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定性为非吸的根据

2024-05-12 02:35

1. 民间借贷定性为非吸的根据

法律主观:具体区别是: 一、行为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 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 二、行为对象不同: 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非法吸收存款没有特定范围。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 刑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定性为非吸的根据

2. “非吸”构不成先刑后民的理由

江苏滨海县法院判决陈某诉范某、扬某民间借贷案
 裁判要旨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的单个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本身不属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不应首先接受刑事诉讼处理而排除民事诉讼审理。
案情
 范某以民间借贷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之一的陈某将共同借款人范某、扬某(母女关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范某辩称,该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裁判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范畴,但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前者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而后者只是普通的一个债法律关系,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单个的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并不重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行不悖,故本案不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侦查机关处理,而应依法继续审理。
 评析
 本案涉及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的理解问题。该条首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智律师小阎

3. 非吸和民间借贷共存

法律主观:具体区别是: 一、行为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 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 二、行为对象不同: 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非法吸收存款没有特定范围。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 刑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吸和民间借贷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