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2024-04-30 20:13

1.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第六条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第八条  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第十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第十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  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第十四条  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五条  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第十六条  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第十七条  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第二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第二十二条  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2. 国家对外债实行什么管理

外债管理是国家制定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对外借债和发行债券实行统筹安排、集中管理的制度。法律依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第三十九条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和资产。第四十条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十一条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第四十二条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第四十三条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第四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第四十五条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外债动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机制。第四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的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外债统计数据。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什么是国家内债,什么是国家外债?

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
国家外债是指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际市场上发行的国债和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非政府性组织的借款等。国家外债可经双方约定,以债权国、债务国或第三国货币筹集并还本付息。

扩展资料国家内债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
1、发行政府公债。政府公债是指的是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一种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凭证。
2、发行国库券。国库券是国家财政当局为弥补国库收支不平衡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因国库券的债务人是国家,其还款保证是国家财政收入,所以它几乎不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是金融市场风险最小的信用工具。
3、向中央银行借款或透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内债
百度百科——国家外债

什么是国家内债,什么是国家外债?

4. 什么是国债和对外债务

外债是指一国对国外的负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包括一切对非当地居民以外国货币或当地货币为核算单位的有偿还责任的负债”。外债净额等于一国的外债总额,减去该国居民对非居民的全部债权(即海外资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外债,国债是什么?做什么用的?

外债是指本国政府向外国的借款,国债是政府发行的用以筹集资金来弥补财政赤字的债券(利息要比银行存款高,而且风险低,所以买的人多)。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包括一切对非当地居民以外国货币或当地货币为核算单位的有偿还责任的负债”。外债净额等于一国的外债总额,减去该国居民对非居民的全部债权(即海外资产)。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扩展资料: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国债发行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新中国刚刚建立的1950年,当时为了保证仍在进行的革命战争的供给和恢复国民经济,发行了总价值约为302亿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第二阶段是1954-1958年,为了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分5次发行了总额为35.46亿元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三阶段是1979年以后,为了克服财政困难和筹集重点建设资金,中国从1981年起重新开始发行国债。截止到1995年,共发行了8种内债,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定向债券、保值债券、转换债券等,累计余额达3300亿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债

外债,国债是什么?做什么用的?

6. 什么是对外债务

法律分析:对外债务是一国居民对非居民用本国或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各国对债务范围的确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不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但工作视其为“准债务”,有些国家不含短期债务,而有些国家包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7. 什么是国家内债,什么是国家外债?

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
国家外债是指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际市场上发行的国债和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非政府性组织的借款等。国家外债可经双方约定,以债权国、债务国或第三国货币筹集并还本付息。

扩展资料国家内债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
1、发行政府公债。政府公债是指的是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一种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凭证。
2、发行国库券。国库券是国家财政当局为弥补国库收支不平衡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因国库券的债务人是国家,其还款保证是国家财政收入,所以它几乎不存在信用违约风险,是金融市场风险最小的信用工具。
3、向中央银行借款或透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内债
百度百科——国家外债

什么是国家内债,什么是国家外债?

8. 我国外债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外债管理范围包括:
向国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贸易项目中的延期付款、买方信贷、境内金融机构吸收境外存款、补偿贸易中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
我国外债管理的机构是谁?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