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

2024-05-09 15:38

1.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银行是不是属于金融机构
银行是属于金融机构的。
我国的金融机构可分为证券、信托、银行、保险。证券是指我国政府批准流动的有价凭证、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推广企业、政府的债券,股票代理、自营买卖,还会参加企业的兼并或者收购。信托是以一种投资代理人的身份,代人理财。信托和保险及银行信贷称之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巨头。我国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财产委托、经济咨询、经营资金、代理资产保管、投资等等。银行有分为三种银行。第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种是政策性银行。这种银行一般是政府建立的,不以利益为中心的银行。第三种是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是办理转账结算、经营存储、放款。该银行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最后一个是保险。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四大类。我国保险公司的险种高达400多种。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

2. 各国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主要是按照什么形式建立的?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原因、意义及措施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正处于一个特殊时期。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份制改革试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金融体制,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克服自身弊端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国有商业自身的现状又决定了其股份化改革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而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论文就这些问题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的股份制改造进行了论述,提出了改革的方案。一、 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历史回顾中国银行业改革是在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经历了长期的、阶段性的演变过程,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正式起步,并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 国家专业银行阶段(1984-1994)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惟一的金融机构。1984年,为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从人民银行分设出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加上原来专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原来行使财政职能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1979年恢复的中国农业银行,这四家银行成为国家专业银行,人民银行则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形成了各司其职的中国二元银行体制。 回顾这一阶段,尽管国家专业银行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专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的权力有限,在信贷计划“笼子”内不能越雷池一步。但不管怎样,这一阶段的改革还是宣告了几十年的“大一统”银行体制的结束,二元银行体制成为中国银行业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延续至今。(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阶段(1994-2003) 1994年,国家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分离;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专业银行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地位,明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这次改革的初期,由于整个国家处于转轨阶段,仍存在政府对银行的干预问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很难真正做到自主经营。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确保经济金融稳定,1997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措施: 一是进行财务重组。1998年,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专门用于补充资本金,使四家银行资本充足率按1996年标准达到4%;1999年,将1.4万亿元资产(其中9800亿元为四家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二是改善内部管理。四家银行进一步强化统一法人体制,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国家正式取消贷款规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将经营效益和资产质量纳入对四家银行管理者的考核,实现了由行政评价向经济评价的转变。同时,较大规模精简了机构和人员。 三是强化外部监管。适应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分离了人民银行对证券、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人民银行专司对银行业的监管,集中精力监管银行风险。 通过上述改革,加之四家银行内部也进行了多项改革,许多先进理念和方法被引入,四家银行经营绩效和风险内控机制得以初步建立。(三)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阶段(2003年至今)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这意味着从当时算起再经过5年的过渡期,外资银行将大步进入中国市场,中资银行将与外资银行在同一环境下开展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依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如不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将难以应对加入WTO的挑战。加入WTO预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的紧迫性。 2002年,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明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的方向是按现代金融企业的属性进行股份制改造。这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一步改革指明了方向。 2003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选择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并于12月30日通过汇金公司注资450亿美元。这为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2004年,两家试点银行大规模的财务重组和公司治理改革全面展开,银行业改革开始进入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阶段。二、 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问题 作为中国银行业的主体,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支持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中国银行业的主体,是中国经济建设资金的主要筹集者和供应者。截至2003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达15万亿元人民币,占到全部银行业资产总额的55%。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吸收各类存款占全部银行业存款额的57%,发放各类贷款占全部银行业贷款额的55%,并承担着全社会80%左右的支付结算量。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改革发展的同时,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传统体制下政府主导型的银行体制,属于国有企业,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国家单一享有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产权,导致所有者虚置、产权主体不到位,银行内部监督机制薄弱,无法实现整体的有效运行,从而对国有产权保护不力。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的非人格化和它与政府之间的密切关系,导致社会资源利用率不高,使银行的坏账率和银行的风险增高。产权结构单一,治理结构不完善,使银行经营管理效率不高,难以适应加入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的要求。 2. 资产质量方面虽然近年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改善贷款质量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各行平均不良贷款比率仍处于较高水平。按照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口径测算,2003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约为20%。较高的不良贷款给银行带来了沉重的包袱,大大影响了其市场竞争力。到2003年9月底,已实行五级分类的银行不良贷款率平均为18.74%,其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不良资产率仍高达21.38%;相比之下,股份制商业银行为8.4%,外资银行则仅为4.26%。截至2004年6月,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2万亿元,比年初减少4014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15.59%,比年初下降4.82个百分点。截至2003年9月,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689.4亿元,比2002年底增加72.4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7.4%,比2002年底下降2.2个百分点。不良贷款比率的下降,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不断提高,但也不能排除部分银行扩大贷款规模或增加长期贷款数额,即以扩大分母的方式,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 3. 资本金与盈利能力方面与资产质量低下相对应,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也处于较低水平。就目前情况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还处于较低水平。资本充足率是银行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是衡量一个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志,而这又是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软肋”。资本金比率偏低,表明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与此同时,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整体盈利水平不高,有的甚至亏损。盈利能力不高也制约了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截至2004年初,包括政策性银行在内,我国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 6.3%左右,四大国有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5%左右,远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的8%的警戒线。在“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核心竞争力”模块的讨论中,与会专家详细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指出中国商业银行目前仍主要以开展传统业务为主,产品缺乏多元化,利润来源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利润构成当中,来自传统存、贷、汇、结算业务的部分占了很高比重,未来应当主要通过提供高质量的金融媒介服务、开展工具和业务创新等方面变革赢得利润。在法律框架内有序推动银证合作,将极大地拓宽商业银行的创新空间。此外,与会专家亦提出现有法律框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与国外银行相比,存在较大差距。首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收益率普遍很低,只有5%左右,而且呈逐年下降趋势,而同期英国银行业的平均资本收益率高达26%,美国为20%,新加坡为15%。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相对较强,但 2000年进入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收益率也只有11%,与国外银行同样存在较大的差距。 4. 创新能力方面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也存在明显差距。近年来,我国银行业虽注重拓展银行中间业务,如委托理财、基金托管、代收代付和客户理财等,加快发展电子银行和网上银行业务,但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仍处于以国内业务为主的传统存、贷、汇范畴,金融创新的步伐远落后于西方银行业的发展进程。这也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5. 信贷结构方面无论是从存量指标还是从增量指标来看,近年来商业银行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的趋势十分明显。今年在国家宏观调控、信贷紧缩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例继续上升,信贷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尤为突出。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会加大流动性风险,引发商业银行支付困难,直至最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国家中长期建设资金高度依赖银行供应,会使经济风险过分集中于银行体系,给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更大的风险。 6.外资银行的进入加剧竞争程度目前中国已加入WTO,根据我国与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到2006年底我国将全面开放银行业,外资金融机构将享受中资金融机构同等的国民待遇,届时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在公平、对等的基础上展开竞争。据亚洲开发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布鲁斯估计,10年或15年以后,外资银行在我国占有的市场份额可能会达到30%左右。这势必会给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巨大的挑战。中国银行业将遵循国际上通用的市场经济规则,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来办事。完备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利益机制等市场机制的建立,都将大大加剧市场的竞争。外资银行入驻我国,将会在优质客户资源、中间业务和优秀人才方面与我国商业银行展开激烈拼搏。如果不能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中外资银行之间的差距将进一步扩大,其后果不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将受到巨大冲击,还会延缓中国银行业市场化发展进程。三、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意义首先,银行产权制度改造是我国资本市场化的根本。应当承认,在我国经济转轨的市场化进程中,资本市场化的进展程度相对于商品市场化和劳动力要素市场化的进程来说,相对迟缓一些。这种迟缓集中表现在资本市场上的价格仍是政府定价,而不是市场定价。如利率和汇率等的决定仍是政府行为。因此,在讨论中国资本市场化加速的问题时,人们往往首先关注利率和汇率作为价格何时放开,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由市场定价。 事实上,在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化最为实质性的进展,首先并不在于利率、汇率等资本价格决定的放开问题。价格(无论是利率还是汇率或是其他商品的价格)说到底不过是交易条件。交易条件如何确定,从根本上说取决于谁在交易。价格决定能否受市场约束,根本上取决于交易主体能否真正受市场硬约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受金融体制上的规定,活跃于市场上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大都具有国有垄断性质,在政企尚不能分开的时候,这些单位的行为不能不接受政府行政规则的约束,因此,也就不可能完全接受市场经济规则的约束。这些单位与其他方面相互间产生交易活动,交易条件(价格)的决定当然就是政府行为,而不可能首先是市场行为。 因此,要切实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化,仅仅或主要关注利率、汇率等价格是否放开、是否由市场决定是不够的,关键是银行是否真正成为受市场硬约束的金融企业。而要使银行真正成为受市场硬约束的企业,最重要的便在于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 其次,银行产权制度改造是我国银行提高其竞争性效率的最为重要的制度条件。在论及我国银行业之所以效率较低的原因时,人们往往将垄断作为重要的原因。因而为提高其效率,人们还常主张打破垄断,允许各类中小金融中介进入市场,放松金融市场准入的管制,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程度。当然,一般地说,垄断的存在,是效率降低的重要原因。但我国现阶段银行业竞争性效率较低的最为主要的原因,首先并不在于银行业是否存在垄断,而在于存在的是什么性质的垄断。如果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与银行产业集中度及相应的规模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银行业高集中度,那是并不排斥竞争的,而是在竞争中形成的一种结果。问题的症结在于,如果这种垄断不是通过市场力量形成的,而是通过政府行政力量形成的壁垒,那就必然导致保护性的软预算约束,导致低效率。我国银行业低效率的根本原因,在于以国有制独占为基础的政府行政性垄断。所以,提高我国银行业竞争性效率的根本,并不在于降低银行的集中度,并不在于是否允许众多各类中小金融中介进入市场,而在于是否从银行业的产权制度上打破国有制的独占和垄断,以产权的多元化来改造国有银行。这是提高银行竞争性效率的根本。股份制是跨国银行普遍采用的形式,也是较为灵活有效的形式。就我国国外银行而言,基本上都是采用股份制。国有银行要真正成为跨国银行,股份制应是其产权制度的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经济包括金融的相互依赖程度大大提高。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必须尽快提高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国际竞争力,加大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力度。尤其是在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进一步加快,与世界市场的联系将更加深刻和广泛,这就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尽可能地符合国际通用的规则,而股份制正是国际上银行资本或产权组织的一般制度,是一种国际规则和惯例。因此,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使银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资产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采取国际惯例,将更加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四、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化 此次中国政府动用450亿美元国际储备等向两家试点银行注资是财务性重组措施,将产生积极作用。但是,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真正要取得成功,仅有注资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在于转变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经验,结合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两家试点银行实际情况,建立良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做到“三会”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到位,各项议决事规则的细化和执行,战略投资者的谈判和引进,关联交易的控制和防范,业务流程的重组和改造,薪酬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二是确保改革在系统内纵深推进。要在总分行上下联动方面做更多的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深入到各级分支机构,使各分支机构真正做到思想到位、体制到位、工作到位,提高整体关注度,提高全员向心力。同时,要严防不良资产反弹,严防案件的发生。三是积极稳妥地做好上市工作。上市的目的在于将国有商业银行变成真正市场化的主体,完全按市场规则接受检验。上市工作等不得,也急不得,要坚持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按规范的公司治理要求苦练“内功”,切实转换机制,积极稳妥地做好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四是公平、公正地选择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方法,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是制定清晰明确的发展战略,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从自身条件出发,以市场为导向,研究核心竞争优势,制定与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综合发展战略,并分年度落实,确保实现。 六是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风险。 七是按照集约化经营原则,实行机构扁平化和业务垂直化管理,整合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优化组织结构体系,完善资源配置,提高业务运作效率。 八是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和上市银行的标准和要求,实行审慎的会计制度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综上,中国银行业经历20多年的改革发展,目前正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历史时期。国有商业银行如果通过本次改革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中国银行业来说不仅是一次重大的历史跨越,对整个中国经济金融的发展也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银行业改革任重道远,但我们相信,只要我们认真借鉴国际银行业股份化的成功经验,又能从中国具体实际出发,以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工作,我们的改革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3. 分析外资法人型银行与分行之间的经营范围的不同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分行就是分支机构,没有法人地位,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说,不能算是一个独立履行法律责任的机构。法人银行则不同,具有法人地位。至于外资与否,主要是由其资本构成决定的。外资银行不等于外国银行。【摘要】
分析外资法人型银行与分行之间的经营范围的不同【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分行就是分支机构,没有法人地位,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说,不能算是一个独立履行法律责任的机构。法人银行则不同,具有法人地位。至于外资与否,主要是由其资本构成决定的。外资银行不等于外国银行。【回答】
作者:少少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0874768/answer/112904022来源:知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第二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六)办理国内外结算;(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八)代理保险;(九)从事同业拆借;(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二)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十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三十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外国银行分行:第三十一条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六)办理国内外结算;(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八)代理保险;(九)从事同业拆借;(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十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可以很容易看出,外商独资银行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也可以经营更为全面的人民币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人民币业务也只是境内公民以外的客户及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以上的定期存款。【回答】

分析外资法人型银行与分行之间的经营范围的不同

4. 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最初形式是什么

1.代表处
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是商业银行设立的非营业性机构。它不能经营真正的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能是探询新的业务前景,寻找新的盈利机会,开辟当地信息新来源。代表处是分支机构的最低级和最简单形式,它通常是设立更高形式机构的一种过渡形式。
2.代理处
代理处(办事处、经理处)(Agency Office)是商业银行设立的能够转移资金和发放贷款,但不能在东道国吸收当地存款的金融机构。代理处是母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是介于代表处和分行之间的机构。代理处可以从事一系列非存款银行业务,如发放贷款、提供贸易融资、开证、承兑、票据买卖和交换等业务。代理行由于不能吸引当地居民存款,所以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总行和其他有关机构,或从东道国银行同业(Interbank)市场拆入。
3.分行
分行(Branch)是商业银行设立的营业性机构,下设支行,不是独立的法人。分行可以经营完全的银行业务,但不能经营非银行业务。分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政策与总行保持一致,但受总行的资本、资产与负债的限制;总行对分行的活动负有完全的责任。
4.子行
子行(Subsidiary)是商业银行设立的间接营业机构,是在东道国登记注册而成立的公司性质的银行机构,在法律上是一个完全的经营实体,它以自身的债务仅以其注册资本为限负有有限责任。股权全部或大部分为总行控制。业务活动可以是东道国允许的全部银行业务,甚至包括东道国国内银行不能经营的非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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