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

2024-05-06 20:10

1. 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二年起设立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第二条 设立科学基金,是为了充分发掘我国科学潜力,发现和培养人才,加强基础性研究工作,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第三条 科学基金主要用于全国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第四条 科学基金面向全国。全国各部门、各单位的科学工作者均可按规定手续申请,不受部门、单位、地区的限制。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间科技人员的协作。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经同行评议,择优支持。重点支持科学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 独到, 在短期内 (一般在二、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可以得到预期结果的课题;支持重要空白学科的填补、薄弱分支学科的加强;促进边缘学科的成长。第二章 组  织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各学部的科学基金组。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由若干名学部委员组成。其人选由学部推荐提名,经院务会议通过,院长聘任。委员任期四年;但首届委员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其中半数可再连任两年。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主任、副主任由中国科学院主席团任命。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主要掌握科学基金的资助原则, 制定科学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编制计划指南,审批重大的申请项目等。第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第十条 各学部的科学基金组,由学部常委会任命七至十一人组成,并设专职办事人员若干人。各学部科学基金组具体负责本学部所辖学科领域内的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组织同行评议和可行性研究与审查,并有权批准一定限额以下的资助项目。
  各学部可根据需要设立某些固定或临时的科学基金评审小组。
  各学部科学基金组统一受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领导并分别对各学部负责,定期向学部常委会报告工作;学部常委会要关心和指导科学基金组的工作。第三章 科学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也可接受国内外个人和团体的捐赠。第十二条 科学基金按年度使用。基金的预算、决算、使用、管理以及形成的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移等,由科学基金委员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十三条 每一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只限于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支出。如:经审议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大型设备不予列入); 实验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水电费;直接为课题服务的出差、考察、购买资料和论文报告的印刷等费用。项目承担者在制度范围内,有支配基金的自主权。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和选择第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逐年提出科学基金计划指南,以便对科学研究方向起一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第十五条 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副教授 (或相当副教授) 以上的科技人员。其他申请者,得由两名教授(或相当教授)的书面推荐。
  凡申请科学基金者,均应提出申请书。申请书写明:项目名称;起止年月;研究课题的内容、意义;预期目标;拟采取的研究、技术路线;阶段计划和最终期望结果;国内外水平;已有的工作基础,已经或可能进行的理论分析、计算、实验;目前的科学能力 (包括人力、设备条件等 );以及所要申请的资助额 (总金额和分年度数额) 及概算等等。表达要明确、严谨、扼要。第十六条 科学基金项目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选:
(1) 科学意义
  能否促进和推动本学科的发展 (或扩展到其它学科领域); 有无导致重大发现或有意义的理论概括的现实可能性;在研究方法上有无重大改进及创新的现实可能性。(2) 实际效用的估价
  预期结果可否成为新发明或者是技术革新的重要基础,或有助于对现有的或新提出的技术进行正确的评估、预测,从而对技术或经济产生间接的、直接的积极影响,提高实际效益。
(3) 研究实力的审度
  项目承担者的素质和水平,有无完成任务的现实可能性。第五章 评 审 程 序第十七条 申请书由科学基金委员会统一受理,并按照规定,初步筛选后,送达各学部科学基金组。第十八条 学部科学基金组接到申请书后,组织同行评议和可行性研究与审查。第十九条 同行评议,由学部科学基金组 (或指定学科评审小组) 对每一申请项目,分别邀请三、五位科学家、专门家 (具备一定水平和造诣的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或高级工程师), 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作出学术评价,并提出评议报告书。同行评议的名单要保守秘密。

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

2. 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全国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择优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课题:
1.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际意义,特别是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课题;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
3.研究内容、研究办法及拟采取的研究技术路线,同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工作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
4.研究工作已有一定基础,具备深入开展研究的实力;
5.研究目标明确,工作步骤可靠,三、五年内可能取得成果。第二条 除大协作的项目外,申请科学基金均应按课题提出。研究内容不宜太广,期限不宜过长。第三条 为了有利于发现、培养人才和促进边远地区科学事业的发展,在相似条件下,对于中青年和边远地区科技工作者的申请,优先予以考虑。同时,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单位的科学工作者协作,以充分发掘我国科学技术潜力,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第四条 申请科学基金必须在保证国家科研、教学计划的前提下,挖掘潜力实现。每个科研人员申请的课题连同已承担的其它重要研究课题,总共不得超过两项。申请书应如实注明申请者与合作人员已承担的其他研究任务。第五条 科学基金实行随时申请、定期评审的办法,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五月三十一日前接受申请的课题,当年年底前基本审批完毕。第六条 申请科学基金,必须填写《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术组织按照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认真的审查、筛选、平衡,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概算是否合理、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等,提出意见,送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会)。申请书用十六开纸,一式十五份,不论批准与否,概不退还。第七条 科学基金申请必须是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科技人员。其他申请者,得由两名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同行科技人员书面推荐。边远地区申请者,如果确实找不到教授级的推荐人,应说明情由,改由副教授级的科技人员推荐,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科委推荐。第八条 科学基金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研究工作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由不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挂名。第九条 科学基金申请书由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初步筛选后,分送有关学部科学基金组,邀请熟悉本课题国内外情况、学术上有造诣的高级科技人员进行同行评议。有些申请课题,如找不到合适的高级科技人员评议,也可邀请在科研第一线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熟悉该课题有关情况的科学工作者参加。第十条 学部科学基金组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并负责批准单项资助金额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研究课题,连同不予资助的课题,一并报科学基金会备案。科学基金会对备案课题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复议以至改变学部科学基金组的决定。单项资助金额超过十万元的课题,由学部科学基金组提出审查意见,报科学基金会审批。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申请课题评审结果,由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正式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对讨论过程中个人发表的意见(包括自己的意见)及申请者的研究技术方案,不得外传。第十二条 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经费,实行一次核定,按进度分期拨款。年终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三条 科学基金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应按照批准的资助金额、研究年限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编报研究工作计划和拨款申请书,经有关学部和科学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拨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研究工作计划和拨款申请书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第十四条 获准资助经费拨至研究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由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研究课题承担者有权按照研究工作计划,支配经费的使用。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的申请和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利用申请者所在单位和协作单位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质条件。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直接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燃料动力、实验室改装及必要的出差、考察、购买资料等费用。不得用于土建费,工资、辅助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费,出国考察等国际活动费,通用仪器设备和单价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购置费(如有特殊需要,应详细说明情由,以备审查),试验室扩大更新费。批准资助前已购、已订仪器设备和其他支出也不得列入。必需进口的仪器设备,应说明外汇来源及落实情况,有保证的方可列入。同一单位两个以上资助课题可以共用的仪器设备,不得重复购置。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2011年5月1日重新修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条例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5. 中国科学院学科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科发展、科研管理中宏观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各专业局特成立学科专家委员会。第二条 学科专家委员会系学术性的常设机构,由本学科专家10人左右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成员由有关专业局聘任,任期两年。第三条 学科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经常关心本学科的发展趋势,特别关注前沿领域、各学科交叉和综合性领域的动向;
  (二)对本学科发展的方向、优先领域和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等方面提出意见;
  (三)密切联系广大科技人员,听取各种意见,并通过各种方式向院有关局反映;
  (四)关注科技人才的成长,对培养和挑选优秀年轻科学家和学术带头人等方面提出建议;
  (五)积极参与本学科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并勇于提出新概念、新思想和富于创见性的看法。第四条 学科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由有关专业局负责组织。第五条 学科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任期间提出的建议或学术报告,由有关专业局汇总,向院领导报告,在任期届满时,由专业局对各位成员的工作提出评议意见,以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之一。

中国科学院学科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