造成了现在的局面,托管的普及率瞬间攀升,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年前开业的大部分平台都没托管,有托管的也是后来上的,年后的新平台大部分都会选择托管,甚至没有托管还会被投资人施压,其实这本身就是个很大的误区,托管原本只是平台的一个功能选择而已,现在被炒作成了决定平台安全性的重要因素,这时候指导意见直接出台,第一次明确指出了具体方向:第三方支付应由银行监管,直接给了所有企图靠第三方托管来炒作的平台一记闷棍,不是说有了托管你就高大上了,不是银行托管根本无意义。
  2、纯中介
  关于真实业务的平台和自融平台谁更安全的话题讨论了近两三年,真实业务在去年上半年更受青睐,后随着去年下半年一些知名真实业务的平台提现困难,大家突然觉得这类平台既保证不了安全性,收益又不高,不如去投高收益自融平台,甚至把自融行为理解为平台的单个优质借款人,可紧接着今年上半年自融平台直接连环倒,总体感觉投资人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一直没有找到正确的标准,现在指导意见出台,点名支持纯中介真实业务平台,变相“枪毙”了自融平台,同时禁止了平台的增信行为,让大家明白未来P2P平台拼的是业务而不是平台的包装,投资应该是冲着借款人去投而不再是冲着平台去投。
  P2P的野蛮生长还将继续
  指导意见给出了方向,却没有给出时间,有些人选择立刻调整投资策略,有些人会选择在具体监管措施出来之前再投机一把,而某些平台也会借东风,继续把自己包装成符合政策方向的平台,假托管,假业务,假背景等各种套路也会层出不穷,问题平台继续开,投资人继续被套,但野蛮生长的同时,洗牌也会继续,一些转型成功的符合政策方向的平台会发展的越来越好,一些投资人在经过洗礼后也越来越会看平台,之后的投资会更稳健,相比于前两年,今年的平台是否更难开,投资人也更难被“忽悠”了?
  平台和投资人的博弈还在继续,高水平有自主判断能力的投资人才能真正赚到钱,不思进取的跟风投资人将面临超低收益和被清洗的命运。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对P2P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8. p2p的政策监管是什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银监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根据意见稿的内容,网贷机构的门槛没有预想的高,采取备案制,要求平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
同时也规定了p2p平台的一系列禁止性事件,包括自融、承诺保本、从事股权众筹等。
另外对资金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资金存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p2p平台发出的指令,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其中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包括
所谓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职责所享有的权力。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调查取证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进行调查取证。2、询问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询问与被监督检查的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所调查的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和封存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也有权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不得自由处理。
4、查询帐户与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证券和证券帐户,对于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有权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二、民间借贷法律如何规定的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