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振华被禁入就能规范保险资本吗?

2024-05-07 18:07

1. 姚振华被禁入就能规范保险资本吗?

一个姚振华被禁入,还有千千万万个姚振华站起来,所以还是弥补这些漏洞才好!

2月24日(周五),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及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对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并禁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处罚轻重暂且不论,这个处罚是否对症,是否能够对规范保险公司等起到根本性作用,似乎值得观察。
据保监会公告,前海人寿主要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等五方面违法事实。《保险法》第170条规定,若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77条规定,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目前,保险法对违法违规的罚款金额最多也就几十万元,较有威慑的似乎就是行业禁入了。

保险业禁入的实质内容,主要是禁入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类机构董监高或者从事保险业务。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建设则要比保险业早,主要是指被禁人员,禁入期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也就是说,保险业和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都是不得从事相关行业业务和担任公司董监高,但并没有限制禁入人员投资这两类行业,由此市场普遍解读姚振华今后十年虽然不得任职保险公司,但仍可以当大股东。
姚振华现为前海人寿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由于行业禁入,不具有任职资格,前海人寿应进行董事长的改选。但即使姚振华从董事长职位退下来,公司经营是否就会褪去姚氏激进风格?如果说前海人寿能真正反省,加上公司能确保与实控人的相对独立性,情况或许会有较大改观,不过这种情况或只属理想化。现实中,即使其他人担任董事长也可能只是一个传声筒,真正发号施令的还是遥控局面的实控人。
因此,不仅保险业,在证券业也都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公司实控人被行业禁入,如何确保公司能尽快摆脱实控人影响,扭转经营风格、走上规范经营之路,这方面或需进一步完善制度,或可考虑对实控人实施股权强制退出举措。行业禁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禁入人员继续当大股东,等于还是在从事这个行业,这莫非不是自相矛盾?

从前海人寿激进经营现象,亟待反思的还有保险业的制度漏洞。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万能险费率改革全面实施,取消了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不得超过2.5%的限制,将定价权让渡于险企。险企为吸引投资者纷纷调高其最低保底收益,而要为投资者获取较高收益,又“逼迫”前海人寿等在股市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投资,尽管其投资标的选择的是蓝筹股,但股价过度拉高也饱含风险,一旦险企自身风控能力不足,就可能发生损失,而最后可能还是由保险投资者来承担。某种程度上说,这相当于非法集资再去豪赌,早已远离发展保险业的初衷,保险业姓保,理应回归正道。
对于前海人寿所投资的诸多上市公司股票,该如何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这个问题也值得关注。比如,万科面临董事会换届,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等持有大量万科股票,它拥有的股票投票权是行使还是放弃,如果行使又该如何行使。
就此前前海人寿入主的南玻公司治理来看,公司前职业高管被赶走,接盘的保险公司如何管好这个实业摊子,这是众多市场人士担心的。具体到万科本身,人们显然不愿意南玻现象重现,在目前制度空白情况下,剥夺前海人寿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提名权似乎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只能靠监管引导,或者前海人寿的自律。
保险业、证券投资基金业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股份,它们的资金来源是广大中小投资者,资金管理者需要维护投资者利益,就需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形成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制约。但这种制约又不能走过头,如果保险业、基金业管理人利用这种治理权,寻求自己个体利益,就会产生副作用;况且隔行如隔山,如果保险资金等提名自己管理人员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这真可能把中国实业败个底朝天,对此理应尽快从制度关上查漏补缺,确保保险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姚振华被禁入就能规范保险资本吗?

2. 姚振华被禁入保险业10年,前海人寿怎么办

具体情况你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确认查询

3. 姚振华 被罚禁足10年是什么意思

由于存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前海人寿被处以50万元的罚款,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被撤销任职资格并禁入保险业10年。

姚振华 被罚禁足10年是什么意思

4. 保监会对宝能以及姚振华的处罚决定是什么,为什么是17年做出来的

保监会的处罚对象是前海人寿,不是宝能集团(宝能不是保险业,无权监管和处罚)
处罚内容:
1、取消姚振华任职咨询,禁止姚从事保险行业10年;公司其他五个高管给予警告;
2、公司罚款和个人罚款约合120万;
至于处罚为什么是17年出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5. 合规推进前海股权问题后续处置是怎么回事?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喊话“绝不容许保险公司被金融大鳄借道和藏身”两天后,因宝万之争被推到风口浪尖的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董事长兼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于2月24日收到被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顶格罚单,成为首位被禁入保险业的险企董事长,亦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以来首位受罚的险企高管。


相关情况:
今年1月,保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共有12项,而禁入保险业是最高一级的处罚。
《财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今年下半年保监会财会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将联合保监会稽查局,对“偿二代”数据真实性开展大检查,其中市场反映问题较多的重点公司,以及投资和经营激进、增资频繁且金额较大的公司,将列为检查重点。
据了解,保监会派驻前海人寿的检查组于春节前结束了相关检查。与前海人寿同天派驻了检查组的恒大人寿,亦将于近日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
1.增资来源虚假
去年12月,保监会检查组分别进驻前海人寿、恒大人寿,其中,进驻前海人寿的检查组由发展改革部牵头,进驻恒大人寿的工作组由资金运用监管部牵头。保监会2月24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书,即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措施。

2.投资违法
在资金运用方面,前海人寿在2015年和2016年的权益类投资超过30%的比例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2015年7月8日,作为救市的临时举措,保监会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蓝筹股票的余额不低于股票投资余额的60%”这两个要求的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提至10%,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不超过40%。
此外,保监会的行政处罚书显示, 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据了解,结构性存款指由银行提供的与国际市场利率或汇率等挂钩的外币存款产品。结构性存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协议。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另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不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其中,第二种结构性存款存在一定的变现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3.双罚追责
根据保监会的双罚制即“罚人罚机构”。在处罚机构方面,前海人寿因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被罚款50万元,因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被罚30万元。
不过,保监会经复核后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依法合规、积极稳妥推进前海人寿股权、公司治理等问题的后续处置工作。同时,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运营情况,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公司稳定运营。

合规推进前海股权问题后续处置是怎么回事?

6. 保监会顶格处罚前海人寿的背后有什么深义?

2月24日,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那句“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一旦挑战监管底线,坚决将其驱逐出保险行业”话音落地的第三天,保监会便祭出了中国保险业史上堪称最严厉的顶格处罚——身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董事长任职资格被撤销的同时,还被禁入保险业10年。

公司及一众部门负责人均被罚、时任董事长被下逐客令,保监会昨日对前海人寿的重罚,无不体现出当下“严”字当头的保险监管主旋律,震慑作用不言而喻。

业内权威专家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不要把个例跟保险资金正常的股权投资和资金运用联系到一起,认为股权投资会逐步受到限制。事实上,资本市场一直倡导培育机构投资者,保险机构资金量大、期限长,是资本市场非常成熟的投资者,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向不变。

前海人寿被揭六宗罪

去年12月,一条保监会派出专项检查组入驻前海人寿的消息不胫而走,激起了千层浪。检查组此次前去,是要摸底调查前海人寿的公司治理规范性、财务真实性、保险产品、业务和资金运用的合规性。

时隔两个半月后,保监会作出回应,同时亮出了检查结果。保监会昨日在其官网公示了对前海人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狠揭前海人寿六宗罪。其中一项是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其余五项均是关于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第一宗罪: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第二宗罪: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只非蓝筹股。

上证报记者在翻阅相关政策后发现,根据彼时保监会出台的临时性救市政策,保险公司可以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将上限再放宽至40%,但前提是:超过30%后进一步增持的必须是蓝筹股。

第三宗罪: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第四宗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保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第五宗罪: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保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第六宗罪: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姚振华不服?监管有铁证!

对于以上六宗罪,李明、游海、程靖刚、黄皓、李济伟、孙磊……这些前海人寿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均被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因此,保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例,对前海人寿分别罚款50万元、30万元;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

而作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保监会给予其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见,姚振华起先对处罚不服,认为:向保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只是属于“重大遗漏”,虽然他作为董事长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但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

于是,姚振华请求减轻处罚,且认为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同时,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也都向保监会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

但保监会拿出了铁证: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且保监会在复核后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最终,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严”字当头是今年保险监管主旋律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激进投资、集中举牌、一致行动人并购等跨行业跨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开始显现。对此,保监会及时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对有关公司果断采取了暂停开展新业务、暂停申报新产品、暂停股票投资、约谈相关责任人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对前海人寿等公司派出专项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严”字当头,可谓是今年保险监管的主旋律。对此,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是顶格处罚。“他说,保监会此前对违规的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有过多次处罚,但因为2016年前海人寿及其控股股东举牌万科的事件成为社会热点,所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也表示,前海人寿和一致行动人相对激进的举牌背后风险不容忽视,即高负债成本的万能险聚集资金,资产与负债错配的问题,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保监会强调“保监姓监”,所以以防风险作为第一要务,体现了监管“严”字当头。

不过,王国军强调:“监管部门对前海人寿这次顶格处罚,并不代表保险资金今后就不能做股权投资了。因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规定是分类监管,控制类、战略类、财务类,并没有完全禁止对上市公司举牌,但举牌今后会更加规范。险企先上报保监会,批准后再举牌,而且应该是上市公司和保险公司友好协商下的举牌。”

朱俊生也表示,市场不要把个例跟保险资金正常的股权投资和资金运用联系,认为股权投资会逐步受到限制。事实上,资本市场也一直倡导培育机构投资者,保险机构资金量大、期限长,是资本市场非常成熟的投资者,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向不变。

但是此次顶格处罚对行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不言而喻。朱俊生的观点认为,除了保险资金运用和股权投资需要谨慎、合规外,保险机构也需要坚持对负债结构做很大的调整。“前海人寿被罚的背后,牵出来的是万能险异化。万能险这个本身兼具保障、理财功能的产品,却被部分险企异化为期限短、保障成本低的吸金利器,风险也随之而来。所以,建议险企要紧跟政策要求,在负债端积极调整,彰显出保险业保障的本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13号)

当事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59号招商海运中心9楼909-918房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当事人:姚振华

身份证号:440524197002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

当事人:李明

身份证号:12010319720130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当事人:游海

身份证号:51010219701114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总监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

当事人:程靖刚

身份证号:4103241981091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

当事人:李济伟

身份证号:342129197411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当事人:黄皓

身份证号:51340119820922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路

当事人:孙磊

身份证号:2107241980042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前海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前海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时任董事长姚振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一是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黄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李济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前海人寿及姚振华提出向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姚振华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请求减轻处罚,且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等申辩意见。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均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前海人寿向我会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前海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二、前海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前海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2月24日

7. 近日被处罚的保险公司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喊话“绝不容许保险公司被金融大鳄借道和藏身”两天后,因宝万之争被推到风口浪尖的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董事长兼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于2月24日收到被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顶格罚单,成为首位被禁入保险业的险企董事长,亦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以来首位受罚的险企高管。相关情况:今年1月,保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共有12项,而禁入保险业是最高一级的处罚。《财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今年下半年保监会财会部(偿付能力监管部)将联合保监会稽查局,对“偿二代”数据真实性开展大检查,其中市场反映问题较多的重点公司,以及投资和经营激进、增资频繁且金额较大的公司,将列为检查重点。据了解,保监会派驻前海人寿的检查组于春节前结束了相关检查。与前海人寿同天派驻了检查组的恒大人寿,亦将于近日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1.增资来源虚假去年12月,保监会检查组分别进驻前海人寿、恒大人寿,其中,进驻前海人寿的检查组由发展改革部牵头,进驻恒大人寿的工作组由资金运用监管部牵头。保监会2月24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书,即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措施。2.投资违法在资金运用方面,前海人寿在2015年和2016年的权益类投资超过30%的比例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2015年7月8日,作为救市的临时举措,保监会发布《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蓝筹股票的余额不低于股票投资余额的60%”这两个要求的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提至10%,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不超过40%。此外,保监会的行政处罚书显示,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据了解,结构性存款指由银行提供的与国际市场利率或汇率等挂钩的外币存款产品。结构性存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协议。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另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不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其中,第二种结构性存款存在一定的变现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再投资风险。3.双罚追责根据保监会的双罚制即“罚人罚机构”。在处罚机构方面,前海人寿因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被罚款50万元,因违规运用保险资金被罚30万元。不过,保监会经复核后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依法合规、积极稳妥推进前海人寿股权、公司治理等问题的后续处置工作。同时,将密切跟踪监测公司运营情况,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确保公司稳定运营。

近日被处罚的保险公司

8. 保监会对恒大人寿违规行为处罚是什么?

日前,保监会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恒大人寿股票投资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该公司限制股票投资一年、两名责任人分别行业禁入五年和三年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还对该公司采取下调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上限至20%、责令撤换另两名相关责任人、责令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等三项监管措施。

近年来,保监会切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连续出台保险资金运用内控指引、信息披露、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进一步规范股票投资等一系列的制度,同时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对有关公司采取风险提示、约谈主要负责人、下发监管函、暂停股票委托投资资格等监管举措。2016年12月,保监会派出检查组对恒大人寿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监管规定开展股票委托投资业务、投资内控管理薄弱等问题,在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保监会按照法定程序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决定。

保监会始终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放在监管工作的重要位置,督促保险机构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稳健投资。保监会将继续牢牢把握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发展的总体方向,加大制度规范以及风险防范相关工作力度,引导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主业和社会经济发展。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