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试点办法

2024-05-19 00:49

1. 沪港通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沪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第三条 本所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沪股通交易第一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第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并取得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遵守本所对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第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承诺书;(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批准文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四)公司章程;(五)沪股通业务管理制度、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联交所承担沪股通业务相关职责的安排;(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七)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承诺书文本、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八)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沪股通结算协议;(九)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符合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说明;(十)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联交所参与者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沪股通交易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沪股通交易申报在本所达成交易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并发送给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联交所参与者的沪股通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本所要求对沪股通违规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七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联交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第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第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第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署沪股通业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认可并执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基于前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对其提出的相关要求,以及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并执行相关要求;认可并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本所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第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交易风险以及因违反前述规定承担违法或违规责任的风险。第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沪股通业务运行相关情况的报告。第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业务运行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第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并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妥善保存沪股通客户资料及其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第二节 沪股通股票第十六条 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二)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_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第十七条 沪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沪股通股票。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沪股通股票。第十八条 沪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沪股通股票。第十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沪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第二十条 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第二十一条 沪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第二十二条 沪股通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沪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且仍属于本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第二十五条 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本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第二十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属于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的交易申报予以特别标识。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未归还为担保卖空而借入的股票前卖出相同股票的委托价格应当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归还股票数量的部分除外。第二十七条 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前述比例要求进行前端控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于每一沪股通交易日日终,通过其指定网站披露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或者暂停接受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申报。第二十八条 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进行融资交易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的融券余量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第二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进行沪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一)为担保卖空而进行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沪股通股票借贷;(二)在自身持券范围内为满足持券检查要求而进行的为期一日且不得展期的沪股通股票借贷;(三)为处理错误交易而在联交所参与者与其交易客户之间进行的沪股通股票过户;(四)基金管理人通过统一账户买入沪股通股票后,分配至其管理的各基金账户;(五)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卖出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证券,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证券的委托。第三十一条 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卖出。第三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的沪股通交易,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第三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联交所参与者及其交易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第三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沪股通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香港结算签订协议,委托香港结算就港股通交易进行清算交收、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三十六条 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沪股通股票以外的本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沪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本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或者卖出。第三十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沪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申报内容及方式、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第四节 额度控制第三十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沪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沪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第三十九条 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本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第四十条 当日额度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本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当日额度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第四十二条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第四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参与沪股通交易时,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第五节 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应当遵守《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在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其通过沪股通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应当合并计算。第四十七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八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其他境外投资者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主动或者根据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通过联交所参与者向其提出的请求,向本所申请由原持有人继续持有原股份。第四十九条 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对超过限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处理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第三章 港股通交易第一节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第五十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第五十一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第五十四条 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第五十五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本所会员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或者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一)会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本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第二节 港股通股票第五十七条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本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板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股票、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第五十八条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港股通股票。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H股在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第五十九条 港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港股通股票。第六十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第六十二条 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交收。第六十三条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第六十四条 港股通交易通过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进行,但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第六十五条 港股通交易申报数量应当为该只证券的一个买卖单位或其整数倍,但卖出碎股的除外。第六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且仍属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第六十八条 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适用本所关于指定交易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第六十九条 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条 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保客户有足额可用的人民币资金或者证券。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可用的资金、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入、卖出证券的委托。第七十一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 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者申报数量,但在联交所允许撤销申报的时段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第七十三条 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通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收联交所发送的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后发送给会员,并由会员发送给其客户。第七十四条 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联交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第七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并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第七十七条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第七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港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第四节 额度控制第七十九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港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第八十条 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前款规定的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开始前提供的当日交易参考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第八十一条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且在该时段结束前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当日额度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二条 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前款规定的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结束后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两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第八十三条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第五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八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八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条件。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第八十八条 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第八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第九十条 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

沪港通试点办法

2.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9〕123号各市场参与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实施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联合公告及相关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第七十六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本所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上证发〔2019〕100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3.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9〕10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纳入沪港通下港股通股票的具体安排,持续优化完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的首次纳入条件。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本所于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8〕7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4. 沪港通能交易哪些证券股票?

根据港交所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沪港通投资者能够交易的证券产品大致如下:


试点初期,沪股通股票范围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票;其中,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暂不纳入,被实施风险警示板的沪股也暂不纳入。截至2014年4月10日,可纳入沪股通股票范围的股票共568只。

港股通股票范围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票。其中,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港股暂不纳入,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暂不纳入,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无论其H股是否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或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该H股均暂不纳入。

目前,可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的股票共264只。

详细情况,你可以去国都证券(香港)看看,他们网站上有详细的介绍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5.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指定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以及交易参与人的客户(投资者)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指定交易是指,凡在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本所市场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个交易参与人。第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时,须通过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第五条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根据需要可以变更指定交易。第六条 办理指定交易变更手续时,投资者须向其原指定交易的交易参与人提出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并由原交易参与人完成向本所交易系统撤销指定交易的指令申报。申报一经确认,其撤销即刻生效。证券账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一)撤销当日有交易行为的;(二)撤销当日有申报的;(三)新股申购未到期的;(四)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五)相关机构未允许撤销的。第七条 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在撤销指定交易的手续办妥后,必须按本细则规定另行选择一个交易参与人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申请后,方可进行交易。第八条 对拥有两个或以上交易单元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办理所属交易单元的联通手续。第九条 本所将根据交易单元以及指定交易实施情况,及时对本细则予以修订补充。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7年5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上证交字〔2007〕5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

6. 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能够公正和顺利地进行,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行、买卖及从事与之相关的证券业务,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是指:
  (一)政府债券;
  (二)金融债券;
  (三)公司(企业)债券;
  (四)公司股票或新股认购权证书;
  (五)投资信托受益凭证;
  (六)经批准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第四条 本市的证券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负责。第五条 发行或买卖证券者,不得有虚伪、欺诈或其他足以致他人误信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者,对该证券的善意取得人因而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第六条 在本办法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一)发行者是指发行或申请发行证券的法人。
  (二)发行是指以同一条件向公众招募及发售证券的行为。
  (三)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按照承销合同,为发行者包销或代销证券的行为。
  (四)证券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买卖证券的行为。
  (五)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设置场所和设备,以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为目的的法人。
  (六)可交易证券是指证券发行章程或说明书载明证券持有人可于该证券发行后,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证券。
  (七)自营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帐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八)代理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九)上柜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经批准上柜交易的证券,称为上柜证券。
  (十)上市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经批准上市交易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第二章 证券的发行第七条 凡在本市发行证券,必须取得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禁止发行证券。第八条 发行证券,由发行者直接或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向证券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证券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发行的全部文件后二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若不予批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证券主管机关办理证券发行审批手续,可按批准发行证券的总金额,收取万分之一的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三千元。第九条 申请发行股票,发行者应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发行股票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
  (三)招股说明书;
  (四)与证券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合同;
  (五)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除提交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有关部门同意设立或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文件;
  (二)公司发起设立者认购不少于股份总额百分之三十股份的验资证明;
  (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资产评估价值确认书,并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其他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书。第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资发行股票,除报送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增资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前两个年度和本年度上一个季度连续盈利的财务报表。第十二条 申请发行债券,发行者应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发行债券申请表;
  (二)公司或企业作出的发行债券的决议;
  (三)债券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签证的前两个年度和本年度上一个季度连续盈利的财务报表;
  (五)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债券等级证明;
  (六)与证券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合同;
  (七)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供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7.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通知

上证发〔2020〕1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一、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二、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沪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本所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9〕12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通知

8. 沪港通交易规则

沪港通港股交易时间是根据香港市场交易时间而定,早上从开始前时段的9点到12点,下午从13点到16点10分左右收盘。而且,沪港通中的港股通根据香港联交所交易规则进行,股票是没有涨跌限制的,交易为T+0制度,结算t+2制度。就表示投资者买入港股当天即能卖出,而卖出时在T+2日完成交收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但投资者买入的港股通股票是可以在交收前的T日及T+1日卖出的。沪港通中的港股通早上的9点至9点30分是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时间,其中9点至9点15分交易所接受竞价限价盘申报并可以取消申报,9点15分至9点30分投资者的委托申报和取消申报都会无效。9点30分至12点和13点至16点是连续竞价时间段,接受增强限价盘申报;对适用于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证券。16点至16点10分时收盘竞价交易时段,其中16点01分至16点06投资者可以输入委托申报也可以撤单。拓展资料一、沪港通股票怎么买?沪港通股票需要投资者开通沪港通权限之后,才能进行买卖操作,在开通之前,投资者需要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50万的要求。1、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其中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2、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融资账户来购买沪股通标的范围内的个股,通过开通A股的融资账户来购买港股通范围内的个股。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通过融资账户,向证券借资金炒股,除了交纳股票交易费用之外,还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利息,且当投资者亏损,保证金不足,则其持仓股票可能会被强制平仓,即被证券公司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