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宝有哪些风险?

2024-05-15 23:16

1. 票据宝有哪些风险?

      票据宝的票据理财到期后由出票银行刚性兑付,风险性的确低于其他多数理财产品,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票据宝的风险来源于银行倒闭、假票据带来的承兑风险以及自己安全风险。      票据宝风险详情如下:  ? 银行倒闭风险      “票据宝”平台的承兑行多为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看,来自这方面的风险基本可以不列在考虑范围之内。  ? 票据有假带来的承兑风险。      票据贴现市场纷繁复杂,收到“克隆”票据并非绝无可能,但“票据宝”在这方面的确做足了功课,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将手上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在银行机构,由银行承担验票、保管、到期托收并结算的责任,从而保障票据的真实有效性。  ? 资金安全风险      票据宝由国付宝为票据理财提供第三方资金托管,全程监控投资者的资金流向。国付宝是国家认证的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者资金安全有保障。

票据宝有哪些风险?

2. 怎样识别、减少票据宝理财风险?

      票据宝的安全保障有国付宝全程资金监控、票据银行托管和银行到期无条件兑付三重保障。但是,投资若不谨慎,便可能会遇到风险。具体有票据本身风险和票据承兑风险。? 减少票据风险      减少票据风险的关键是要保障票据本身的合法性、规范性,以确保票据到期能够被承兑。      1、必须是经由出票银行进行验票、托管、托收、质押的票据      2、票据背书的次数有严格的限制;      3、票据出票的银行有严格的限制(只收国有银行和部分股份银行的承兑汇票,有拒付先例、有坏账等不良记录的不收)      4、按贴现的标准严格对票面进行审核(是否有字迹不清等)。  ? 减少票据承兑风险      减少票据承兑风险的关键是要保证票据的发行主体合法、规范,保证其发行的票据没有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即:假票、被止付、被冻结和延期支付。现有的票据发行主体有三大类,分别是:      1、银行      银行可以自己售卖也可以将票据打包给互联网公司进行售卖。      2、线下票据公司      线下票据公司主要通过线下的渠道收售票据。      3、线上票据公司      线上票据公司充分利用了互联网信息流通的便捷性收售票据,如金银猫、票据宝等。新浪微财富作为第三方平台,主要是跟线上票据公司进行合作。

3. 票据存在怎样的风险

律师解答: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乏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相关法律知识:票据的风险是由许多原因引起的,例如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的取得不当,是出于恶意成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行为无效或缺陷;以及有关人员工作上的经验不足或能力不够等。发票据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人签名,伪造他人印章,或盗用他人真正的印章后而签发票据等,都属于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发生伪造,在流通转让过程中是不易被发现的,只有在票据到期后,经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才易被发现。这样,由于票据的债务人不能及时了解该票据已发生伪造,会使许多人继续接受该票据,成为该票据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在原则上,票据发生伪造后,该票据无效,其损失应由伪造者来承担。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伪造票据的人,都是些很穷的人,当他们行骗得手以后,便躲藏起来挥霍其骗来的钱财,该票据到期以后,发现伪造,即使抓到伪造人,也会因他把票款已挥霍殆尽而无力弥补持票人的损失。所以,许多国家规定,票据发生伪造后,不影响真正签名的效力。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对该票据虽然可以不负票据责任,但在被伪造的票据上确有真正签名或盖章的人,仍应依票据的有关规定负责。这样,最后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就要落在第一次进行背书的人,也就是接受伪造的票据的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若该接受伪造票据的人不能向伪造者追回欠款时,这部分损失便要由接受该票据的人自已承担了。
票据的变造是指未经授权或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依法记载的有效要件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变造票据金额,将21万元改为27万元;变更票据的到期日,使其付款的日期提前或推后;变更票据载利率,使其提高或降低等,都属于票据的变造行为。票据发生变造以后会影响到一部分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引起票据风险。
票据权利的缺陷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享有的所有权有缺陷。票据的持有人以欺诈、胁迫、暴力或恐吓等手段,或以不合法的支付对价,或在票据的流通转让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或在相当于欺诈的情况下取得票据。这类票据取得和流通的过程中都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从而也产生了票据风险。
当票据的取得是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则会带来票据风险。“恶意”取得票据,是指票据取得人明知票据转让者(即其前手)并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而仍然接受其票据。如甲从乙处窃来一张支票转让给丙,丙明知甲系偷窃得来,仍然接受,则丙为恶意取得。重大过失,是指票据受让人虽不是明知,但如果稍加注意,就可知道票据让与人是没有处分权的。如甲在受让乙盗窃来的支票时,明知乙平时经济拮据,不可能有数额巨大的支票,稍加追究即可知其是不法取得,却不闻不问,这就是重大过失。
改革开放以来,有外贸进口经营权的公司迅速增加,原来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不复存在,进出口竞争日趋激烈。因此,各业务公司人员对积极扩大出口、促销产品、多创外汇考虑较多,而对不法商人的防范认识不足,在保证安全收汇等方面考虑较少。而且,许多业务人员对金融知识特别是有关票据流通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容易被不法商人抓住我方人员疏于防范,急于成交的心理,许以优厚的条件(如预付货款,对商品规格、质量不提任何要求,不讨价还价甚至以比原价高的价格购买,其购买商品多为市场滞销商品,同时允诺样品符合其要求,将大批量购买等),从而使我方工作人员因一时大意而上当,蒙受重大损失。

票据存在怎样的风险

4. 如何防范票据的风险?

防范票据的风险:
一、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
二、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三、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四、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五、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
一、现金支票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现金支票有效期限是10个自然日,从签发支票的第二天开始算起。现金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现金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正面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划线支票是否可以提取现金?
划线支票不可以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转账收款。其目的是确保出票人和持票人的资金安全。一旦划线支票丢失或被盗,即使被冒领,也只能在银行账户上收取票款,因此有可能通过转账银行收取票款的线索收回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可以提取现金或者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专门用于提取现金的,可以单独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提取现金。专门用于转账的支票,可以单独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如何防范票据的风险

防范票据的风险:一、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二、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三、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何防范票据的风险

6. 如何防范票据的风险

法律分析:防范票据的风险:一、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二、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三、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 票据风险的票据风险的防范

1、注意从承兑汇票外观上鉴别真伪。银行承兑汇票的印刷有着严格的规定,其色泽、尺寸、花纹图案都有不同于其它重要空白凭证的特点;各签发行都有各自银行特定的暗记和行徽,紫光灯下,其水印图案、各色纤维清晰可见;冠字号码在汇票背面呈红色渗透效果等等,这些都是防伪的第一道屏障。2、注意从票面记载事项上鉴别真伪。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集结算、融资功能为一体的结算工具,对其票面的记载事项填写都有严格的要求,如付款行全称填写的语序,大写日期月、日填写应加“零”等。犯罪分子不可能完全了解银行内部规定,因此容易在伪造票据“记载事项”环节上露出马脚,故审查汇票的记载事项是识假防诈的重要环节。3、注意对汇票专用章的鉴别。各专业银行都有自已统一刻制的汇票专用章,都有确定的规格、字序和字间距。假票上的印章与真正的汇票专用章一般都有较大的出入,因此,受理汇票时,首先应到汇票签发行对应的本地行对汇票专用章折角核对,辨别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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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票据业务风险有哪些

通知中提出了票据业务的七大风险提示,分别是:
(一)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同业专营上收不彻底,不同程度存在未实行专营部门集中审批、分支机构办理同业票据业务、会计处理不集中、未对同业票据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等问题。
(二)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假卖断真出表,或帮助他行在月底代持,调节信贷规棋;有的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三)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或以贷款、贴现资金做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有的还通过人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虚增绩效。
(四)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大量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
(五)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贴现资金还旧借新,调节信贷质量指标;发放贷款偿还垫款,掩盖不良。
(六)创新“票据代理”规避监管要求。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同业代理转贴现、抽屉协议,隐匿信贷资产规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票据业务,甚至出租、出借账户和印鉴。
(七)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违规经营问题突出。在个别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主导下,部分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为他行做通道、消规模,违规贴现,大量出具抽屉协议或承诺办理转贴现,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甚至账外经营,潜藏风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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