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24-05-16 12:26

1. 案例分析题

小张的失败是由于自卑心理在作怪。在择业遭受挫折后,一蹶不振,对自己评价过低,丧失了应有的自信心,择业时缺乏主动争取和利用机遇的心理准备,不敢主动、大胆地与用人单位交谈,也就不能很好地表达自己。越是躲躲闪闪、胆小、畏缩,越不容易获得用人单位的好感。这种心理严重妨碍了一部分毕业生正常的就业竞争,使得那些原本在某些方面比较出色的毕业生也陷入“不战自败”的困惑。

案例分析题

2. 案例分析题

  1、丁某对第一次借款中尚未付清的2万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一)、被判抢劫罪的,同时并处罚金;
  (二)、抗诉:《高检刑诉规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间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3、丙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甲某:正当防卫
  4、(1)向县政府或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看复议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 案例分析题

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能签发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观察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是存货审计中最重要的步骤,被审单位不同意注册会计师实施盘点,在存货占总资产比重相当大的情况下,可认为是对审计范围的重大限制。11月25日被审计单位已自行盘点、被审计单位交货期临近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审计程序的借口。被审单位应当在11月25日前变更委托,使得ABC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能够观察11月25日的存货盘点。同时ABC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单位变更委托应引起注意,以免其中有诈,因为马某的辞职不足以导致被审单位变更委托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ABC会计师事务所应坚持再次实施存货监盘。可安排在12月31日或之后进行,否则不得签发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分析题

4. 案例分析题

USCPA是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简称,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 旗下专业会计师认证,也是美国正式的注册会计师国家资格,在美国拥有审计签字权,并在全世界享有广泛盛誉。

5. 案例分析题

1“公共产品”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其消费具有非竞争性;二是公共品的非排它性,意指不论他们是否付费,都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自来水符合之两个基本特征
2 可以,
公共产品私人提供的理论 按公共产品理论,整个社会产品和服务分为公 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 需要,私人产品满足私人个别需要。社会公共需要 
是相对于私人个别需要而言的,其主要特征是指社 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它不是 普通意义上的人人有份的个人需要或个别需要的 
数学加总,而是为了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生活,为 了维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作,也是为了维护市场 经济的正常秩序的需要。
3 自然垄断行业实行独家经营是最有效率的;政府对自来水的独家经营应实行保护政策;政府对自来水不仅要实行价格管制,还要实行产量管制;建立竞争机制是自然垄断行业改革的重要的中间目标。 政府对自来水供应行业进行管制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两项,即产量管制和价格管制。产量管制就是政府规定供水企业必须向市场提供的自来水量或者供水量的下限。产量管制旨在限制供水企业减少供水量或者任意增减供水量,以确保自来水供应的充足和稳定。价格管制是指政府规定供水企业向市场供应自来水的价格或者规定供水价格的上限。价格管制旨在规范供水企业的价格行为,限制供水企业的抬价,以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满足对水的需求。此外对供水质量等,政府各相关管制部门也应该依法进行管制。

案例分析题

6. 案例分析题

(1)合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合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一个月)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7. 案例分析题

1.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甲公司的确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公司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债务,因此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又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甲公司在中止履行后及时通知了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但是乙公司明示拒绝提供,因此,甲公司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是合法的。
2.综上述1所述,甲公司的行为是依法行使债权履行的抗辩权,是合同不履行的合理事由,不属于违约的情形。所以甲公司并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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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案例分析题

1、不符点不成立。UCP600明确规定诸如“第一流”“著名”之类的词语,可以漠视。保函有自己固定的格式,不能以合同格式要求其一致。
2、已经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无论是有单据存在不符点,客户均不得拒付。且开证行应在申请人付款或承兑付款后放单,开证行违背了国际惯例。
3、拒付有理,迟交单。如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21天提交的单据,且不得迟于信用证效期。应在12月31日前交单。
4、不成立。UCP600规定: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c. i. 只要同一提单包括运输全程,则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 ii. 银行可以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银行仍可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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