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

2024-05-16 13:42

1.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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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建立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则是以盈利为目的。二、发展动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险社(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经营,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要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保费,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纳保费。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广泛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难以盈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正常情况下盈利能力较强。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可以增进社会福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外部性不明显。五、强制程度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事实上的或者有条件的强制,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了某种强制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是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

2. 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

一、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建立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则是以盈利为目的。二、发展动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险社(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经营,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要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保费,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纳保费。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广泛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难以盈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正常情况下盈利能力较强。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可以增进社会福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外部性不明显。五、强制程度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事实上的或者有条件的强制,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了某种强制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是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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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业保险以政策性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以政策性农业保险

4.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

一、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建立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则是以盈利为目的。二、发展动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险社(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经营,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要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保费,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纳保费。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广泛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难以盈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正常情况下盈利能力较强。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可以增进社会福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外部性不明显。五、强制程度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事实上的或者有条件的强制,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了某种强制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是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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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业保险商业不可持续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数的85%。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商业保险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最近这些年,我国的保险业蓬勃发展,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即日渐凸显。1992-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亿元下降到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还不足0.5元。1985-2004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高达120%,远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6个“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势严峻,已经到了非加快发展不可的地步。二、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政策因素和地方政府、保险企业的态度及农民对此的认识程度。(一)农民收入低,缺乏参保的积极性。过去几年中,由于不少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导致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减少,以农为主的纯农户的收入增长尤其困难。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2003-2009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在这种收入低水平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扣除必须要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的支付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再要支付一笔农业保险费,显然这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同时,由于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估价时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一些本想参保的农民往往因此最终选择了放弃。另外,20世纪80年代,农民在社保站交养老金,但是最终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也使得部分农民对保险缺乏信心,因而参保积极性不高。(二)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传统农业险难以为继。农业保险是一种靠天吃饭的险种,往往是一个灾年就能吃掉以往数年的基金积累。中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天下论文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20%。近几年来,中国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中国占了1/4的比例。农业保险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盈亏平衡点是65%~70%保本。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因此,经营农业险的风险远大于目前其他财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则很难操作农业险,所以开发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目前只有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开办农业险,而由于常年亏损,它们的这项业务也在急剧萎缩。(三)国家财政给予的支持不够。农业保险不同于民政部门的灾难救济,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不仅涉及到农村的收入再分配,还要求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吻合。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仅予以免营业税的优惠,这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财政补贴,让各保险公司真正看见其中的利益所在。只有商业保险公司看到了农业保险的利益,它们才可能自发地去开发其中的市场,而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是无利可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较高的政府补贴,财产保险公司是不会自愿进入的,已经进入的也会逐渐产生抛弃这部分业务的想法。农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其基础应是政府行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了很“尴尬”的地步。商业保险被证明并不适合中国比较分散、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生产方式,因而国家必须“兜底”。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否则,发展农业保险就只能停留在“呼吁和呐喊”的阶段。(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较大。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经营比较分散,而且较易发生道德风险。因此,农业保险的承保手续也比较复杂,调查、索赔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在赔偿入保农户损失前,调查程序繁琐,耗费的人力与财力相对较大。保险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农户就可能虚报损失,获取额外利益。(五)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散。保险公司独自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保险合作社经办等现行农业保险组织构成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分散的,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同时,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不健全,使得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主体作用很难体现。这些都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六)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人才的极度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个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协作。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又由于农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险都是敬而远之。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七)保险险种少,研发能力弱。虽然农业保险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目前保险产品的结构还不合理,产品数量少、质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保险产品研发能力较弱直接相关。三、加快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而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更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支持。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农业保险体系顺利、健康运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该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机制。(二)成立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应当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考虑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逐步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这不仅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而且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三)政府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要发展农业保险,仅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政府积极的政策性运作是农业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就是由政府来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政府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他扶植,并负责提供或指定机构经营。经营机构以对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针对中国农村范围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应对保险公司开发的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保险产品给予政策倾斜,如优先给予申报这类产品的企业以开设保险公司的牌照。同时,对保险业为“三农”服务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譬如经济发展速度慢的地方,就要优先开发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防灾防损产品。(四)设定农业法定险种。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参与率越高,稳定系数越大,越趋于合理,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各地保户的参保能力差距较大。针对地区差异,可设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就如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一样。这将有助于提高保户的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在初期可由财政提供,或从扶贫款中拨付,也可以如捐赠“希望小学”一样发动社会捐助。(五)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频繁,因此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险种。农业保险要能可持续发展,则必须有完善的再保险机制支持。中央政府应该强力推行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农、林、牧、渔等产品的生产,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国内具有再保险经验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进行分保,分散农业保险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六)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我国地域辽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较大。现阶段,要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七)加强保险人才培养。我国目前保险人才缺乏。据统计,全国每年需要增加的保险人才上万名。因此,要发展农业保险,还必须注重人才培养。应加大保险人才培养的投资力度,扩大高校招生人数。同时加强保险从业资格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职业培训,为我国的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总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最关键又是最困难的时期。随着各项支持“三农”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落实,我们相信,我国农业保险必将打破“坚冰”,出现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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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商业不可持续

6. 农产品保险存在的问题研究

我国加入WTO已超过八周年。随着入世保护期和后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农产品市场已成为世界上最开放的市场之一。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和挑战逐渐呈现,面临国际竞争非常激烈。农产品进口贸易的压力明显加大,出口贸易的壁垒日益增多。在贸易自由化趋势下如何进一步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如何提高农业对外贸易质量和水平,是我国发展农业经济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就我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的现状及其进一步发展对策问题作一粗略的探讨。关键词:农产品市场;开放现状;发展对策一、入世后我国农产品进口贸易的作用及其影响农业问题是世界贸易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乌拉圭回合将农产品贸易全面纳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多哈回合使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获得实质性进展。多哈回合后,我国坚持兑现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承诺,突出的标志就是大幅度降低关税。入世前,农产品关税平均为23.2%。2001年入世后大幅度降低关税,20D2年降到15.8%,2005年降到15.3%,2006年降为15.2%。在人世后5年的过渡期内,关税从23.2%降到15.2%,降幅为8个百分点,其幅度之大是世界少有的。现在,我国农产品关税水平已远远低于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62%的水平,成为世界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为国外农产品涌入我国市场打开了方便之门。据统计,2005年,我国农产品进口总额为271.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7%。国外农产品的进入对增加国内市场供应和发展我国农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正由于农产品进口的增加,解决了国内市场一些产品供需的缺口,填补了一些市场空白。例如,近几年,我国一些大宗农产品如棉花、大豆、小麦等存在较大的供需缺口,进口这些农产品对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是必要的,仅广西口岸2006年进口食用植物油就达12.1万吨,价值5335万美元,比2005年分别增长13.1%和15.7%。同时,一些农产品的进口也促进了市场竞争。由于发达国家农产品具有先进技术和现代化规模等优势,迫使我国进行农业技术改造,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现代化进程,努力提高农产品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这有利于我国调整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技术水平、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但是,农产品关税下降也使我国农产品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发达国家农产品由于补贴,使其具有价格优势。据统计,进口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农产品的到岸价格,比我国国内市场价格一般要低20%~30%,这些农产品进口使我国农产品显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另一方面,外国农产品进口,增加了市场供给,直接影响了农民收入和农民就业。据农业部测算,如国产大豆717.8万吨被进口大豆替代,替代面积为5790.73万亩,由此减少827.25万个农民就业机会,总收入就损失111.34亿元人民币。还必须看到,随着农产品进口加快,还会直接增加农业贸易不平衡。鉴于我国农产品供需结构和农业资源禀赋的实际状况,农产品对外依存度比较高,今后对农产品进口增加还不可避免。粮食、棉花、食糖、羊毛、棕榈油等农产品的关税配额数量还维持在较高水平上,配额使用率会提高,进口仍呈扩大趋势,农产品贸易逆差可能经常发生。仅2004年农产品贸易逆差就达83亿美元。综上所述,人世以来由于关税降低提高了我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外国农产品进口既对我国市场保证供应、填补空白、促进竞争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又对我国农业带来较大的冲击、加大市场风险等严峻挑战。对此,我们要充分认识、正确对待。不能把我国农业面临的某些困境归咎于农产品进口,相反,它提示我国农业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科技水平、深化农业改革,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二、入世后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特点及其原因1.农产品出口贸易发展的特点自入世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在面临国外技术壁垒影响和生产成本上涨压力的环境下,由于发挥了其特有优势,使之增长迅速,呈现如下特点:第一,农产品出口保持较快增长势头,据统计,2006年1月~10月,我国农产品出口达245.6亿美元,同比增长12.7%,全年达到300亿美元。第二,农产品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目前,蔬菜、水果、淡水鱼类、园艺产品、畜禽产品等出口增长较快。2006年,深加工出口额已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47%。第三,农产品出口市场格局出现新变化。对欧盟、美国、东盟、韩国、中国香港市场出口保持较稳定增长,对中东、俄罗斯等新兴市场的出口也有一定发展。第四,农产品出口价格稳定上涨。商务部质量监控的30种出口商品中,2006年有19种产品价格上升。2006年1月~10月农产品价格指数比上午同期上升4.8%。2.农产品出口贸易发展的原因近几年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出现上述特点,主要原因是:第一,国家近几年连续出台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有关农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为农产品出口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第二,各有关部门,积极提供农产品公共信息服务。例如,推出欧盟等6个市场指南,茶叶等4个产品指南,启用“农产品贸易专题”的新网址和标识,形成以商务部政府网站为平台,以政策发布、市场指南、产品指南、进出口统计数据、行业预警、海外快讯、市场动态为主体,以驻外机构、多地商务部门、行业组织、科研单位等渠道的农产品出口信息服务体系。第三,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出口企业主动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和贸易争端,积极发挥四体联动应对机制,建立农产品贸易预警机制,加强政府、行业协会及其农户间的信息沟通,做好贸易摩擦和预警工作,积极拓展新兴市场。第四,各地加快改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农产品出口,例如,加大科技投入,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增加农产品技术含量;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谷物、食用油、棉花等土地密集型不利于产品出口的种植面积,增加市场前景较好有利于出口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在东南沿海地区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附加值高的农产品生产,推动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现代化进程,从而扩大了农产品出口。三、入世过渡期后我国农产品贸易面临的新环境及其对策建议(一)我国农产品贸易面临的新环境随着我国人世过渡期的结束,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发展农产品贸易面临着既有利又不利的新环境。1.发展农产品贸易的有利环境从国际看,世界经济贸易将保持平稳增长时期,世界农产品贸易将保持较快增长。据各经济组织预测,今后世界经济增长率将保持在4%左右,世界贸易量将增长7%左右,这显然有利于农产品贸易。从国内看,政府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政策措施,各部门也先后出台支农惠农政策,商务部近年来研究制定了农产品出口发展规划及其配套措施,这对发展农产品贸易是十分有利的。2.发展农产品贸易的不利环境从国际看,发达国家对农业高补贴、高保护所形成的不公平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环境没有改变,而我国已承诺对农产品不再使用出口补贴。这在农产品进出口成本和价格上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同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技术壁垒制度化,反倾销不断出现,也加剧了我国拓展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难度。从国内看,分散的小规模的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和农业技术低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农产品出口成本由于化肥和劳动力等价格上涨而上升,影响竞争力和出口的效益。(二)发展农产品贸易的对策建议发展农产品贸易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带动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对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重大意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其又好又快的发展,建议采取的对策措施主要有:1.充分合理利用WTO农业规则,加强对农产品进口的调控由于我国农产品存在供需结构矛盾,今后农产品进口贸易依存度还会提高。为增强农产品进口的有效性,避免盲目性,做好农产品进口的宏观调控工作十分必要,这就需要充分合理利用WTO农业协议中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调整农产品关税结构,完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2006年国家对进口关税配额作了一定调整,如取消豆油、棕榈油、菜籽油3种农产品的关税配额,对冻鸡等产品继续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并根据进口平均价格的变化适当调整从量税。通过对关税配额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实现农产品进口调控,使之既保证国内市场需要,又保证它稳定健康发展。2.充分运用惠农支农政策,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加大农业支持力度,符合WTO农业协议规则。我国农业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深化和拓宽惠农支农政策。主要包括:(1)继续加大农业投入,对关键区域和主要产品生产给予补贴,重点支持;(2)继续推进“公司+基地”的生产经营模式,鼓励农产品企业加强自有基地建设,实现农业产业化、专业化,标准化,全面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水平;(3)加大农业技术投入与开发,提高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的支持,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4)鼓励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外农业资源,开展跨国投资经营,制订海外营销支持计划,积极开拓国际市场;(5)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探索农业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3.认识和正确把握国际农产品市场状况,积极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要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国际市场上农产品供求状况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据预测,小麦、粗粮和大米贸易今后将有一定增长,水产品、园艺、生鲜蔬菜和畜禽产品出口虽存在技术壁垒和质量安全问题的障碍,但前景总体看好。从我国实际看,粮食虽不是我国比较优势产品,但粮食生产不能放松,要积极调整其结构,增加优质品种生产。在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要积极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的优势,培育我国比较优势产品,可以适当减少谷物生产,增加蔬菜、园艺、水果、水产、畜禽等产品生产,在优化农产品出口结构上下工夫。同时,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增加出口产品附加值,增加深加工产品和名牌品牌产品出口。4.充分发挥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作用,提高服务助农水平要使我国农产品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信息服务体系,并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这就需要整合信息资源,跟踪监测重点市场动态,建立有效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市场指南、产品指南、进口的统计数据,行业预警、海外快讯等信息。同时,要继续加大投入,丰富信息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农产品贸易服务。5.利用和熟练掌握WTO有关条款,积极应对贸易争端入世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不断受到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救济调查。据统计,至今有11个国家或地区共发起15起调查,涉案金额约5亿美元,占同期总案件数和总涉案金额的比例分别为5%和6%。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日益发展,竞争日益加剧,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采用反倾销和各种贸易壁垒来限制进口的争端还会增加。应对日益严重的农产品争端,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四体联动机制,发挥农产品预警机制作用,加强政府,行业协会和农户之间的信息沟通。同时,建立WTO农产品要求的质量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和认证体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坚持以质量取胜。此外,出口企业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收集贸易争端信息,参与商会,协会组织应对贸易争端,提升应对能力。对外贸易是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核心,农产品贸易是发展对外贸易的重要内容。我国一定要抓住机遇,发挥农产品贸易具有的自身比较优势,冲破国外设置的各种贸易壁垒和障碍,使我国农产品市场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稳定健康地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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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为什么说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

一、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建立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则是以盈利为目的。二、发展动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险社(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经营,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要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保费,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则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纳保费。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广泛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难以盈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正常情况下盈利能力较强。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可以增进社会福利;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外部性不明显。五、强制程度不同。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事实上的或者有条件的强制,往往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将参与农业保险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从而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了某种强制性;而商业性农业保险一般是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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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

8. 农业保险 有序竞争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数的85%。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商业保险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最近这些年,我国的保险业蓬勃发展,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即日渐凸显。1992-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亿元下降到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还不足0.5元。1985-2004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高达120%,远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6个“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势严峻,已经到了非加快发展不可的地步。二、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政策因素和地方政府、保险企业的态度及农民对此的认识程度。(一)农民收入低,缺乏参保的积极性。过去几年中,由于不少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导致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减少,以农为主的纯农户的收入增长尤其困难。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2003-2009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在这种收入低水平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扣除必须要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的支付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再要支付一笔农业保险费,显然这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同时,由于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估价时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一些本想参保的农民往往因此最终选择了放弃。另外,20世纪80年代,农民在社保站交养老金,但是最终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也使得部分农民对保险缺乏信心,因而参保积极性不高。(二)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传统农业险难以为继。农业保险是一种靠天吃饭的险种,往往是一个灾年就能吃掉以往数年的基金积累。中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天下论文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20%。近几年来,中国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中国占了1/4的比例。农业保险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盈亏平衡点是65%~70%保本。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因此,经营农业险的风险远大于目前其他财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则很难操作农业险,所以开发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目前只有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开办农业险,而由于常年亏损,它们的这项业务也在急剧萎缩。(三)国家财政给予的支持不够。农业保险不同于民政部门的灾难救济,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不仅涉及到农村的收入再分配,还要求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吻合。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仅予以免营业税的优惠,这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财政补贴,让各保险公司真正看见其中的利益所在。只有商业保险公司看到了农业保险的利益,它们才可能自发地去开发其中的市场,而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是无利可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较高的政府补贴,财产保险公司是不会自愿进入的,已经进入的也会逐渐产生抛弃这部分业务的想法。农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其基础应是政府行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了很“尴尬”的地步。商业保险被证明并不适合中国比较分散、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生产方式,因而国家必须“兜底”。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否则,发展农业保险就只能停留在“呼吁和呐喊”的阶段。(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较大。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经营比较分散,而且较易发生道德风险。因此,农业保险的承保手续也比较复杂,调查、索赔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在赔偿入保农户损失前,调查程序繁琐,耗费的人力与财力相对较大。保险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农户就可能虚报损失,获取额外利益。(五)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散。保险公司独自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保险合作社经办等现行农业保险组织构成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分散的,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同时,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不健全,使得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主体作用很难体现。这些都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六)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人才的极度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个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协作。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又由于农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险都是敬而远之。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七)保险险种少,研发能力弱。虽然农业保险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目前保险产品的结构还不合理,产品数量少、质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保险产品研发能力较弱直接相关。三、加快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而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更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支持。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农业保险体系顺利、健康运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该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机制。(二)成立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应当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考虑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逐步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这不仅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而且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三)政府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要发展农业保险,仅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政府积极的政策性运作是农业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就是由政府来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政府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他扶植,并负责提供或指定机构经营。经营机构以对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针对中国农村范围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应对保险公司开发的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保险产品给予政策倾斜,如优先给予申报这类产品的企业以开设保险公司的牌照。同时,对保险业为“三农”服务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譬如经济发展速度慢的地方,就要优先开发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防灾防损产品。(四)设定农业法定险种。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参与率越高,稳定系数越大,越趋于合理,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各地保户的参保能力差距较大。针对地区差异,可设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就如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一样。这将有助于提高保户的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在初期可由财政提供,或从扶贫款中拨付,也可以如捐赠“希望小学”一样发动社会捐助。(五)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频繁,因此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险种。农业保险要能可持续发展,则必须有完善的再保险机制支持。中央政府应该强力推行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农、林、牧、渔等产品的生产,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国内具有再保险经验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进行分保,分散农业保险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六)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我国地域辽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较大。现阶段,要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七)加强保险人才培养。我国目前保险人才缺乏。据统计,全国每年需要增加的保险人才上万名。因此,要发展农业保险,还必须注重人才培养。应加大保险人才培养的投资力度,扩大高校招生人数。同时加强保险从业资格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职业培训,为我国的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总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最关键又是最困难的时期。随着各项支持“三农”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落实,我们相信,我国农业保险必将打破“坚冰”,出现新的局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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