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的案例分析

2024-05-19 00:43

1. 法定代理的案例分析

 高中学生王某年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日,在放学路上王某与同学张某发生口角,王某踢张某一脚致张某脾脏破裂,构成八级伤残,张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对于王某的父母应当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诉讼,责任由谁承担? 以王某、王某的父母为共同被告,而王某的父母同时又作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责任先判由王某承担,在王某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再判由王某的父母承担补充责任。理由是: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多种多样的,有责令停止侵害、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十种。其中,除赔偿损失外,其它的民事责任均可由监护人单独承担,而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赔偿损失应先从被监护人本人财产中支付,只有在被监护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时,才可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至于被监护人实际有无财产,那是在执行程序中需查明的,而非在审判程序中所能解决的。审判程序所解决的是诉讼程序是否公正、实体判决是否正确,而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审判公开,同样要求诉讼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平等的诉讼义务。王某作为侵权行为人,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他同样享有诉讼权利,因此,王某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正因为王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要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来完成。为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其监护人无疑应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担当被告的诉讼角色。本案中若不将王某的父母作为诉讼主体,非但在程序上剥压了王某的父母的诉讼权利,而且就实体而言,王某的父母对于自己有无尽到监护责任也无法行使抗辩权,有违司法公平。若按第一种意见,那将会出现程序与实体相矛盾的尴尬局面即作被告不承担责任,不作被告却承担责任。

法定代理的案例分析

2. 经济法案例 有关代理

子公司代购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但是甲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其默认了其代理行为的有效性(默认追认),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甲公司和其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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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法案例分析 代理

  宾馆只同意支付2幅字的报酬,并要求甲某承担因为耽误装修给宾馆造成的损失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写书法作品具有人身属性的义务,在法律上是不能代理的。甲某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不能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不能代理。
  (3)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其它法律行为,也不能代理。

民法案例分析 代理

4. 关于《民法-代理》的案例分析!谢谢!!

一、1、“Z省某县食品公司委托于某到山西采购1万公斤辣椒干。”于某有权代理的权限范围是一万公斤。
   2、本案中9万公斤的代理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二、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新嵩供销社有理由相信于某有代理权,因此购销合同有效。
三、处理意见基本和楼上这位同志相同。
1、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
2、新嵩供销社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辣椒干,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该赔偿食品公司因此造成的损
3、根据《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通知停止发货后,供销社发来的5万公斤辣椒干的毁损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5. 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分析(考试题目)急求!!!!!!

既然公司开除了王某,那么就应该告知其客户。正因为没有将此事告知其客户,所以才引来纠纷。那么,该公司应该向客户说明情况,并争取取消合同或其它合适的方法加以解决,用生硬的以“王某无权代理为由加以拒绝”,显然是把自己送上被告席的原因。
 
既然以被告上法庭,那么就要拿出开除王某的证据,由此证明王某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无效,请求法庭不支持原告的主张。当然,该公司在法庭的调停之下与客户厅下和解,由此解除合同,不伤和气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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