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归类工作制度

2024-05-10 16:40

1. 海关归类工作制度

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正确认定货物的商品归类有赖于对货物的全面了解和对进出口税则等相关归类法律依据的准确适用。在海关商品归类制度中,关于商品归类的海关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预归类决定、商品归类决定、关于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裁定对商品归类均具有法律效力。外贸企业在通关过程中如果能正确适用上述制度,将有效降低通关风险与成本。笔者从三种制度的区别及内在联系入手,就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这三类制度加以分析和阐述:
   一、从三种制度的启动程序来看
   1、预归类、行政裁定都须以符合申请人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海关提出申请才可以启动。从海关的角度来看,预归类、行政裁定属于被动适用制度。商品归类决定只能由海关总署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主动对进出口货物做出的归类决定。
   2、预归类、行政裁定的启动只能发生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其中,预归类申请须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提出;行政裁定,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的书面申请。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变化,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二、从作出部门来看
   海关预归类决定由直属海关作出,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负有向海关主动提交预归类决定书的义务;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作出并由其对外公布;行政裁定的申请可以由直属海关受理,但具体作出部门为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三、从法律效力来看
   1、预归类决定仅对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有效;商品归类决定与海关行政裁定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我国关境内统一适用。其中,海关行政裁定具有与海关规章同等的效力,换言之,如进出口收发货人对行政裁定有异议,不能直接对该裁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对适用该行政裁定的具体海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提出对该行政裁定一并审查的申请。
   2、预归类决定书因内容存在错误被作出海关撤销的,导致税款少征或多征的,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少征税款的,海关可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多缴税款的,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可自交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如果预归类决定书因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导致不再适用的,已计征的税款不做调整,即停止适用的通知不溯及既往;商品归类决定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而失效,或海关总署发现内容错误被撤销的,已征收的税款不做调整;行政裁定不论因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相关规定发生变化而失效,或是因裁定错误或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不全面而被撤销的,对已发生的进出口活动均无溯及力。
   四、从其内部联系来看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时,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上述规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预归类决定书》。如果申请预归类事项未有明确规定,则应启动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将归类事项通过行政裁定予以明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商品归类决定、与商品归类有关的行政裁定是预归类决定书的做出依据。
   因此,在实践中,如果进出口收发货人拟将进出口的商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在货物拟作进出口的3个月前提起行政裁定申请。反之,则应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直属海关提起预归类申请。由于商品归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一旦在通关环节启动归类质疑或磋商机制,将耗费较长通关时间和企业通关成本。虽然在海关审核商品归类过程中,收发货人可以提供担保放行货物,但依然会增加企业资金压力,该两项制度将通关环节的归类工作前置,有利于企业快捷通关,外贸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各种便捷通关制度降低企业通关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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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归类工作制度

2. 海关监管制度的含义

这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如果对海关监管制度的含义做解释,恐怕很难,属于学术性范畴。
笼统来讲,“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就是海关监管工作方针政策。
而海关监管主要针对的是海关监管货物及货物所有人或经营人,

《海关法》上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为以下货物:(一)已经进境但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和已经向海关申报尚未运输出境的出口货物;(二)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三)特定减免税货物;(四)暂时进出口货物;(五)保税货物;(六)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3. 如何制定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制度

  其管理制度为: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场所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办理海关监管业务,符合海关设置标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监管场所的设立以及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海关对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海关对监管场所实行统一编码、计算机联网和分类管理。
  第五条 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1)建设监管场所,配备相应设备,并为海关提供查验场地和办公设施。

如何制定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制度

4. 海关管理的管理体制及机构

★海关的管理体制垂直领导体制:全国海关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海关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的组织机构(海关机构设置、海关缉私警察机构)1)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2) 直属海关 职责:①对关区通关作业实施运行管理②实施关区集中审单,组织和领导隶属海关开展作业。3) 隶属海关4) 海关缉私警察机构2003年1月1日起,各级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统一更名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 → 海关总署缉私局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广东分局 →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 → 各直属海关缉私局各隶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 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5. 海关管理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海关管理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海关管理主要研究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海关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海关及社会相关企业从事海关管理及相关工作,进行进出境物品的监管、统计、稽查、征收关税等。例如:征收进口物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关税,排查走私物品、毒品,查阅物品有关的合同、单据等。【摘要】
海关管理【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海关管理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海关管理主要研究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海关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海关及社会相关企业从事海关管理及相关工作,进行进出境物品的监管、统计、稽查、征收关税等。例如:征收进口物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关税,排查走私物品、毒品,查阅物品有关的合同、单据等。【回答】
海关管理要学的科目如下《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涉外经济法》、《国际商法》、《税收学原理》、《关税理论与实务》、《海关法规》、《海关信息处理系统》、《海关商品学》、《海关统计》【回答】
就业方向政府、事业单位:海关管理、海关调查、海关监管、海关稽查; 外贸类企业:进口管理、出口管理。【回答】
考研方向公共管理【回答】
557分云南理科生可以报吗【提问】
可以的。您可以自行挑选开设该专业的院校【回答】
可不可以推荐一下【提问】
好的,您稍等【回答】
亲,云南大学可以的【回答】
云南大学开设了海关管理这个专业,在2021年云南理科录取情况来看,最低分为527分,位次34565你应该可以稳报该校的海关管理专业【回答】

海关管理

6.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保证海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规范性文件,是指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海关总署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及其解释、海关总署公告及各直属海关公告。
    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的起草及管理适用海关总署及直属海关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但其中有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海关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制定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海关的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科学规范行政行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五)实事求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六)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开透明;
    (七)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第五条 海关总署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国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承担对海关总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组织起草、审查、监督等工作,负责与全国人大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及规章备案等工作,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法制机构就法规管理工作进行联系。
    广东分署法制机构负责协助海关总署法制机构指导、协调广东地区海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根据海关总署的授权行使监督职能。
    直属海关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关区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计划、组织起草、审查、协调、公布、备案等工作。第六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当经海关法制机构审查。第七条 起草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第八条 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海关因特网站、海关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下列文件不得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作为执行依据: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及其解释等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海关公文中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但未按规定制定规章或公告的;
    (三)海关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机构审查的。第二章  规章第一节  立项第十条 关于海关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较为完整全面的规范,并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制定规章。第十一条 制定规章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审查、提交审议、署办公会议审议、发布等程序。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3月1日起至次年2月底为一立法年度,按照立法年度制定需要制定和修改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严格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署领导同意法制机构可对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各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的,应当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提出立项申请,报海关总署法制机构。第十四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的说明。
    拟订立项申请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直属海关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的,可以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向海关总署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书,并抄报有关业务部门。立法建议书的内容参照立项申请的有关内容。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确定本年度的立法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海关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经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第十七条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拟完成时间和各阶段时间安排等。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法制机构负责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调整。
    下一立法年度开始前,海关总署法制机构对上一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向署领导提出报告。对于列入立法计划但未能按期完成起草任务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就未能完成的原因向海关总署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解释,并明确新的完成时间。

7. 海关通关管理的目录

第一章 通关管理概述第一节 通关管理的沿革与发展第二节 通关管理的内容第三节 通关方式思考题第二章 申报管理第一节 申报管理的概述第二节 申报程序的设定第三节 申报的方式第四节 申报管理的内容思考题第三章 电子审单第一节 电子审美的概念第二节 通关参数维护和数据备案第三节 审核方式思考题第四章 专业化审单第一节 专业化审单概述第二节 作业流程及岗位设置第三节 专业化审美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第四节 专业化审单风险分析与处置思考题第五章 现场接单审核/税费征收第一节 现场接单审核/税费征收的基本概述第二节 现场接单审核/税费征收的流程及各岗位操作程序第三节 现场接单审核/税费征收的作业要领及风险分析方法思考题第六章 通关事务处理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与撤销第二节 特殊税费处理第三节 其他通关事务处理第四节 通关应急处理思考题第七章 报关单证明联签发管理第一节 国家外汇和出口退税管理与海关报关单证明联第二节 报关单证明联的含义、种类和作用第三节 中国电子口岸报关单联网核查业务第四节 报关单证明联签发的作业流程第五节 报关单证明联签发特殊情况处理思考题第八章 审单业务联系配合机制第九章 通关作业监控附录

海关通关管理的目录

8. 海关通关管理的介绍

2001年开始,中国海关全面推行通关作业改革,“通关”作为海关的一项新的业务正式确立,通关和通关管理的概念作为海关业务改革的一种标志,逐渐深入人心,被广泛接受和应用。随着海关业务改革不断深化,通关作业过程中新的业务改革项目陆续出现,快速通关、便捷通关、无纸通关、区域通关等一系列的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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