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 两道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2024-05-05 06:59

1. 社会保障法 两道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1、(1)甲属于工伤,乙属于工亡。丙属于意外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甲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乙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丙不属于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何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2)忽悠公司拒绝赔付甲乙的损失,甲乙应先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认定工伤,甲还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等依法维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丙应在一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广告公司的诉讼。
2、(1)不合法。单位扣发100元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造成损失的,才能扣发工资,且扣发的金额不能高于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克扣工资。
(2)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小靳可以要求:A,返还克扣的工资;
B,经济补偿或赔偿金;C,如果有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加班的,还应支付加班工资。
D,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2008年1月1日之后,仍然不签订的,应当自2008年2月起依法支付二倍工资。
E,防暑降温费,是国家法定的福利待遇,也应该支付。

最后,第二题出的有点变态。特别是第二问,工资之外的,怎么叫收益啊?应该叫权利吧?这TNNd的太没有专业精神了。

社会保障法 两道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2.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求助。

1、企业转产可以作为企业情势变更情形之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2、企业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企业确实因变更业务,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需要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就变更达成一致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3、张某可以要求企业与其协商变更,单位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案例分析!求正确答案!

可以解除,不用承担违约金。谢某以书面方式提前30天通知前单位辞职事宜,符合法律规定;谢某未与签订培训协议或保密协议,无承担违约金义务。
企业有责任转出档案,如不愿办理,可以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请人才市场直接办理转出。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案例分析!求正确答案!

4.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急~~~求助~~~

你好!你怎么用97年的案例啊!
97年,恩,应该是2009年新的《保险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经常会以这个过户问题为难客户的,车过户保险也要重新投保或者要通知并且经过保险公司审批更改投保人,否则保险无效,但通过诉讼,出险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可以赢得诉讼的;但09年以后,车辆保险直接跟车主走,只要去保险公司办理一下变更投保人,《保险法》规定了车辆转卖在保险上这属于“保险标的”的转移,无论是车辆的法定险种交强险还是普通商业保险都是可以跟随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

所以你的问题要分开两个时间段来考虑:1、09年10月1日前该合同无效,但打官司可以赢
                                                                 2、09年后,保险随车子的实际所有人走

5. 一道关于保险法的案例题,求解答

1、保险是否年检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没有任何关系,这是车主应该操心的问题。
2、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是否送保单和条款给客户了。如果送了保险和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因为条款给客户,客户也可以看,不明白直接问业务人员。如果没有送条款,那么保险公司也要承担没有告知的义务。
3、各有责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一道关于保险法的案例题,求解答

6.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题,求答案

(1)商场和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不得怀孕时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 3条:“……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 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2 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7. 案例分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

一、第一个问题:
1、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单位应支付小赵工伤待遇,理由是:小赵与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雇工,也是职工之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涵盖范围。
二、第二个问题: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2、《劳动合同法》规定,孕期的女职工有特殊保护,但是如果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比如案例中的小王,如果她的旷工时间已达到上面第1点条件,那么小王的过错性解除合同的条件就成立了,企业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

8.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求解析?

个人认为,一般情况,在单位招聘时,会发应聘要求,如果他不招农民工的话,他就会写需要本地户口的居民,这个是不违法劳动法的。
1、仲裁委受理的是有劳动关系的案子,既然都没有参加工作何来劳动关系。
2、特定岗位解决特殊人群的工作,不违法。
3、监察大队会受理,但不一定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