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欠薪保障金

2024-05-04 03:01

1. 什么是欠薪保障金

为小企业买份“工资保险” 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就是小企业的一种员工工资保险制度,所以有些概念一定要弄清。 “小企业”在这里的定义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过的,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而言,只要是在上海的小企业都应该参加。当然也有例外,有两类企业可以暂不参加:一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大中型企业标准的;二是市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 “欠薪”,指的是保障范围,包括:①企业应付而逾期未付的工资;②企业未缴足的社会保险费。 “保障金”在这里要解释的是保障条件。所谓欠薪保障,并不是说一个或者是一批职工被拖欠工资了,就马上可以来要求垫付。它的垫付(也可理解为“理赔”)有一定的申请条件。主要是指:一、企业因歇业、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但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以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停止经营而形成以上相同后果的。 缴费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小企业要成为欠薪保障金制度的保护对象,要尽的唯一义务是缴费。每年缴一次,原则上讲就是一个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是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地介绍,分四个标准,可称为新一档,老三档。新一档,新企业,缴费是平均工资的30%。老三档是指老企业按用工人数分,100人以下一档,缴平均工资的60%,100-200人的,按平均工资80%缴;200-300人的,按100%缴。 如果按今年缴费标准算,去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623元。一个新企业,无论多少员工今年只要缴486.9元;老三档的,则分别缴973.8元,1298.4元和1623元,都在成本费列支。这就是企业的“保费”,缴了就可以享受保障了。 就像人们生活中的投保一样,当然并不希望真的有意外发生。但是如果真的发生了符合小企业欠薪保障的条件和范围的意外,可以享受什么权利呢?一、保障金办公室会根据企业现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人数和实际情况核定垫付企业欠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人数最多不超过300人(因为你的投保人数本来就不超过300人),核发数额可达6个月,垫付的月工资标准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按本市月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长也是垫缴6个月。 如果一个300人的小企业,缴了5年保障金(约为7000多元,按今年标准计,以下测算方法相同),那么如果5年后在发生欠薪意外时,保障金将垫付多少呢?大约是96万欠薪和不到44万的欠缴费,共140万左右,“赔率”是够高的。 一个不算多余的提醒 设立小企业欠薪保障制度,是市政府为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畅通小企业市场进出渠道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次重要举措,应该是一件利民为民的大好事。 有一个现成的小例子。一个姓吴的小姐,在一家小公司任职,被拖欠8个月的工资后,法人突然逃匿。于是,她去打官司,法院也判她胜了,但无法执行。后来,她偶然在帐册中看到一张“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专用收据”。开始不知道怎么回事,经多方咨询,才知道自己公司是缴过欠薪保障金的,于是找到欠薪办公室。办公室核实后,让她领回了3210元欠薪补偿。 但是,我们对于求职者要提个醒,有一些小企业的老板、经营者似乎另有算盘,对参加“小企业欠薪保障金”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千方百计想逃避。事实证明,越是这类企业,经营风险也越大。所以如果一个普通劳动者,要避免发生辛辛苦苦却一无所获的倒霉事,请一定要注意关心一下,你想去打工的这个小企业是否缴纳了“小企业欠薪保障金”。 
参考资料: http://vike.51oso.com/B7686.html

什么是欠薪保障金

2. 完善我国欠薪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尽快建立我国统一的欠薪保障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做法是由政府向企业、雇主强制性地收缴一定的费用,建立垫付基金。当出现企业破产、依法整顿、雇主隐匿或逃逸等特殊情形,导致欠薪发生时,劳动者可首先请求该基金支付欠薪,基金经审核后即应支付,然后再由其向雇主行使代位追偿权。深圳在国内率先建立了这一制度,积累了一定经验。我们认为,当前在我国推行该项制度,需要考虑本国的实际国情,例如征缴的对象可以逐步扩大,首先选择在欠薪现象频发的建筑、服装等行业实施;可以区分不同企业、行业的欠薪情况施行差别费率制;对代支欠薪的条件应作出明确界定(可适当宽于国际上的通行标准),例如欠薪所涉人数众多、数额巨大、雇主恶意逃匿等;基金代支范围只限于在几个月内发生的欠薪,并且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法定限度;企业不履行缴费义务应支付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雇主付薪记录良好则可要求返还一定额度的缴费等等。目前在建筑行业实施的由有关部门事先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企业收取“工资保证金”等措施,实质上是欠薪保障基金的一种雏形。应尽快在此基础上将之上升到规范化的基金运行模式,采用科学管理体制使之保值增值,并对基金的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其各自的职权(职能)范围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二、确立欠薪保障的行政联合执法机制。长期以来,追讨欠薪通常只被认为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家的执法范围,似乎与其他行政部门无关,这是观念认识上的一个误区。事实上,企业的劳动力使用权是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人财物、产供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故欠薪、恶意欠薪是一种企业滥用经营权和违法经营的行为,理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查处。当前一些地方的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有恶意欠薪行为的建筑企业取消其在本地的建设工程投标资格,把其逐出本地建筑市场,这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再如雇主恶意赖债引起劳动者群情激愤的种种社会后果,能否被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立法上进一步加以研讨和落实,为此还可以考虑建立一个联动的、非专职的协调委员会,以强化这种行政联合执法的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一)确立“依法扣除”、“限额扣除”和“禁止无故拖欠”工资的原则,并强化责任制度。对雇主恶意欠薪数额巨大或情节、后果严重的行为,应普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增大违法成本,并可考虑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增设与欠薪有关的新罪名。(二)遵循“经济、及时、便民”的原则,改革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降低解决纠纷的时间与金钱成本。如改革现行的“又裁又审”为“或裁或审”;大力推行各种形式的程序内、程序外的调解手段;在仲裁阶段增设类似诉讼中已有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制度;设立专门的劳动审判庭,以“简易程序”为主处理欠薪纠纷等。(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要增加监察人员数量,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欠薪预警机制,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应合理划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欠薪问题上的职权分工,以避免两者互相推诿或争抢案源。(四)确立工资请求权的“优先权”地位。即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般债务的清偿顺序和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劳动者的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于担保物权、破产费用、国家税收和普通债权得到清偿,以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

3. 欠薪支付保障措施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缴纳欠薪保障金

欠薪支付保障措施有哪些

4. 欠薪保障金的相关规定

1、凡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与发布第2、6、8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2、企业未以法定货币支付最低工资;将加班加点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未按规定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劳动者;未将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依法参加的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3、企业违反实施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第2条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视所欠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20%的赔偿金;欠付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50%的赔偿金;欠付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100%的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4、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5. 欠薪保障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欠薪保障的法律有哪些

6. 关于欠薪保障金,有哪些常见问题

垫付项目
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
1、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2、企业未依法按期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经批准给予欠薪垫付的,保障金办公室根据企业现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实际情况核定垫付其欠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核发人数最多不超过300 人,核发数额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垫付的月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均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欠薪垫付属一次性垫付。每户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垫付条件
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欠薪垫付:
一、企业因歇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等进入清算程序,因其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但企业投资人注册资金未按规定全部到位,或企业债权债务已有担保或另有清偿责任承担者的除外。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停止经营,无法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文书或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申请执行文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过程中,因被执行的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被执行资产不足以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市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劳动纠纷的重大突发事件中,需要垫付企业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7. 欠薪保障金的基本简介

企业欠薪长期损害劳工权益。因欠薪问题引发各种争端,也容易造成潜在隐患,威胁正常的社会秩序。尤其是对劳工来说,以一己之力追讨欠薪时往往遇到重重困难。限于这样那样的不足,劳动部门及法院对劳工欠薪的惩戒力度小于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强化行政干预,预先收取保障金,缓冲和降低欠薪的风险,对维护劳工权益应该能产生作用。此前在建筑行业,曾有部分省市试行收取保障金,用来整治这一欠薪高发领域。至于真实效果,也是参差不齐。即便对防治欠薪怀有良好的愿景,可一旦将收取欠薪保障金的做法扩展到所有企业,成为一笔估计不菲的常规支出,并由政府加以掌控和运作——亦即它成为一项公共决策之前,必须要给予企业和社会充分的讨论时间,谨慎厘清利害关系,平衡对待劳工和企业的正当权益。依照省劳保厅给出的时间表,在关键条文含糊不清的前提下,欠薪保障金收取规定只给社会留下两三个月来讨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如何充分听取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意见,是草案树立公信力所面临的挑战。特别是,收费标准如何核算,是否要区分经营困难导致的欠薪与恶意欠薪,欠薪高发行业与低发行业如何平衡,会否出现良企为不良企业主买单的现象,太多的细节有待推敲。泛泛地议论欠薪现象,可以报以无止境的同情,这都在情理之中。若以规划中的欠薪保障金规定作参照,再来检视解决欠薪现象的手段和措施,就该确立新的议论语境和决策框架。遵循建章立制的现有思路,实质上是要全部企业承受欠薪现象的成本,而且是强制性的。因此,规定起草部门有义务调研广东欠薪现象的规律和分布,辅以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这是规定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之前,评估它将要产生的影响,必然包括劳工和企业两个纬度。保护劳工与保全企业应该是此一制度适时、适当、适用的衡量标准。要看到,借助欠薪现象这个社会问题,有关部门成功地将新的普遍收费政策纳入议程。由此,劳工、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或将被再次调整。公正公平不再仅仅是对欠薪劳工的回应,也上升为政府对企业的责任,不容轻慢。

欠薪保障金的基本简介

8. 欠薪保障金的概况

广东省计划向全省企业收取欠薪保障金,来垫付企业的欠薪。《广东省企业欠薪保障规定》已完成初稿,在征求意见阶段,力争在2009年三季度上报省政府,争取2009年内出台。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标准拟不分企业规模大小,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每年每户企业固定收取一次,由财政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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