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为什么要交教育费附加

2024-05-14 16:10

1. 房地产中为什么要交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规定必须征收的,除非国家出政策才有变动。还有一个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属地方政府,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的,根据经济水平的不同 随意性相对于前者是较大的。
一般是按照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交纳。
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也就是说你只要是存在销售你就必须要缴纳这些税

房地产中为什么要交教育费附加

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不需要交了吗

没有规定取消附加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同时仍然要按规定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3. 哪些情况下需要交纳教育附加费?

针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具体征收比率向你们地税税务局确认一下,应该是3%。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一、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哪些情况下需要交纳教育附加费?

4. 教育费附加是什么

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作用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减免规定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 房产税要不要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分类:  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 
   解析: 
  
 根据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三税”税额。
 
 这就是说,凡交纳了上述“三税”的纳税人(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应当按照“三税”税额乘以税率或者征收率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题中交纳的房产税,不作为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即交纳房产税的,不附加交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要不要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6. 教育附加费是什么?

一、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作用是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二、纳费对象
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简称纳费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0? ]35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时规定》。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
三、费额计算
(一)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二)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教育附加费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7. 地方教育附加费,几毛钱也要交么?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文件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明确,即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征收。接着,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文件,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已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区统一征收率为2%。三个文件的下发使一些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有些恍惚,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是一回事还是两个不同的费种呢?是税务机关应调整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还是中央教育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再增加2%征收率,企业将缴纳5%的教育附加费呢?
  解答这个问题,要明确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属于不同的费种(或称政府性基金)。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我国的教育投入是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非义务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等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为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按“三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
  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根据《教育法》的规定,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征收率为2%。后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通过国务院令第448号对其进行了修改,征收率改为3%,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而地方政府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因此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如《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是为了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省级统筹,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近几年重点支出方向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城镇新区教育园区建设以及灾区学校恢复重建。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国统一开征的费种,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有些地区早已开征,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费自1995年9月1日即已开征,应该是开征较早的地区,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即已开征,福建省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征,征收率均为1%。 财综[2010]98号文件下发后,财政部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也统一为2%。因此,企业将缴纳3%的教育费附加,2%的地方教育附加。但具体的开征时间还要由各省自己制定方案后报财政部审批。而对原来已经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开征时通常已由财政部予以审批,如江苏省就是根据《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文件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

义务教育全免是指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全免,但是学生全免费用,学校还是要运行,要交水电、设备要更新,教室要维修,钱从哪里来,就是教育附加,百度都有,搜一下就知道了

地方教育附加费,几毛钱也要交么?

8. 教育费附加和教育经费是一回事吗?

不是。
1、两者性质不同
教育费附加是政府征收的一种规费,按所交纳的流转税额的3%计算缴纳。
教育经费是企业用于职工再教育的一种费用。
2、两者在会计上核算不同
教育费附加随同税金一同上缴,会计上列营业税金及附加
教育经费使用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反映,最终列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费用科目
3、两者所得税处理不同
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教育经费税前每年准予扣除金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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