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存在哪些问题

2024-05-18 10:28

1. 新会计准则存在哪些问题

新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准则理念与监管指标、市场估值方法之间的冲突。这又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新准则的基本理念是资产负债表观,这与监管指标、市场估值方法之间存在冲突;第二,公司管理层会计判断弹性空间增大;第三,利润表

新会计准则存在哪些问题

2. 新会计准则的谨慎性有哪些局限性?

 由于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较强。使资产和利润达到客观性要求的目的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如:(1)实际成本计价下,发出存货的成本按什么价格计价。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采用加权平均法。企业作出的任何一种选择,都会使当期利润偏高或偏低。(3)固定资产采用快速折旧法还是采用直线折旧法,也会影响到当期利润偏高或偏低。(4)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时,可分别按投资总体、按投资类别、按单项投资计提。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重比较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金额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计提跌价准备,但究竟采用哪一种,企业自定。(5)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一般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和比例由企业自定。诸如以上情况。都会由于选择性较强而出现不同的结果,形成资产价值和利润不实的情况。(6)由于谨慎性原则本身具有较强的倾向性,本期利润稳健了,对后期却不稳健。比如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使得当期利润计算偏低,期末存货价值减少,会导致以后期间销售成本偏低,从而使利润反弹。对于期末存货占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这不失为操纵利润的手段。由此,企业可能在某一会计年度注销巨额呆滞存货,计提巨额存货跌价准备,实现对存货成本的巨额冲销,然后次年就可以顺利实现数额可观的净利润。这种盈余管理只需对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作过低估计,而无需在次年度大量冲回减值准备即可实现,因而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3. 会计准则在发展中有哪些问题

新准则不仅有原准则相关内容的延用,更有许多新的突破点。笔者认为,学习中采用与原准则对比学习的方法,把握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会加深对新准则内容的理解,并从中感受到新准则创新的目的及其合理性。

  (一)基本准则的主要变化
  第一,对会计目标进行了修改。原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表述为“企业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新准则强调会计的目标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同时新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对会计目标的表述更加明确,而且将会计服务的对象由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需求向主要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转化。
  第二,完善了会计一般原则。将原来的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的12项原则修订为新准则第二章的8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符合近年来国际惯例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第三,新增了会计计量属性。原有会计准则在会计计量方面主要使用 历史 成本(也称实际成本),并且是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提出的,没有对其他计量属性做出相应规范要求。新准则在基本准则第九章明确规定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等5项内容,同时强调指出,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其他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既体现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标准趋同的实质性进展,也满足了我国经济发展对会计信息计量属性多样化的现实需求,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日益成熟,更是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
  第四,对会计要素的定义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原因是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取代了原来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基本准则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这也是本次基本准则修改的重要内容。新准则对各会计要素定义集中强调的核心问题是经济利益。每一项要素都强调定义、确认、列报等问题。而原准则主要强调的是分类。除修改了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之外,还吸收了国际准则中的合理内容,比如在“利润”要素中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的概念。
  第五,对财务报告的名称和内涵作了修改。原有基本准则第九章为“财务报告”,其中规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本次修订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将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表述为“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二)具体准则的主要变化
  具体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其变化体现在1—38号准则中。对于广大的会计从业人员来讲,首先从中提炼出其主要变化内容,并与原准则进行对比,理解新准则变化背后的深层含义,这样才有助于真正贯彻落实新准则。具体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变化较大的主要有:
  第一,在第一号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并将预计经过长时间生产经营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第二,在第四号固定资产准则中,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规定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处理;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取消了固定资产的减值转回。
  第三,在第六号无形资产准则中,修订了无形资产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排除了商誉;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作了规定;资产减值一旦提取便不允许转回。
  第四,在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新准则借鉴国际准则的经验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在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中,新准则的变化较大。与原准则相比,实施范围有所不同,新准则适用于第8号的主要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与原准则不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不同;部分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并规定对商誉“减值测试”。
  第六,在第12号准则债务重组中,在定义中,缩小了债务重组的范围;新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进而产生资产转让收益。
  第七,在第18号准则所得税中,会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从利润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表观。
  第八,在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中,引入了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并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
  第九,第22、23、24及37号相关 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报告准则,是新准则新增内容,对金融 企业 会计 处理具有较大影响。
  第十,在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新准则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纳入合并报表的不仅以控股比例为标准,而且运用了实体理论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将企业的少数股权也纳入了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整体把握新准则体系,规范施行并及时 总结 经验

  新准则体系是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及其相关应用指南构成的完整体系。基本准则是“纲”,是基础,是具体准则的“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方法、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等; 具体准则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38项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为企业处理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具体而统一的标准,38项具体准则之间又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应用指南是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会计实务中的一些要点、重点和难点进行的规范说明,属于操作范围的规定,旨在对会计准则进行全面、系统的诠释,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以上准则体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一个完整统一体。因此,在学习中,应整体把握,从全局出发,树立全新的观念,因为新会计准则所带来的很多理念和做法与我国目前的会计规定和实务有很大差异,有的甚至是根本性的改变,特别是有许多的会计处理完全分割在不同的准则中进行规范,如果仅从一个准则去判断处理, 就难以体现新准则的精神实质。因此,上市公司要在一年之内实施所有新准则,确实需要企业上下协力,在短时间内进行调整,尽快全面理解并掌握新准则的相关内容。
  新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准则的实施,不仅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层层把关,更需要广大财务一线人员对新准则的深入理解与切实贯彻,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重新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账务系统和财务报表编制系统;建立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和系统,对于活跃市场的报价进行信息收集、建立 计算 机模型、聘请专业评估人员等;对于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照新准则的要求,确定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收集分部信息;建立系统来追踪金融衍生工具等,并在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反馈信息。

会计准则在发展中有哪些问题

4. 如何增强我国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

 (一)增加“会计法”的宣传力度。法制教育不是一时半时的事情,因此,宣传“会计法”不能靠一、二次检查和培训,必须把宣传教育活动不断继续下去,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重点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负责人以及财会人员。

  (二)健全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会计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内部凭证制度、健全账簿制度、科学预算制度、定期盘点制度,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等,为“会计法”的实施提供检查、监督的依据。

  (三)发挥各经济执法部门的积极作用,建立综合执法体系。综合执法主要是指与规范市场秩序有关的所有经济监管领域内的执法,这些部门包括财政、税务、审计、工商、银行、证券等,把这些部门的执法联合起来,实现综合执法,加强执法力度。企业会计信息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特别是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有效加强监督,整顿和规范秩序,进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会计监督部门认真思考的课题。会计信息是整个市场经济信息的基础,“会计法”是一部基础性的经济法律,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将成为政府实现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行“会计法”,综合执法对于整顿和规范整个市场,将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四)完善会计法律体系,使会计执法更具有操作性。尽快出台“会计法”的实施细则,增强会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可操作性。地方也可出台一些与地方特点相结合的地方法规,来配合“会计法”的实施,限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政府监督。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国际间投资筹资和贸易活动中的突出作用,已日益凸显出来,会计工作的普遍性,会计信息的社会性,会计作用的国际性,都要求政府加强会计的监督,使会计信息披露,有个规范统一标准,保证其真实性,增强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同时政府执法部门还要强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违法者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加强法律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