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与风险权重之间有关系吗?如果有,具体是什么关系?

2024-05-11 16:24

1. 资本充足率与风险权重之间有关系吗?如果有,具体是什么关系?

如果你这里说的风险权重是指信用风险的风险权重,并且银行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话,是有影响的。

其中的分母 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而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测算方法,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分为两种: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又分初级法和高级法),允如果采用权重法,权重值会影响到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与风险权重之间有关系吗?如果有,具体是什么关系?

2. 什么是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有哪些类型

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巴塞尔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

3. 资本充足率为什么用加权风险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是指对银行的资产加以分类,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性质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以这种风险系数为权重求得的资产。银行业的总资产有很多资产是0风险权重的,有很多风险权重则很高。这个要看每个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的配置,一般来说风险权重高的收益也更高。至于具体的风险权重列表可参考央行和银监会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举例来说,国债就是0风险权重的,外国国债评级在AA-以下的则是100%,评级在AA-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债务风险权重则为50%。

资本充足率为什么用加权风险资产

4. 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的定义?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后,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风险权重:是一种衡量投资组合总体风险大小的一种方法,估算不同种类投资的风险大小,给每种投资一个权重值,表示它在多种投资方式中的重要性。资产风险权重越小,其安全性越高,如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减少加权风险资产的方法在于增加持有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减少持有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一般而言,债券的风险权重小于贷款;质押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小于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的风险权重较大。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CAR定义为:CAR=资产/风险。

5. 新巴塞尔协议的文件修改

 在公布了QIS 3技术指导文件后,委员会花了大量的时间对新协议的规定进行修改。与业内的各次磋商都使新协议的内容得到了修改。这有助于提高新协议的风险敏感度,使资本要求总体上符合委员会的既定目标。 第三稿反映了各项修改的内容。在修改协议过程中,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通报了所做的决定。比如,2002年7月22日的新闻公报就对有关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做了介绍。此外,QIS3技术指导文件也对修改的理由做了介绍。因此,本文仅介绍2002年10月技术指导文件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部分)的修改内容。这样也助于读者跟踪新协议的修改情况,将注意力放在主要的修改内容上。 按照IRB框架的要求,银行可使用准备冲减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 EL)。对于绝大多数风险暴露来而,风险加权资产的预期损失等于12.5 X PD X LGD X EAD。 委员会对QIS3技术指导文件中普通准备的处理方法再次进行审议。委员会计划调整认定可能包括在二级资本中超额部分普通准备的标准。超额部分准备可继续按一对一的比例冲减IRB的资本要求,但在程度上仅限于IRB法资本要求中预期损失部分已经超过二级资本中合格准备的最大值。委员会注意到,对于普通准备与预期损失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特别已经包括在二级资本中的普通准备。但是,对此类准备采用其它的处理方法将影响一级资本和总的资本比率。从实际角度上看,这种影响同重新定义监管资本的构成没有什么分别。在修改巴塞尔II的过程中,委员会早就决定不采用这种措施。委员会继续认为,对资本构成的修改必须是全面地对资本构成的方方面面进行审议。委员会修改了标准法对逾期贷款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准备的作用。考虑了贷款余额相对的专项准备的规模后(扣除专项准备和合格的抵押或担保后),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比如,当专项准备不低于贷款余额的20%时,此项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在没有任何专项准备的情况下,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50%。此外,如果逾期贷款由标准法中没被认可的抵押品作抵押,且专项准备达到逾期贷款余额的15%时,此项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 ,QRRE)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曲线坡度已根据定量影响分析的结果进行了修改。最大的相对系数已从QIS3指导文件中的0.15下调到0.11。此外,函数中允许将未来边际收入冲抵75% 的预期损失。委员会认为,QRRE相当低的资本要求可能使银行有积极性改变对消费者的贷款方式。特别要指出,这种处理方法可能导致银行以循环贷款方式,如信用卡,构建零售贷款业务,而不做无担保的个人长期贷款。QIS3并没有要求银行预测发行信用卡而不搞无担保个人长期贷款的潜在影响。零售贷款这类变化,可能会使其资本要求低于考虑到QIS3结果后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水平。作为今后对巴塞尔II以及过渡期总体资本底线的审议工作,委员会将考虑这种变化的影响。一般来说,委员会成员国将认真监测银行的贷款分类方式,并通过检查或其它手段确保实施的一致性。特别要注意的是,他们要力争确保银行不通过对贷款进行重新分类的方式,以达到降低资本要求的唯一目的。详见第202段 至 203段及299段 至 300段。 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委员会还提出以居民住房为抵押的零售贷款的LGD为10%。由于房屋价格存在较长的潜在周期性,短期数据不能准确反映, 所以在实施IRB法的头三年过渡期中,居民住房抵押的零售贷款的LGD不可低于10%,对这类贷款项下所有子项都是如此。委员会在过渡期将重新考虑其底线。委员会还采取措施,对标准法和IRB法下的住房抵押贷款需要的资本数量做出规定。使用标准法时,对于以借款人现已、将要居住或已出租住房为抵押品的贷款,其权重为35%。详见235段和45段。 (specialised lending, SL)IRB法将专业贷款作为公司贷款的一个子项目。专业贷款指的是指对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对于专业贷款,第三稿将商业住房单独列出,因为同其它类型的专业贷款相比,这类贷款的损失率波动性较高,称为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QIS 3技术文件指出,不能按照公司IRB法估计PD值的银行,需将其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列入监管当局规定的5个档次内。第一档都有自己风险权重。监管当局对这类贷款规定的风险权重比其它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要高,原因在于其潜在的风险较大。在此规定了划入监管标准档的要求,供银行参考。作为各国自行决定的一内容,第三稿允许使用监管档次的银行,给”强”、”好”的风险暴露以优惠的风险权重。各项条件包括,专业贷款的剩余期限低于2.5 年,或者监管当局已经认定,银行的放贷及其它风险特点明显比相关监管规定的列入标准要严格。 (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上文已对HVCRE的处理方法进行了介绍。. 第三稿对IRB初级法和高级法有关各国自定的内容做了进一步说明。目的是提高这方面的风险敏感度。IRB初级法和高级法对HVCRE的处理方式在所有方面与公司贷款IRB法的处理方法相同,有单独的风险权重函数。不能估计HVCRE的 LGD 和 EAD 的银行,必须采用监管当局为公司贷款规定的参数。 2002年10月公布了有关证券化的第二份工件文件 后,委员会继续加强了与业界有关对处理证券化的交流,特别是IRB法对证券化的处理。在上次征求意见期间,银行对监管公式的主要技术内容表示支持,但是,他们对部分内容提出质疑,即有关高度次级化头寸、清偿顺序极高的头寸以及由此延伸到信用质量极高的头寸的处理方式监管当局的推翻(overrides)。作为背景资料,监管公式主要是为发起行制定的,从而确定无评级证券化头寸的资本要求。其它银行也可使用这一公式,前提是他们掌握有关对应资产池的详细信息,并得到监管当局的同意,因为公式需要IRB法的资本量作为主要的输入参数。在第三稿中,委员会再次强调,次级程度极高的头寸应从资本中扣除。发起行必须将低于KIRB 底线的所有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同样,投资第三方设立的证券化的银行,必须将无评级及低信用的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从而为没有持有或承担这类潜在高风险头寸的银行提供积极性。对于证券化中绝大部分头寸来说,与监管公式相关的信用风险模型提出的资本要求是零。委员会认为,所有形式的证券化都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因此在使用监管公式时,将继续规定56个基本点的资本要求底线。 总体来看,根据与业界的磋商,委员会对监管公式进行简化。关于流动性便利,证券化的框架做了一些变化,补充了有关流动性便利的认定标准。对IRB法银行的资本要求还做了一项变动。这类银行提出流动性便利时,必须持续不断地计算对应资产池风险暴露的KIRB 。否则,这类风险暴露必须从资本中扣除。计算KIRB 的方式取决于对应风险暴露的类别。比如,银行必须计算资产池中各公司风险暴露的IRB资本(即 “从下至上法,‘bottom-up’ approach)。相比之下,如果资产池只包括零售资产或合格的公司应收款,可计算整个资产池的资本要求(即”自上而下法”, ‘top-down’ approach) 。业内代表对监管公式下使用”自上而下法”决定资本要求表示欢迎。但是,他们认为其使用范围较窄,因为它仅适用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无抵押应收款。否则,应收款必须有担保。考虑到证券化涉及期限较长的无担保应收款,一年的期限要求在个别情况可以放宽。只要监管当局认为采用“自下而上法”过于复杂,银行可采用”自上而下法”计算资本要求。如果在证券化框架以外使用”自上而下法”,那么剩余期限一年的规定仍有效。如果一家银行采用”自上而下法”和“自下而上法” 计算KIRB 都不现实,在个别情况下,应监管当局同意,可暂时使用标准法银行的方法计算合格流动性便利的资本。 为鼓励大的国际活跃银行和操作风险大的银行采用风险敏感度高的AMA法,委员会计划允许部分采用该法。第三稿提出,只要能在全球和并表基础上包括银行的所有重要风险,银行可使用基本指标法或标准法计算部分业务的操作风险,使用AMA计算其它业务的操作风险。除非监管当局另有规定,一旦批准银行使用较为先进的操作风险计算方法,则不允许银行再使用其它更加简单的计算方法。有关AMA所做另一调整是,计算监管资本时承认保险作为操作风险的风险缓释工具。在符合第三稿最低标准的条件下,银行的保险可占到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20% 。委员会QIS3的结果表明,十国集团国家银行采用简单方法(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需要的资本大体符合占现行最低监管资本12%的目标。但是,不同国家银行之间的差别很大。深入的分析表明,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总收入与贷款利息收入所产生的信用风险之间的联系。对于一些银行,总收入计算出的资本要求重复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各国监管当局可自行决定允许银行采用另外一种标准法,只要监管当局认为,该方法效果更好,比如可以避免对各类风险进行重复计算。这种标准法针对零售业务和公司商业引入一基于总量(贷款和其它银行帐户资产,而非总收入)的系数,在此假定其它业务的系数保持不变。此外,银行不对6种产品线的总收入进行细分,而是采用较为保守的系数,即18%,来计算相对加总的总收入额,从而求出更为保守的资本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的文件修改

6. 为什么要对非标资产进行监管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
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产品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从而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

扩展资料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
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7. 如何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是指对银行的资产加以分类,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性质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以这种风险系数为权重求得的资产。

银行业的总资产有很多资产是0风险权重的,有很多风险权重则很高。这个要看每个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的配置,一般来说风险权重高的收益也更高。具体的风险权重列表需要查询央行和银监会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举例来说,国债就是0风险权重的,外国国债评级在AA-以下的则是100%,评级在AA-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债务风险权重则为50%。

  (一)提高信贷资金存量,缓解存贷比例,降低高风险资产比例。笔者按照风险资产比例由高到低排列,分别选取了比例最高的前5家支行和比例最低的后5家支行,对比发现两组样本风险资产分布有较大差异:风险权重较高的支行无风险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仅为6.19%,而有风险资产比重则高达93.81%,可见支行总资产中,具有风险的资产占绝大多数,自然提升了资产的风险水平;风险权重较低的支行无风险资产比重则达到44.7%,有风险资产比重为55.3%,两者比率相差不大。

  进一步分析还可看出,造成无风险资产比重差异的主要因素是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委托贷款及同城票据交换等零风险款项。前者平均余额仅有2.29亿元,占比5.24%;后者平均余额达到15.1亿元,占比44%.根据统计口径,列入上述零风险款项的主要是存放联行款项。前5家支行普遍存在资金短缺、存贷比偏高情况,造成其存放联行款项极少,甚至为负数;后5家支行情况则好的多,存贷比正常。可见,信贷资金充沛与否是目前影响支行风险资产分布的主要因素,而存贷比则成为这一因素的外在表现。

  结论:存贷比越高的支行,风险资产比重越高,两者呈较为紧密的正相关关系。其内在关系是:存贷比表明了支行信贷资金的充沛程度。存贷比低,表明存款资金较为富裕,支行会将多余资金上拆总部以获取利息。由于内部资金拆出属于风险加权资产测算表中的ga项:联行往来等零风险项目,有助于降低风险资产比重;反之,存贷比较高的支行,资金大量拆入用于贷款;使资产规模过度膨胀,资产结构中无风险项目占比下降,导致风险资产比重高企。
  (二)积极拓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增加对中央财政投资的公共企业贷款,降低贷款风险水平。支行目前的贷款主要由对企业和个人债权、对公用企业债权构成,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50%,是风险资产中权重较低的项目(在此称为“次高风险资产”),其他均为100%的高风险。因此,次高风险资产在风险资产中的比重对资产风险权重有着较大影响,而次高风险资产中,绝大部分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构成,可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占比直接影响到支行的风险资产比例。
  同样分析样本发现,风险资产比例最高的前5家支行个人抵押贷款余额为10.6亿元,在全部贷款中占比为26.89%;风险资产比例最低的后5家支行个人抵押贷款余额为5.8亿元,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为31.48%.
  结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比重越高,风险资产比重越低,两者呈负相关关系。根据《办法》规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50%,属于风险次高资产,该指标的扩大有助于有效降低风险资产比重。此外,可增加对中央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如中国电信、中国电力公司以及其他涉及交通、能源等公用事业的企业,包含其在上海的子公司)的贷款,也可以有效控制和缓解资产风险水平。
  (三)在拓展贷款业务时,尽力争取符合规定的质押或担保方式,增加风险缓释量。新《办法》规定了对贷款的缓释项目,即有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可享有与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同的优惠风险权重,风险缓释对降低风险资产比例的作用无庸置疑。比如一笔对公贷款100万元,按规定风险权重为100%,风险加权资产应为100×100%=100万元;而如果该笔贷款中,有50万元由建行担保(风险权重为20%),另有20万元为国债质押(风险权重为0%),则未缓释风险暴露=100-50-20=30;缓释部分风险暴露=50×20%+20×0%=10;风险加权资产=未缓释风险暴露×权重+缓释部分风险暴露=30×100%+10=40万元,比风险缓释前减少60万元。
  但从实践看,由于客户经理对资产充足率办法不了解,对质押、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对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重要性并不关心,往往使分行符合风险缓释项的资产少之又少,风险缓释作用可谓杯水车薪。
  (四)开展表外业务时,应优先开展低风险表外业务,尽力争取担保或质押,努力提高保证金比例。开展表外业务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优先开展低风险表外业务,控制高风险表外业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性保函、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与购买等业务风险度较高,应适当控制;可无条件撤销的对外承诺、开立跟单信用证(有真实贸易背景)、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则风险度较低,调整表外业务结构,优先发展低风险表外业务,有助于降低表外业务整体风险。二是同表内业务一样,尽力争取符合《办法》规定的担保或质押,争取更多的风险缓释,有助于降低风险资产。三是开展表外业务时,应尽量争取更多的保证金存款,降低敞口风险。根据《办法》规定,表外业务两次转换后,可直接扣减相应的保证金存款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因此保证金存款之于表外业务的风险缓释作用较大。并且,保证金可增加存款量,有利于综合收益的提高。

如何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8. 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就能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为什么?

你这准则看歪了

这条准则的上下文是

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没到期就出售,会有一个重分类问题。但是,几种情况下除外,这几种情况里有一种是“监管部门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也就是说,风险权重不是企业能决定的,是监管部门要求提高的。

持有至到期的风险权重提高之后,如果企业仍然持有大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么可能无法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企业为了继续符合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选择出售部分或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这种出售行为,是不可抗力的结果,不能看作企业自主的出售行为,所以不需要考虑重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