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案例分析

2024-05-05 11:58

1. 大病保险案例分析

面对着工作、生活、学习的压力越来越大以及人们生存环境的恶化,这些都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我们的健康,也致使我们随时都有可能被疾病困扰,常言道。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买保险是为了给生老病死买个保障,而大病保险的作用就是将人们患有重大疾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此减少家庭经济的负担。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大病保险案例分析
为了让人们更好更详细地了解大病保险的相关知识,现在我就以招商信诺的安享康健重疾保险C款产品的投保案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分析。
张先生是一家私人企业的主管,收入稳定,28岁,在朋友的推荐下他选择购买了15年保障至80周岁的“安享康健(C款)”保险计划,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月交保险费约为567.54元,15年一共交费102,157.2元。在他购买了这款产品后便可获得以下保障:
1、20种轻症疾病保障。若张先生37岁时,做了一侧肺切除手术,保险公司立即赔付4万元,用于手术费用,重疾保障依然持续到80岁,且剩余保费全部免除。
2、15种早期疾病保障。若张先生70岁时确诊中度帕金森,立即获得4万元,孩子用这笔费用给他请了特级看护,减轻儿孙经济压力。(20种轻症和15种早期疾病理赔仅给付一次)有哪些保障好的儿童重疾险?哪些性价比高?哪款最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10大保险公司热销少儿重疾保险盘点
3、65种重大疾病。若张先生76岁时不幸确诊肝癌,一次性获得20万关爱金,用于手术费用,不会给孩子带来经济负担。(重疾理赔后,主、附险合同终止)
4、保费豁免。若张先生37岁确定做了一侧肺切除手术时,不仅获得手术关爱金,还减免了剩余全部保费。
4、期满返还。若张先生80岁时依然平安健康,没有发生重疾或者保费豁免的理赔,可以获得102,157.2X128%=130,761.22元的满期关爱金。对于平安保险怎么样,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中国平安好不好?有什么保险值得推荐?
5、身故保障。若张先生不幸意外身故或等待期后非意外身故,可获得20万元的身故保障金。
6、VIP就医通道
(1)、76岁做肝癌手术时,张先生使用该服务,顺利在北京协和医院进行手术医治,康复顺利。
(2)、事后服务人员主动电话关怀,及时跟进理赔问题。
以上便是张先生买了这款保险后可以获得的保障分析介绍,我也就以这以此案例给大家详细分析了买大病保险所得到的保障,希望上述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

大病保险案例分析

2. 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案例

白血病,是少儿重大疾病中高发的一个病种。我查询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每年新增7.5万名白血病患者,其中25%为儿童,在这占比四分之一的儿童中,2-5岁孩子又是最多的。

3. 重疾保险有哪些案例

如今随着社会环境的生存恶化,人们患上大病重疾的机率越来越大,而且许多疾病也逐步低龄化,大病重疾险也慢慢引起人们的关注,现在不少公司都会为自己的员工购买大病重疾险,前不久深圳女大学生毕业找工作体检患上肝癌晚期,可见拥有一份大病重疾险是多么有效的自我保障,让自己的人生与健康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对于买保险体检的问题,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买保险前,到底要不要体检?
大病重疾保险案例分析
一类大病重疾险出险,给付32万,免保费29万
投保邱某于2004年10月8日为其妻李某在招商信诺保险公司投保大病重疾险40万元。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给付2006年3月,李某被确诊患双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癌。经审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公司向李某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32万元,并豁免保费29万余元。
一、陆先生肝癌大病重疾给付案
2001年8月,投保人陆先生为其本人投保招商信诺保险公司大病重疾险5万元,投保年龄33岁。
2006年12月,被保险人因肝胆部剧痛,在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肝介入化疗,出院诊断:原发性肝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江女士宫颈癌大病重疾给付案
2003年4月,投保人江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招商信诺大病重疾险15万元,投保年龄29岁。
2006年9月,门诊TCT示CIN3累及腺体,部分组织浸润,到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宫颈鳞癌。经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三、童先生食道癌大病重疾给付案
2003年10月,投保人童先生为其本人投保招商信诺大病重疾险5万元,投保年龄48岁。
2007年6月,被保险人在梅县人民医院行纤维胃镜检查示食管中段鳞癌,到广医三院住院,行放疗+化疗,出院诊断:食道中段鳞癌。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疾保险有哪些案例

4. 重疾险恶意投保案例分析

现如今,很多保险意识高的居民,都会选择购买重疾险来规避家庭经济危机。但需要提醒的是,重疾险并不同于赌博,不是用来赌大赌小的地方,而是帮助人们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不过,近两年来,恶意投保的行为在频频发生,很多人并不了解恶意投保重疾险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下面就通过案例来为大家介绍。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重疾险恶意投保案例分析
何先生原为某超市职工,其于2012年10月11日至2013年11月2日在某肿瘤医院住院,并被确诊为胃癌中晚期,此前,其已被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胃癌。董某住院治疗后,恢复状况尚可。2015年9月,何先生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后,成为某公司业务员。上岗后不久,何先生开始为自己购买保险,先后在当地的9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累计保额高达95万元的重疾险,而且这9份保险都不需要体检。但保险公司就何先生是否患有癌症或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进行了专项询问,董某告知没有前述情形。对于买保险体检的问题,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买保险前,到底要不要体检?
2016年7月23日,何先生因胃癌复发死亡。何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张某(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不过,保险公司以何先生在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恶意投保为由拒绝赔付,还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被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何先生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其患有胃癌中晚期的事实,且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其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且其保险金额的设计也存在有意规避保险公司的体检规则,涉嫌保险欺诈,双方显失公平,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撤销相关保险合同,并驳回何先生的理赔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了解,恶意投保重疾险所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大家在投保时,即便无需体检也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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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赔付原则与理赔流程
如今的重疾险可谓是人们投保健康保险的一大首选险种,尤其是30岁左右的朋友,见多了身边的意外起伏和生命无常,都会开始规划如何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风险,获得保障。但不少消费者认为重疾险是“保死不保生”,理赔起来比较困难。现在,我就通过本文为大家介绍下重疾险赔付原则与理赔吧。有哪些好的重疾险推荐,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十大保险公司“值得买”的热门重疾险盘点!
重疾险和意外险的区别
要说现如今人们最不可缺的两样保险就是重疾险和意外险了,据调查,重大疾病和意外事故是导致我国死亡率上升的两大杀手。由于现在的社会生活压力大和自然环境的恶化,人们患上重大疾病的机率增加,所以重疾险的保障是少不了的;而人生的意外风险更是无处不在,而且人类预知危险信号能力是很弱的,所以在意外发生前,为自己准备一份意外险显得就尤为重要了。

5. 基本保险的案例分析

有一位林女士买了重大疾病险,并附加了其它一些意外医疗险种。后来她不幸得了重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了重疾保险金,不久便通知林女士解除附加的意外医疗险。主险(重疾险)合同效力的终止,使得林女士在意外医疗方面的保障也不得不结束了。但是,有一小部分附加险还是能在主险失效后而独立存在。人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不妨问清楚代理人附加险是否能在主险失效后继续有效。一些产品虽然是附加险,但重要性不容小觑。人们要正确对待附加险的重要性,不然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王先生曾经买了一份两全保险,并附加了一份意外医疗方面的附加险。这个附加险是一年期的,每年保证续保。后来王先生不准备要这份附加险了,但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他在自己的银行卡里只存入了主险的保费,而保险公司则是按有附加险来扣款的,结果因为费用不足,扣款没有成功。幸好王先生及时发现,不然保单效力就受到影响了。

基本保险的案例分析

6. 保险行业25种重大疾病

针对重疾险(重大疾病保险),保监会已制定行业标准,明确规定25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确定为任何保险公司销售的任意一款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的核心疾病。这25种重大疾病为以下所列: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重疾险产品都会在此基础之上,进行产品形态的调整。或覆盖更多病种,或设轻症豁免条款,当然,险种的定价也是基于保障范围、保障期间、特殊条款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具体险种具体而论。

7. 保险 12种 重大疾病

两全险都是指生死两全,都分为重大疾病保险金也就是生存时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这十二种病不是十二类,就是这十二种大病,就是患病时,病历上会写明的病。比如一,恶性肿瘤,原位癌不算,转移的都算,其实就是字面说的疾病。比如瘫痪,就是指病人失去处理能力,需要长期他人照顾。这都在条款上有详细解释的,在条款最后一页。不是这些疾病的,不算重大疾病。可以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享受保险金额。你提出的肺病、白血病、糖尿病、等等,不在这十二条内就不算重大疾病,不可以在生病时得到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可以在身故后拿到死亡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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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12种 重大疾病

8. 关于保险疾病的例子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保险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所有寿险公司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的角度考虑,将此作为凭证,力求避免模糊宣传产生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应地,所有寿险展业人员在销售规定产品时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书,银行(资讯论坛产品)代理销售网点也需提供投保提示书,否则即为违规行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人身保险(资讯论坛产品)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当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也不能例外。体检成为投保健康险的必经程序以前投保健康险中的重疾险时,保险公司对体检并没有硬性要求,只是对健康体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健康体条件的、年龄超过45周岁的投保人进行健康检查。但《保险法》实施后,由于新法更加侧重保护被投保人权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保险人赔付比例将会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体检,以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赔偿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2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也将给保险公司将带来成本的增加。出现了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方式所谓“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二次理赔可以弥补传统重疾险产品“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憾。比如信诚人寿推出的附加重疾则主推“二次理赔”概念,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在旧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再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提出了“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的概念。“举个例子,如果客户在医院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现在医院只能给予一些基本的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就可以获得相应理赔。”熟悉“福禄双至”产品的个险销售人员表示,该条款的设置并不限于重大疾病,如重大车祸造成的疾病也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扩大了理赔范围。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如停售的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的中国人寿的“当家花旦”——“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两款重疾险产品,将由升级版的产品替代,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如新的“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理赔将更加顺畅和快捷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重疾险作为附加险投保据某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介绍,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迎合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投保人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重疾险费率将微调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同时新保险法中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新《保险法》运行之后,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赔付率可能会增加几千万元,新改版的险种费率可能要做上调。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若30岁男性,保额20万元,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按照这个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购买了另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观察期也能获得赔偿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意味着,观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他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先生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旧《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先生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同时,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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