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

2024-05-06 14:50

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

例如,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发行和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程7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夯实公司债券注册制的制度基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近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相关合理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落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对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二、涉及《证券法》的适应性修订,包括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重大事件界定、公开承诺的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渠道、区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等事项;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严禁逃废债等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并根据监管实践增加限制结构化发债的条款;四、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做出的其他相关修订,调整公司债券交易场所,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机制,强调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

2.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介绍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发行和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程7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4.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

一、落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对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
二、涉及《证券法》的适应性修订,包括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重大事件界定、公开承诺的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渠道、区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等事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严禁逃废债等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并根据监管实践增加限制结构化发债的条款;
四、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做出的其他相关修订,调整公司债券交易场所,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机制,强调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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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对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工作的监督机制;
二、涉及《证券法》的适应性修订,包括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重大事件界定、公开承诺的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渠道、区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等事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责任,严禁逃废债等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并根据监管实践增加限制结构化发债的条款;
四、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做出的其他相关修订,调整公司债券交易场所,取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机制,强调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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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1、扩大发行主体范围;2、丰富债券发行方式;3、增加债券交易场所;4、简化发行审核流程;5、实施分类管理;6、加强债券市场监管;7、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债券发行是发行人以借贷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人要约发行代表一定债权和兑付条件的债券的法律行为,债券发行是证券发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以债券形式筹措资金的行为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发行者以最终债务人的身份将债券转移到它的最初投资者手中。债券发行的条件指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具体包括发行额、面值、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有无担保等,由于公司债券通常是以发行条件进行分类的,所以,确定发行条件的同时也就确定了所发行债券的种类。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6.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是由2021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4、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拓展资料:1、 公司债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时期内 (如10年或20年) 为追加资本而发行的借款凭证。对于持有人来说,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贷款的证书,所反映的只是一种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虽无权参与股份公司的管理活动,但每年可根据票面的规定向公司收取固定的利息,且收息顺序要先于股东分红,股份公司破产清理时亦可优先收回本金。公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在10年以上,债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须偿还本金,赎回债券。2、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3、 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操作环境:华为nova 6(5G),HarmonyOS 2.0.0

7.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 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 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 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 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 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 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 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第六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 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 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承销机 构、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 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 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证券交易 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审核意见,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 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报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 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 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8.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实施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具体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工作。
第四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指定专人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本办法所称报备义务人,是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等。
第五条报备义务人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
(五)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七)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八)债券持有人名册;
(九)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发行人相关信息;
(二)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三)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四)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
(五)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第九条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提交的备案材料,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可能对募集资金使用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可对备案材料进行保密处理,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条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在文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协会在其网站公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备案确认情况。
第十三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协会备案。
第三章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报价系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系统,加强功能建设,做好统计监测工作。
报备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文件,并对备案文件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协会与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场所建立备案与转让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开展自律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报备义务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协会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相应自律惩戒措施,并计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报备义务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由协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协会备案不代表协会对公司债券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债券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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