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孔子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2024-05-19 19:38

1. 中国孔子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中国孔子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简帛儒家文献研究、易学研究、儒学研究、现代新儒学研究、中西文化交流研究、儒家与基督教比较研究、学术动态、书评。
中国孔子基金会是由国家拨款作为启动资金支持的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学术基金组织。旨在通过募集基金,组织或支持国内及海外儒学研究,为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为增进海内外华人团结、促进各国文化交流服务。

中国孔子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2. 中国孔子基金会的组织活动

中国孔子基金会成立以后,多次组织举行国内和国际学术讨论会:1985年10月和1986年春季,在曲阜举行了两次由国内学者参加的学术讨论会;1987年8月,与新加坡东亚哲学研究所在曲阜联合举办了儒学国际学术讨论会;1988年10月,与联邦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在波恩联合举行了儒学国际学术讨论会;1989年10月,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北京和曲阜联合举办了孔子诞辰2540周年纪念与学术讨论会;1990年8月,《孔子研究》编辑部与《东北之窗》杂志社,在大连联合举行了孔子思想讨论会;同年10月,与福建武夷山朱熹研究中心在福州联合举办了朱子诞辰86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1991年10月,在曲阜主办了海峡两岸首次儒学学术讨论会;同年10月,又与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衢州市人民政府在衢州联合召开了儒学与浙江文化研讨会。此外,还先后在曲阜、北京举办了10多次其他不同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恳谈会等,就孔子、儒学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儒学与现代化问题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探讨。中国孔子基金会以其文化学术权威性和高度敬业精神向为社会各界关注。已先后得到王光英、包玉刚、李嘉诚、汤恩佳等著名人士及深圳、珠海、厦门特区的捐赠支持。热忱希望海内外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继续关注支持本会事业。中国孔子基金会已在曲阜孔庙外建造“德风亭”,对一切捐助单位和人士刻石留名表彰,使其热心传统文化、造福学术研究的善行,与“三孔”圣迹同垂久远。

3.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Exchange Foundation of China)。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1、全国 ;2、接受国际基金组织、国外团体、企业、个人的支持和捐赠。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科学精神,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科技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的支持赞助,促进国家科技事业和国际科学交流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是科学技术部,委托管理单位是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59号新华大厦5层, 邮编:100045。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募集资金,接受捐赠;(二)开展并资助中外科技交流合作,组织并实施科普文化教育宣传活动,促进海内外科技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三)奖励对海内外科学交流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团体;(四)支持、推动、实施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协助科技企业加速产业化进程。第三者 组织结构 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承认基金会章程,对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二)在科学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三)有能力推动科技公益相关事业的发展。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依据章程,参加基金会的活动;(三)对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五)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从事基金会公益事业,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二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国内外团体、机构、个人的自愿捐赠;(二)组织募捐的收入;(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在业务范围之内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二)根据捐赠人意愿的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三)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专项基金。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进行符合科技公益宗旨的各项业务活动,达到1亿元以上人民币规模的;(二)由捐赠方资助,一次性捐赠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人民币规模的;(三)建立各项专项基金,达到1亿元以上人民币规模的。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基金会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公益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孔子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孔子基金会于1984年9月在谷牧指导下经中共中央批准在山东曲阜市成立。1996年8月经中央领导批准由北京转会济南,受中共山东省委领导。现韩喜凯为会长,王大千为理事长兼秘书长。 该会经各方协商推举,由全国各地著名学者和知名人士164人组成理事会,公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谷牧为名誉会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周谷城为首席名誉顾问,王光英、白寿彝、刘毅、刘靖基、李耀文、周南、胡平、荣毅仁、黄胄、梁步庭、焦若愚、楚图南为名誉顾问。南京大学名誉校长匡亚明为会长,常务副会长由赵健民、吴富恒、宫达非、马仪、辛冠洁担任。副会长由王玉哲、王润廷、孔繁、孔令仁、孔令朋、孔德懋、金景芳、白介夫、李子超、杨向奎、张健、张岂之、张岱年、张黎群、徐宝庆、蔡尚思担任。基金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基金委员会、孔子与儒学文物研究委员会、信息委员会、出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曲阜办事处、《孔子研究》编辑部、《儒风大家》编辑部等机构,分别执行该会工作任务。

5. 孔子奖章组织委员会在那里注册

亲,很荣幸可以回答您的问题哟~老师这边给您查到的信息是:孔子奖章组织委员会在山东注册哟,孔子奖章组织委员会是专司全球孔子奖章评选、颁发、表彰的独立评审机构。孔子奖章组织委员会隶属于山东省儒学发展促进会。山东省儒学发展促进会是经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批准,山东省文化厅主管、山东省民政厅正式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社团组织。[摸头][亲亲][鲜花]【摘要】
孔子奖章组织委员会在那里注册【提问】
亲,很荣幸可以回答您的问题哟~老师这边给您查到的信息是:孔子奖章组织委员会在山东注册哟,孔子奖章组织委员会是专司全球孔子奖章评选、颁发、表彰的独立评审机构。孔子奖章组织委员会隶属于山东省儒学发展促进会。山东省儒学发展促进会是经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批准,山东省文化厅主管、山东省民政厅正式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社团组织。[摸头][亲亲][鲜花]【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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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奖章组织委员会在那里注册

6. 中华孔子学会的理事成员

 会长:汤一介常务副会长(法人代表):王中江副会长:王中江、凌子、万俊人、郭齐勇、周桂钿、钱逊、葛荣晋 羊涤生 钱 逊 凌 孜 李存山 张学智 万俊人 郭齐勇 杨国荣 黎红雷秘书长:干春松。 会长:王中江常务副会长:干春松副会长:陈卫平、董平、郭齐勇、景海峰、黎红雷、李存山、李景林、刘学智、邵汉明、舒大刚、万俊人、颜炳罡、杨朝明、杨国荣、杨庆中、张学智、朱汉民秘书长:唐文明副秘书长:牛廷涛、胡仲平、任蜜林、孔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