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房产证办理指南

2024-05-05 00:42

1. 呼和浩特市房产证办理指南

 呼和浩特市房产证办理指南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呼和浩特市房产证办理指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办理条件 
    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可办理。
     办理材料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办理流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3、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并提交拿测绘图(表);
    4、领取相关申请文件;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6、提交申请材料;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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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产证办理指南

2.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财政、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权属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包括:
  (一)买卖房地产的;
  (二)赠与、继承、分析房地产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组织,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涉及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六)以房地产抵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无合法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第九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地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地产时,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时,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转让:
  (一)经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二)产权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对房屋进行处分,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屋开发建设的工程量达到工程建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应当用于该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预售的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单位不得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售价。
  已预售的商品房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竣工并交付使用;未如期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十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3. 呼和浩特+房屋居住权登记证明怎么办

家住青山区的张先生领到了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其颁发的居住权登记证明,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第一份居住权证明,也标志着包头市居住权登记正式落地。

“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这是居住权的最明显特征。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

针对这些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王弦,据王弦介绍,自2021年8月10日起,我市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正式开展居住权登记业务,有需求的市民,可以持相关证件到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37号窗口办理居住权登记。【摘要】
呼和浩特+房屋居住权登记证明怎么办【提问】
家住青山区的张先生领到了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其颁发的居住权登记证明,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第一份居住权证明,也标志着包头市居住权登记正式落地。

“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这是居住权的最明显特征。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

针对这些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王弦,据王弦介绍,自2021年8月10日起,我市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正式开展居住权登记业务,有需求的市民,可以持相关证件到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37号窗口办理居住权登记。【回答】

呼和浩特+房屋居住权登记证明怎么办

4.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房屋产权登记、产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使房屋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城镇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市镇公房管理试行办法》,对我区城镇房屋产权登记、产籍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房屋产权的登记和审定
(一)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产(不包括庭院土地),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须到当地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办理产权登记必须交给原颁发的产权证件和有关证明,并按规定交纳手续费,经房管机关审查确认后,颁发房屋产权证。对于有产权争议的房产,需依法裁决后再进行登记。
(二)国有房产,属全民所有,国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授权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国有房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同时承担保护国有房产不受损失的义务。
各级房管机关统一直管的国有房产,由房管机关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三)集体所有房产,为劳动人民群众集体组织所有。集体组织依法享有本组织所有房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四)私有房产是公民个人所有的房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五)对外国政府,企业、个人及中外合资企业的房产产权的审查确认工作,按照国家专门法规办理。
(六)各类房屋的产权变更,以及房屋新建、拆除,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1.房屋以买卖、典当、继承、交换、赠与以及其它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
2.新建房屋,应在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登记。
3.房屋拆除、倒塌时,应及时办理登记,并交回原领房屋产权证。
二、房屋产籍管理
(一)产权档案是审查、确认产权的重要依据。各地房管部门对已登记的房产都应建立档案,健全产籍管理制度,随时掌握产权变更、面积增减、设备更换等情况。
(二)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自管房产,由自管单位按时向房管机关报送产权、产籍变动情况和房屋增减报表。
三、收费原则及标准
(一)收费原则。产权登记费:集体所有房产及私有房产的产权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国有房产的产权登记,免交产权登记费。房屋勘测费:凡申请登记、发证而需勘测的房产,不论公私房屋都要交纳房屋勘测费。
(二)收费标准。办理各项房屋产权登记,收取的产权登记费,控制在标准房价或成交价格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房屋勘测费按照所勘测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每一百平方米控制在二元以下。
各城镇可根据当地情况,在上述范围内自行规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人员开支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人员,由房管部门在内部调剂解决,不新增人员。其人员及经费能够列入行政编制的,从行政费用开支,不能纳编的可在收取的登记费内开支,个别单位收入不足时,可商请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