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旅游注意

2024-05-02 16:23

1. 拉萨旅游注意

拉萨旅游注意:
1、西藏海拔高日照强烈,早晚温差大,注意保暖。除了带保暖的衣物之外,请带好墨镜、太阳帽、防晒霜、润唇膏等。
2、在西藏旅游大部分时间都是在车上度过,建议准备一些高热量如巧克力、牛肉干等食品备用。
3、 进藏前注意充分休息,到西藏以后,避免剧烈运动,多喝水、多休息、多吃水果,禁烟酒,饮食要清淡。

4、进藏第一天尽量不要洗澡,以免感冒。进藏前感冒了等到感冒痊愈后再进藏游玩。
5、未经同意不可入庙,入庙后不可吸烟。庙内物品观看无妨,不可擅自触摸佛像、经书、拍照。有些地方不可以逆时针方向行进,有些秘宗的地方禁止妇女进入。
6、西藏气候的特点是干燥、缺氧、气压低。因此,进藏前随身带一些鼻腔外用软膏和润喉片可缓解干燥带来的鼻喉部不适。

拉萨旅游注意

2. 拉萨旅游

拉萨素以风光秀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风土人情独特、名胜古迹众多、宗教色彩浓厚而闻名于世,不仅是藏传佛教信徒心目中的圣地,也是众多游客心中的圣地。高原宗教的神秘与威慑力,独特的风土人情和自然风光使拉萨不断吸引着人们前进的脚步。
拉萨最佳旅游时间:
拉萨的最佳旅游时间是夏秋两季。这时气候温暖而湿润,冬春季节的拉萨也别有风味,冬日暖阳下静逸的人群还原出更加淳朴的拉萨味道。日光之城拉萨是多少人心灵的家园,在3700多米的海拔上,浓厚的宗教氛围和悠久的历史遗迹让人激动的眩晕。
景点:
拉萨是整个西藏餐饮条件最好的地方,主要以藏餐和川菜为主。藏餐中具有代表性的是炸羊排、糌粑、酥油茶等,拉萨十大特色小吃可让您体会平常尝不到的味道。景点包括布达拉宫、大昭寺和罗布林卡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3. 拉萨旅游

第一,我们去了西藏以后,走路一定要缓慢一些。我们这些生活在平原区的人们只有走得慢一点才不会穿蕲春的厉害而缺氧。也不能做体力劳动,不能暴饮暴食,因为这样做会增加消化器官负担,更不能饮酒和吸烟,要多吃蔬菜和水果等富有维他命的食品,适量饮水,注意保暖。要注意,不要一开始就吸氧,尽量要自身适应它,否则,可能在高原永远都离不开吸氧了。第二,一定不能让自己感冒了。要尽量少洗澡,避免感冒的发生。感冒患者由于自身身体机能被破坏,抗病能力减弱,又增加自身的抵抗能力负荷,带着严重的感冒进藏极易转为其他高原病,特别是肺水肿,一种特别危险的高原疾病,不及时治疗很容易有生命危险。感冒患者,建议您在去西藏旅游之前将感冒治好后才进藏,不要带感冒病菌去西藏旅游。
除了这个重要的一点,我们还要注意一点。就是饮食。有的人吃不习惯高原的食物,应该自备一点方便面,以防自己不喜欢当地的食物。另外就是在路线上,尽量不要爬太高的山,避免身体状况不允许。还有一点特别重要,如果年龄稍微大一点,千万不要太大意,得先去医院做个检查再决定自己是不适合去西藏旅游。从医学角度来说,心脏病人是不能去高原的。当然了大家也不要过于担心,如果身体状况良好,就备一个氧气瓶或者奥默携氧带着,以防止身体出现状况。有了这些就不会有问题了。

拉萨旅游

4. 拉萨市户籍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人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我区现行的户口管理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加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3%、5‰“农转非”指标限制(随军指标除外)。今后,在取消“农转非”指标限制的基础上,根据“有利开放、有利发展和当地需要、当地负担、当地受益”的原则,在全区所有的城市、城镇、建制镇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在入户条件方面,取消居住时间限制,即: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只要本人申请,都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对进城镇落户的农牧民,原在农牧区的土地、草场5年内使用权不变。

对在藏兴办实业或投资者,各地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放宽入户条件。在拉萨市区投资10万元以上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两人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两人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

二、西藏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配偶及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1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另外可解决2名非直系亲属的城镇非农业户口。【摘要】
拉萨市户籍管理办法【提问】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人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我区现行的户口管理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加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3%、5‰“农转非”指标限制(随军指标除外)。今后,在取消“农转非”指标限制的基础上,根据“有利开放、有利发展和当地需要、当地负担、当地受益”的原则,在全区所有的城市、城镇、建制镇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在入户条件方面,取消居住时间限制,即: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只要本人申请,都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对进城镇落户的农牧民,原在农牧区的土地、草场5年内使用权不变。

对在藏兴办实业或投资者,各地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放宽入户条件。在拉萨市区投资10万元以上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两人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两人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

二、西藏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配偶及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1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另外可解决2名非直系亲属的城镇非农业户口。【回答】
能不能说简单一点,清楚一点【提问】
您是想咨询哪些方面【回答】
拉萨落户新政策调整了拉萨买房落户的相关规定,拉萨落户规定指出,凡在拉萨市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且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拉萨市户籍人员,实行“户口随房走”的政策,购房者凭房屋产权证、本人申请、落户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原户籍地户籍证明,可申办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回答】
我想问,没离婚,户口还在一起,可是他们不管户口,比如说养老金,社保卡,医疗保险,什么都不管,那怎么办【提问】
您好,您是指谁不管,【回答】
养老金、社保、医保这些如果是在职员工由单位缴纳的,如果不是在职员工属于个人缴纳【回答】
我的户口还在老公的村里,我们还没离婚,他们不管我【提问】
我不是单位,【提问】
不是单位的话是由您自主缴纳的,别人无权帮您交的【回答】
有些人说户口在哪里,就要交哪里【提问】
并不一定,比如您在外地有居住证,可以办理当地的灵活就业社保【回答】
个人缴纳是需要您主动办理的【回答】
因为社保是您在哪里参保,就必须在哪里享受待遇的【回答】

5.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6. 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地名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房名(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沙丘、湿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企业名称除外);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是各县(区)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四)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五)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六)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地名档案管理;

  (八)依照本条例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第六条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地名申报和许可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改地名。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对新发现或者未命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区内路、街、巷、门牌号名称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市级工业区的名称,由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农场、林场、牧场、矿山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市内新建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名称,由主管部门或者产权所有人在工程开工前提出意见,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有偿命名、更名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申报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时,应当将理由及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第十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命名的设施、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藏汉文用字、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审批机关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命名、更名申请,应当予以批准。未予批准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第十二条 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宏扬民族文化、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尊重藏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习惯,保持地名的文化传承和相对稳定;

  (三)尊重当地居民的习惯和愿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不得以人名、外国地名命地名;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统一;

  (六)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相统一;

  (七)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路段、街巷、高层建筑物等,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先予以命名;

  (八)地名不使用生僻字、贬义字,用字规范,同类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和近音字。

7. 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的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销售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单位)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销售(含预售,下同)给承购人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经营单位将正在建造中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交易行为。第四条 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主管部门,拉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备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第五条 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销售。第六条 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设计图纸须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符;
  (三)按提出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 开发经营单位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房地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 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须按规定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九条 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已竣工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所销售商品房建设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三)已落实物业管理措施;
  (四)所售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
  (五)已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十条 开发经营单位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第九条(一)至(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应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销售代理书。第十二条 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须与承购人签订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第十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第十四条 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开发经营单位及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商品房销售广告须向广告经营单位出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广告经营资格许可证》;未出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广告经营资格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制作和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载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编号。

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8. 拉萨市户籍管理办法

拉萨市相关单位将会逐步完善与户籍制度相一致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依法保障市域内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虫草采挖、工程承包、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集体成员权益和农牧民应该享受的特殊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完善最低生活社会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等民生兜底政策。推进人地钱挂钩市级统筹,加大对吸纳人口较多县(区)的支持和倾斜力度。
同时,相关部门制定了《拉萨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以居住年限和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条件为依据的居住证申领制度,加强签注管理。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非户籍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保障政策。【摘要】
拉萨市户籍管理办法【提问】
拉萨市相关单位将会逐步完善与户籍制度相一致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依法保障市域内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虫草采挖、工程承包、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等集体成员权益和农牧民应该享受的特殊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完善最低生活社会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等民生兜底政策。推进人地钱挂钩市级统筹,加大对吸纳人口较多县(区)的支持和倾斜力度。
同时,相关部门制定了《拉萨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以居住年限和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条件为依据的居住证申领制度,加强签注管理。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非户籍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保障政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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