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

2024-05-07 05:37

1. 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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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本题考核汇票的背书。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本题中,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属于所附条件,是无效的,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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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

2. 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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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岗位、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故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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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但是写了"不得转让”但是丙又背书转给了丁,丁又找来朋友A和B做保证人,

乙写了“不得转让”的字样,就是说丙不得在背书转让,如果丙转让了,转让是有效了,但是乙不对丙承担付款的义务。丙在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时候,不得找乙行驶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应该是支付合理的对价,除了税收、继承、赠予不用支付对价外,但是这几种形式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人(背书人、出票人)。丁取得的票据是丙背书转让取得了,所以合法,票据权利有效,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A和B只是对丁做了保证,丁是持票人,也是收款人,保证一般是对付款人的保证,不需要对收款人保证,因为保证在法律上一般都是连带保证,就是付款人到期不能付款,那么持票人就可以找保证人,要求保证人付款。

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但是写了"不得转让”但是丙又背书转给了丁,丁又找来朋友A和B做保证人,

4.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面栏记载有

正确的答案应该是D。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5. 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时,甲公司在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为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将该商

1、C
2、ABD    不是承兑,应该是委托
3、A   书的第98页有,应该是第一位使用。。。
你这是不是还有一小题的,关于票据权利的,我本来是想问那一小题的

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时,甲公司在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为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将该商

6. 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甲公司,合法吗?

如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付款的转账支票给乙个人,乙个人又将该支票被背书转让给丙个人,丙个人又将该支票被背书转给乙个人,只要背书上所有签章完整合法有效,被背书人栏内容填写清楚完整并与下一手背书人一致,就没有问题的,放心好了。
 
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甲公司,也是可以的,只是有银行不愿贴现这样的汇票,因为部分地方的银监局业务检查时会说这是回头票,不认可。

7.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

期前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1.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逸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

8. 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时,应记载下列 AC是正常的答案 但是D为什么要啊?

汇票的转让需要有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即背书人签章表示背书,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表示转让给被背书人。

所以,该题目的答案是A和C。

D.背书日期——这个没有意义,即汇票载明了该汇票的付款日期,且付款银行在该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表示付款银行承兑了该汇票,即付款银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时,向提示汇票的持票人付款,那么,转让人在转让汇票时只要背书即可,无需写明日期——因为签署转让日期对于汇票来说没有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