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600209)为什么停牌

2024-05-17 09:14

1. 罗顿发展(600209)为什么停牌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重大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2月24日开市起停牌。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上述事项对公司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3月9日,公司发布了《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编号:临2016—018号),公司股票于2016年3月9日起预计停牌不超过1个月。
2016年4月8日,公司发布了《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编号:临2016—026号),公司股票于2016年4月8日起预计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停牌期间,本公司每5个交易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一、重组框架介绍
(一)主要交易对方
经多方初步沟通,公司目前拟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可能涉及金融服务类或电子商务类。其中:金融服务类项目交易对方初步确定为德稻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类项目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关联方,由于尚处筹划阶段,存在不确定性。
(二)交易方式
金融服务类项目交易方式为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电子商务类项目尚处筹划阶段,交易方式尚未确定。
(三)标的资产情况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金融服务类标的资产初步确定为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电子商务类尚处筹划阶段,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电子元器件供应链公共交易平台。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工作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如下:
(一)停牌期间,公司及有关各方就本次重组交易事项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
通,但尚未与交易对方签订意向协议;
(二)相关尽职调查和审计评估工作有序开展,截至目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正深入开展对本公司及德稻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正对标的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审计、法律和评估等方面工作,公司尚未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服务协议。
电子商务类项目由于尚在筹划阶段,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尽快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和法律等方面的工作。
公司及有关各方对重组方案涉及的相关事项仍在进一步沟通中,将尽快确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及其相关方案。
(三)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说明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和法律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尚未最终完成,公司及有关交易各方仍需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商讨、论证和完善,为确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申报、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申请继续停牌。
四、申请继续停牌时间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9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6日

罗顿发展(600209)为什么停牌

2. 罗顿发展的股票简介

成立情况与历史沿革 公司是经批准, 由原公司变更并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而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原公司原名海南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成立于1993年5月。1995年1月,综合开发总公司将所持有海南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12 %的出资转让给海口黄金海岸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技术产业公司”), 同时,海南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更名为海南黄金海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管理公司”), 综合开发总公司和技术产业公司的出资比例各为88%和12%。 1997年1月20日, 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6750万元人民币,股东变更为综合开发总公司、 旅业公司和技术产业公司,三方的出资比例分别为72.4%、 20%和7.6%。同年10月,原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旅业公司、 技术产业公司、 海口国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海南大宇实业有限公司,五家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65.4%、20%、7.6%、5%和2%。 1998年3月18日,原公司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形成了股东会决议。根据该决议,原公司拟变更为本公司并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原公司股东同意用各自所有的截止1997年12月31日的原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作为对本公司的出资,以1:1的比例折为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